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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政有利于产品创新
发布时间:2018-12-10 16:38:38    浏览量:2021次    

 

今天,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的 文件和解读,同时宣布,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这是与时俱进的政策管理的调整,有利于造车新势力发展,有利于充分利用现有产能,有利于后合资时代稳定,有利于企业降低管理成本,等等,这对对行业发展是很好的事情。

 

 

一、新《办法》主要改善内容如下: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解读:简化了企业和产品类型。一是将原来过于细分的十九类生产企业和产品,简化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个大的类别,企业获得某一个类别的准入后,生产该类别之内的产品,无需再次申请企业准入,大幅减轻了企业负担。

 

第五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

(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

(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这一条比较容易实现。

(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这一条新企业很难全面快速建立和保障,有些企业生产出来车型可能没需求就倒闭了,这时生产出的车辆的社会责任就没人负责了,因此要对生产企业有较高的社会责任和能力。

 

 

第六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

(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

解读:这一条的难度不大,但要有前一条企业的保障。

 

第九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开展整车检验的,应当选择取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解读:建立了开放的检验检测制度。一是明确具备相应法定资质,即可承担车辆产品准入管理的检验工作。二是对已经实施3C认证的汽车零部件,直接采用认证结果,无需再提交检验报告。三是在企业集团中试点开展车辆产品自我检验。

第十九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有关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解读:加强生产管理,控制买壳行为,防止盲目的异地扩张建厂,实现稳定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的,企业在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时可以提出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

解读:建立了针对新业态发展需要的新制度。一是建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评估制度,为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进入《公告》作好铺垫。二是推行集团化管理改革,简化集团下属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允许具有相同生产资质的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相互代工。三是针对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共享化等发展形势下产业链分工进一步细化的特点,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准入。

 

第二十五条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试点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成员企业可以委托企业集团内部取得同类别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其他企业生产其取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简化其成员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解读:有利于集团管理,实现大集团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集团统筹资源和优化管理,实现规模效益。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按照系族提出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

解读: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企业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品按照系族申请产品准入,大幅减少准入产品型号。

第二十八条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之间开展研发和产能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生产。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研发设计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解读:适应新形势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与传统汽车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催生了代工生产、授权制造等新生产方式,对现有管理制度带来了挑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办法》,打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新生产方式的企业及产品准入通道,鼓励、促进技术创新和新型产业生态形成。

 

 

二、新办法意义很大

1、有利于新势力造车企业的更快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与传统汽车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催生了代工生产、授权制造等新生产方式,对现有管理制度带来了挑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办法》,打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新生产方式的企业及产品准入通道,鼓励、促进技术创新和新型产业生态形成。

新势力造车企业由于产品设计创新和技术突破较快,但对传统车的生产制造能力相对偏弱,导致新产品设计到投放的速度被放缓。而且目前日益严格的生产准入管理对企业的制造能力要求很高,新势力要想成为三好学生的工作很繁重,投入巨大。

 

2、对产能过剩是很好的化解方式

新办法让各方资源得到有效的整合利用,对新势力发展促进很大。同时对传统车企的转型升级给予很好的线路机会,是很好的事情。

 

3、对发挥大集团优势促进很大

汽车大集团是行业的重要技术和产业基础,稳定促进大集团的发展有利于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本的更好发展。国有大集团未来代工模式给行业产能集中很好的导向促进。

 

4、后合资时代的合资车企稳定发展

尤其是随着未来的合资企业独立化倾向带来的生产企业稳定性下降的风险,政策能够让这些企业通过代工等方式平稳发展,实现现有资源的充分利用。

 

5、对地方盲目拉项目投资扩产是抑制

地方政府发展汽车的热情极高,形成很多的无效新产能,随着传统产能的升级利用,给新势力机会,也使浪费土地等资源发展新能源车的机会减少,有利于产业的理性发展,总体看意义重大。

 

6、有利于企业降低资质等成本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这对打破检测垄断,促进竞争,降低成本意义很大,政策日益务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