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8日-3月24日)
l 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18批)的车辆新产品公示 l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 l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技术要求》等35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l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 l 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国六车(机)型环保信息公开汇总 (2019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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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18批)的车辆新产品公示 2019年3月18日 来源:工信部 |
3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18批)的车辆新产品公示”。
公示称,根据《公告》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18批)的车辆新产品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意见。
公示时间: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24日
申报本批《公告》新产品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644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543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00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3851个,其中汽车产品3211个、摩托车产品638个、三轮汽车产品2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82户企业的269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80户企业249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8户企业15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4户企业5个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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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 2019年3月18日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
3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
通知称,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迅速,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已逾260万辆,但新能源汽车安全问题频发、备受关注。为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新能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通知》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有关生产者(含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上发生交通碰撞、火灾等相关事故,应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从2018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发生的火灾等事故,有关生产者应逐一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于2019年4月30日前提交分析报告。
二、动力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等零部件生产者获知新能源汽车可能存在缺陷的,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并通报生产者。同时,配合缺陷调查、召回实施等相关工作。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者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落实产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调查分析发现存在缺陷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四、各相关协会、科研机构、检测鉴定机构等单位获知与新能源汽车安全相关的缺陷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相关单位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研究,建立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深度调查分析机制,及时对相关投诉和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组织开展缺陷技术会商与调查、缺陷判定和召回效果评估。同时,加强新能源汽车召回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强化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发现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或召回计划、不配合缺陷调查、隐瞒缺陷和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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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技术要求》等35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2019年3月18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
3月18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关于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技术要求》等35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公告称,《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技术要求》等35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2019年第3批)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发布的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
附件《发布的35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主要内容等一览表》中与汽车有关的行业标准有:《JT/T 1241—2019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技术要求》、《JT/T 1242—2019营运车辆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性能要求和测试规程》、《JT/T 1243—2019驮背运输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JT/T 1253—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检测方法》、《JT/ T 794—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1178.2—2019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2部分:牵引车辆与挂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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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 2019年3月19日 来源:八部委 |
3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总体要求,二、加快甲醇汽车制造体系建设,三、推进甲醇燃料生产及加注体系建设,四、加快标准体系建设,五、鼓励甲醇汽车应用,六、加强甲醇汽车监管,七、完善保障措施。共七个方面二十二项具体指导意见。
加快甲醇汽车制造体系建设是重要的核心工作。汽车及相关零部件生产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完善甲醇汽车制造体系,提升甲醇汽车制造技术水平,开发多种产品,满足市场需求。完善甲醇汽车生产基地建设,合理布局甲醇汽车生产。
甲醇作为车用替代燃料使用,具有低碳、氧含量高、辛烷值高的特性,有利于充分燃烧,可有效提升发动机功率。自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山西、上海、陕西、贵州、甘肃5省市开展甲醇汽车试点工作,进一步对社会关注的甲醇汽车适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安全性、环保性等性能进行了科学系统地验证,为甲醇汽车推广应用奠定了重要基础。我国具有富煤缺油少气的资源禀赋特点,能源结构主要以煤炭为主,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对外依存度较高。我国煤炭资源中40%以上是高硫煤,这些高硫劣质煤不适宜直接作为发电或工业燃料,但可用于生产甲醇,目前我国煤基甲醇占比约为75%,其他利用焦炉气、煤层气等原料也可生产甲醇。2017年国内甲醇产能为8351万吨、产量为6147万吨,开工率约74%,处于产能过剩状态。综合我国资源禀赋特点和甲醇汽车发展现状看,推动甲醇汽车区域发展,符合我国国情,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我国煤炭资源优势、促进传统工业转型升级,而且有利于推动绿色循环发展,实现能源多元化,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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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国六车(机)型环保信息公开汇总 (2019年03月22日) 2019年3月22日 来源:生态环境部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实施国家《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标准)》(GB18352.6-2016)与《重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试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要求,有关企业在我中心平台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机)环保信息(包括排放检验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截至2019年3月21日,国六轻型车、重型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分别如下:
轻型车:共有67家企业1342个车型(2460个信息公开编号)1769632辆车进行了轻型车国六环保信息公开,与上周汇总环比增加3个车型、122336辆车。其中,国内生产企业51家、1057个车型、1537121辆,国外生产企业16家、285个车型、232511辆;轻型汽油车企业67家、1268个车型、1725073辆,轻型混合动力车企业24家、74个车型、44559辆。公开车型均为国六b(除1款进口车型为国六a外)。
重型车:共有10家整车生产企业的31个车型进行了重型车国六环保信息公开。10家发动机生产企业的162款发动机型按重六标准完成型式检验,其中34款机型自愿进行了环保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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