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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政策信息跟踪
发布时间:2017-11-01 14:25:09    浏览量:2724次    

                                                                   2017年10月政策信息跟踪 

编制:全国乘联会政策研究室 

各位乘联会朋友: 
     《月度政策跟踪》是全国乘联会政策研究室各位同仁的共同的劳动成果。虽然目前仍存在政策研究的超前度差、深度不足等问题。但我们希望首先给大家一个较完整的乘用车行业政策变化的全景图,而且希望成为一个半成品的资源,让大家在此基础上升华,更好的实现企业与个人的协同发展。 

     希望有志之士加入政策研究的阵营,共同提高! 
     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改善建议! 

全国乘联会政策研究室 

声明: 
     各项政策文件均选自官方网站或公开媒体,仅供参考。相关评论均属点评人个人观点,虽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全国乘联会政策研究室力争做的更好。 


                                             目 录
【政策综述】
1、近期政策环境变化回顾
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
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
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能源局
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发布单位:国务院
关于公布2017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名单的通告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单位:科技部
关于发布《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目录》的公告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令
发布单位:国务院
【行业管理】
关于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等34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的公告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关于征求《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的公告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令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
【产品管理】
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00批)》的公告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受理满足国六排放标准汽车产品《公告》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车型(第1批)公示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购置政策】
【保有使用】
关于汽车修理企业检测机动车产生的噪声适用环境标准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地方政策】
【政策动态】
【乘联会工作】
一、 常规工作
1、关于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政策分析
2、2017年9月汽车市场分析报告1025
二、专项资料
1、乘联会综合数据库-17-10-31
2、乘联会汽车召回数据库(20171024)
3、 美国新能源车销售数据-20171017
4、上海上牌数量数据汇总-20171024
5、乘联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数据库1-13批
6、工信部油耗数据库-乘联会政策室-20171010
7、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17年1-9批)
5、二手车市场分析数据汇总-20171012
三、专项分析
1、17年第13批新能源车免购置税目录分析
2、17年1-9月新能源积分占比达5.5%
3、9月新能源乘用车销5.8万增9成
4、17年第9批新能源车目录分析

【政策综述】

1、近期政策环境变化回顾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7年9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实际增长6.6%,比8月份回落0.6个百分点。1-9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7%。分行业看,9月份,41个大类行业中有34个行业增加值保持同比增长。其中,汽车制造业增长13.7%。分产品看,9月份,596种产品中有393种产品同比增长。其中,汽车291.8万辆,增长3.1%;轿车119.0万辆,下降0.3%。1-9月份,汽车生产2278.9万辆,同比增长4.9%;轿车生产900.9万辆,同比下降1.7%。其中,运动型多用途乘用车(SUV)717.0万辆,同比增长16.1%。其中:新能源汽车42.5万辆,同比增长30.8%。

      另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17年9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7.7万辆和7.8万辆,同比分别增长79.7%和79.1%。1-9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42.4万辆和39.8万辆,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40.2%和37.7%。

      2017年9月下旬至2017年10月下旬,与汽车产业发展相关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有:(1)2017年9月27日,科技部印发《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汽车生产企业应重点关注《附件1:“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8:00至11月29日17:00。申报项目通过首轮评审后,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2)2017年10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其中与汽车行业相关的内容包括:“重点任务(二)促进制造协同化、服务化、智能化3、促进制造供应链可视化和智能化”中提出,“推进机械、航空、船舶、汽车、轻工、纺织、食品、电子等行业供应链体系的智能化,加快人机智能交互、工业机器人、智能工厂、智慧物流等技术和装备的应用,提高敏捷制造能力”。同时,“重点任务(五)积极倡导绿色供应链1、大力倡导绿色制造”中提出,“推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在汽车、电器电子、通信、大型成套装备及机械等行业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强化供应链的绿色监管,探索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鼓励采购绿色产品和服务,积极扶植绿色产业,推动形成绿色制造供应链体系”。“3、建立逆向物流体系”中提出,“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重点针对电器电子、汽车产品、轮胎、蓄电池和包装物等产品,优化供应链逆向物流网点布局,促进产品回收和再制造发展”。对此,汽车生产企业应予关注,并关注国家有关部门后续出台的上述具体相关政策。

      2017年9月下旬至2017年10月下旬,新出台的国家汽车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2017年9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印发通知征求《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意见。前期,《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部分已公开征求意见。现公开征求对《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总体要求)(征求意见稿)》、《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信息通信)(征求意见稿)》、《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电子产品和服务)(征求意见稿)》三部分的意见。汽车生产企业应关注三个附件中与汽车行业有关的内容。(2)2017年9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令发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15号公告)、2014年10月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4〕432号)同时废止。《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积分报告和公示、积分并行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四十条。《双积分办法》核心内容可以概括成:一个平台、二项目标、三种方式、四重保障。“一个平台”是建立统一的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对政策目标统筹推进管理。“二项目标”是基于积分管理平台,开展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两个目标的管理工作。“三种方式”是在油耗积分、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时,借鉴了国外相关做法,结合我国汽车产业具体情况,共提出结转、转让、交易三种积分使用方式,丰富企业合规灵活性,减轻企业达标压力。“四重保障”是为保障积分机制顺利运转,从信用管理制度、数据核查机制、产品结构调整约束、综合管理手段等四方面提供有效保障。对此,汽车生产企业特别是乘用车生产企业应予重点关注。

2、未来政策预期及努力方向

      2017年10月18日至2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明了党和国家事业的前进方向,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汽车行业作为实体经济中最强的一环,上下游涉及面大、利益拉动性强,在实现‘两个一百年’伟大目标过程中一定会大有可为。汽车生产企业在学习和贯彻十九大报告精神的实践中,要更加改革进取、锐意创新,不断提高汽车产品质量,搞好产品结构调整和升级,为实施汽车强国建设作出更大贡献。同时,要密切关注十九大后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相关政策。

2017年10月19日,十九大新闻中心举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党代表会。会上,工信部部长苗圩、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徐和谊等六位十九大代表十分关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苗圩表示,下一步,还要密切关注这个产业的发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扶持这个产业发展。9月28日,刚刚公布了双积分管理办法,就是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因此,下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政策将不断完善。

另外,2017年9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并回应热点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加快我国智能汽车创新发展组织了专题研究。目前,会同有关方面正在开展工作。一是强化顶层设计,制定总体战略。现已启动国家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起草工作,将明确未来一个时期我国智能汽车发展的战略方向、发展目标、主要路径、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使其成为引领我国智能汽车发展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并在战略中提出近期行动计划,确保战略尽早启动、有序实施。二是集中优势资源,构建创新平台。三是聚焦核心技术,加强科研攻关。四是优化制度供给,完善法规标准。五是创造使用条件,推进测试应用。对此,汽车生产企业应密切关注。


【宏观经济】

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
                                               
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
                                           
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物价局、财政厅(局)、住建厅、国资委、能源局,北京市城管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2010年《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印发以来,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的理念,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在促进电力供需平衡和保障重点用户用电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电力供需形势相对宽松,电力需求侧管理面临的外部形势和内涵发生了较大变化,工作方向和重心需要及时调整。为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部署,促进供给侧与需求侧相互配合、协调推进,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近年来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现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印发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各司其责、电网企业全力配合、电力用户积极参与,无论是紧张时期保平衡,还是宽松时期提能效,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有序用电不断规范,成为保障电力供需平衡的重要手段。一是强化政策引领。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有序用电管理办法》,明确了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政府部门、电网企业、电力用户保障电力供需平衡的责任分工,以及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公共设施用电原则,较好地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二是健全工作体系。形成了全国、省、市多级联动,政府主导、电网实施、用户配合的科学管理体系,建立了备案、摸查、宣传、演练、实施的完整工作机制,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确保了实施效果。三是科学精准实施。电力迎峰度夏期间,通过有序用电转移高峰负荷最大达到1600万千瓦,切实保障了电力供需平衡和社会稳定。

  (二)节约用电积极引导,成为节能减排的有效措施。一是电网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完成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任务。按照《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运行〔2011〕2407号)有关要求,电网企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自身节电和开展社会节电。2012-2016年,累计节约电量553亿千瓦时,节约电力1268万千瓦,比目标任务分别超额完成131亿千瓦时和359万千瓦。二是城市综合试点进一步探索了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模式。北京、苏州、唐山、佛山4个综合试点城市,分别结合自身负荷特点和工作基础,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不断探索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通过能效电厂、需求响应等一系列综合措施,在2013-2015年累计削减高峰负荷283万千瓦以上。三是电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通过财政支持、价格激励、市场化模式探索等多种方式,电能服务产业发展迅速,节能服务产业广泛竞争的局面基本形成,为售电侧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科学用电持续推进,成为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信息化平台布局初步建成。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成功上线运行,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基本实现全覆盖,企业级电能服务管理平台快速发展,国家-省级-企业信息化平台架构基本建成,协同效应充分发挥,在线监测、宏观经济分析等工作实现了数字化、网络化、可视化。二是需求响应工作逐步深入。上海市在2014年开展电网、负荷集成商、工业用户共同参与的市场化需求响应试点基础上,将实施范围拓展到商业建筑领域。江苏省2015年在全国率先实现全省范围内实施需求响应,2016年最大响应负荷达到345万千瓦。

二、充分认识当前电力需求侧管理面临的形势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十三五”时期用电量低速增长,电力供应能力充足,电力供需由总体偏紧、局地供需矛盾紧张转变为总体宽松、局地供应富余,形势已发生深刻变化。同时,生态文明建设、能源消费革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都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也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

  (一)面临新的形势。一是电力供需总体供大于求。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社会用电增速逐步放缓,“十二五”时期年均增长5.7%,与此同时电力装机增长迅速,“十二五”时期年均增长9.3%,截至2016年底,全国电力装机容量已达16.5亿千瓦,供大于求形势越发明显,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工作重心需从保障供需平衡向多元化目标转变。二是可再生能源消纳矛盾突出。随着用电增速放缓和可再生能源装机迅猛增长,弃水弃风弃光矛盾越发突出。2016年,全国弃水电量50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5.2%;弃风电量49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6.6%;弃光电量7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7.4%。

  (二)提供新的机遇。一是“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要求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中,明确要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建设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推广电能服务,总结试点经验,鼓励用户积极采用节能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二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对电力需求侧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发9号文件明确提出,积极开展需求侧管理和能效管理,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培育电能服务、实施需求响应等,促进供需平衡和节能减排。

  (三)拓展新的内涵。电力需求侧管理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电力的需求侧即是用户的供给侧,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有利于提升企业效率、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客观上要求切实利用好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工具,与供给侧相互配合、协调推进,紧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任务和新问题,实现新突破。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有效抓手。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需大力提升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电力需求侧管理不断强化居民等重点用户的供电服务,促进电网企业保障电力供应、提高电能可靠性、优化电能服务,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途径。电力需求侧管理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关键手段。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间歇性、随机性、不可控性,对需求侧用电负荷曲线柔性度的要求越来越高,通过深化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积极发展储能和电能替代等关键技术,促进供应侧与用户侧大规模友好互动,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多发满发的重要手段。

三、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新的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除继续做好电力电量节约,促进节能减排工作以外,各有关单位应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细化落实优先购电制度,结合有序用电工作基础,进一步研究细化改革推进中优先购电用户的类别和保障方式,实现市场推进和保障民生两促进、两不误;探索市场机制建设,总结需求响应试点经验,及时向全国推广,进一步完善需求响应工作中的市场化机制,为电力市场建设积累经验。

  (二)实施电能替代。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在需求侧领域合理实施电能替代,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扩大电力消费市场,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要不断创新电能替代领域、替代方法和替代内容,进一步扩大电能替代范围和实施规模。

  (三)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强消费与生产的协同互动,从需求侧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有效消纳利用,推进能源绿色转型与温室气体减排。

  (四)提高智能用电水平。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通过信息和通信技术与用电技术的融合,推动用电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创新用电管理模式,培育电能服务新业态,提升电力需求侧管理智能化水平。

  结合新形势和新任务,我们对现行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在执行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树立“电力的需求侧即是用户的供给侧”的理念,切实发挥好需求侧管理的重要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1年1月1日发布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能源局

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发布单位:国务院

关于公布2017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名单的通告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7〕1668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加快推进 “互联网+”行动、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数字经济发展等重大部署,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实施“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重大工程,由各地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管理企业组织申报;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由有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组织申报。

  二、请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照附件要求,根据当地和行业条件、资源禀赋、工作基础,统筹考虑3个工程的申报工作,避免面面俱到,严格控制项目数量,避免“小、散”,切实体现重大、突出重点,支撑数字化转型、培育发展新动能等工作的需要。

  三、请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和《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管理平台和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对报告及相关附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四、项目申报过程中暂不需提交环保、土地等落实证明材料。待我委批复后,请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所有建设条件,并及时向我委报送申请下达资金的请示,请示中需明确各项建设条件已经落实,仍存在建设条件未落实的,我委不予下达资金。同时,所有项目建设不得增加地方政府债务。

  五、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基础和必要条件,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六、我委将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部门(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或评估,根据审核意见或咨询评估报告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并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原则,统筹安排国家补助资金并下达投资计划。

  七、请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将3个工程申报的项目以一个申报文上报。请于2017年11月10日前,将项目申报文件(一式3份)、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及汇总表(见附件4)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
  
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单位:科技部

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科发资〔2017〕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新能源汽车”等11个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要求及评审流程

  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负责人。    
  2. 项目的组织实施应整合集成全国相关领域的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研发问题,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采取填写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两步进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项目申报单位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署诚信承诺书。从指南发布日到预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专业机构在受理项目预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的评审结果,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下一步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申报单位在接到专业机构关于进入答辩评审的通知后,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正式申报书受理时间为30天。    
  ——专业机构对进入正式评审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对于支持1-2项的指南方向,如申报项目的评审结果前两位评价相近,且技术路线明显不同,可同时立项支持,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开展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方式。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  
  
 
 三、申请资格要求

  1. 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 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8年6月30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重点专项的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四、具体申报方式

  1. 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预申报书格式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栏下载。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8:00至11月29日17:00。申报项目通过首轮评审后,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    
  技术咨询电话:010-88659000(中继线);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most.cn。
    
  2. 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17年12月6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2份)、推荐项目清单(纸质,一式2份)寄送科技部信息中心。推荐项目清单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木樨地茂林居18号写字楼,科技部信息中心协调处,邮编:100038。    
  联系电话:010-88654074。    
  材料报送和业务咨询。请各申报单位于2017年12月6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预申报书(纸质,一式2份),寄送至承担项目所属重点专项管理的专业机构。项目预申报书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各重点专项的咨询电话及寄送地址如下: 
   
  (1)“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92、68104462;    
  (2)“高性能计算”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10、68104457;    
  (3)“战略性先进电子材料”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778、68338941;    
  (4)“地球观测与导航”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17、68104457;    
  (5)“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技术”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30、68104408;    
  (6)“云计算和大数据”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96、68104457;    
  (7)“增材制造与激光制造”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72、68104423;    
  (8)“先进轨道交通”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67、68104492;    
  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寄送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一号9号楼,邮编:100044。    
  (9)“材料基因工程关键技术与支撑平台”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207717、68207716;    
  (10)“网络空间安全”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207725、68207724;    
  (11)“智能电网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207731、68207732;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1层,邮编:100846。      
   
    科技部
    2017年9月27日  签发
    2017年10月10日  发布 

关于发布《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目录》的公告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发布《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目录》的公告
公告2017年第40号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加快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工业绿色发展,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目录》,现予公告。

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令
发布单位:国务院

【行业管理】

关于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等34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的公告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附件:关于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等34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和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的公告

关于征求《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关于征求《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推动我国车联网发展,发挥技术标准的规范和促进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了《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系列文件编制工作,内容包括总体要求、智能网联汽车、信息通信、电子产品和服务等部分。前期,《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部分已公开征求意见。

    现公开征求对《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总体要求)(征求意见稿)》、《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信息通信)(征求意见稿)》、《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电子产品和服务)(征求意见稿)》三部分的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10月24日前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联系方式:

3、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电子产品和服务)(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的公告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的公告
公告 2017年 第49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重型汽车排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依据环境保护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现批准《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HJ857-2017)。
  以上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kjs.mep.gov.cn/hjbhbz/)查询。
  特此公告。
                                                   
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令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
                                                  
【产品管理】

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00批)》的公告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00批)》的公告
公告2017年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99批)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7年第8批)予以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9月28日

关于受理满足国六排放标准汽车产品《公告》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车型(第1批)公示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车型(第1批)公示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的通知》 (交办运〔2017〕31号)的有关要求,现对通过技术审查的《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车型(第1批)》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汽车运输技术研究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10) 62014121,传真:(010)82011829,电子邮箱: atestsc@rioh.cn
    附件: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车型表(公示第1批)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购置政策】
【保有使用】

关于汽车修理企业检测机动车产生的噪声适用环境标准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地方政策】
【政策动态】

附件:2017年9月汽车工业经济运行情况
附件:关于2018年度符合申领汽车、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公示的通知
附件:关于成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并印发《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工作规则》的通知
附件: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附件:关于对2017年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的通知
附件:关于发布《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目录》的公告
附件: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附件: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2017年度节能审查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2017年下半年循环经济各类示范试点中后期监管工作的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工业计量标杆示范活动的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附件:关于征求《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交通运输科技计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附件:国内成品油价格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