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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190513
发布时间:2019-05-13 18:38:27    浏览量:13861次    

(201956-512)

l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令

l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

l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l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19批)》的公告

l        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国六车(机)型环保信息公开汇总 (20190510日)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令

201956日  来源:国务院

56日,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国务院关于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令(国务院令 第715号)”。

 

国务院令称,现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61日起施行。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共二十八条。《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是国务院2001年制定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此次公布的《办法》对2001年的《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和升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兼顾安全与发展。为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办法在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报废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的同时,不再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允许将符合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备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从而消除了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碍。

 

为了确保安全,办法规定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仍应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同时规定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回收信息系统,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回收信息系统,以确保拆解的零部件来源可追、流向可查、风险可控。

 

第二、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加强环境保护。为适应绿色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提出的更高要求,切实解决回收行业整体环保水平偏低,一些企业随意处置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等问题,办法在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中,有针对性地增加了企业在存储拆解场地、设备设施、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大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资质认定书。

 

第三、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方面的实际举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许可,不再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二是完善行政许可条件,在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中,删去了注册资本、场地面积、从业人员数量等实际意义不大的条件。三是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先照后证”制度,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再申请取得回收资质认定。四是删去报废机动车的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的规定,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定价。五是按照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的精神,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方便企业办事,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减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部门之间执法活动的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

201956日  来源: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

56日,商务部网站公布“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

 

通知称,积极稳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是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做好外贸稳增长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激发国内汽车消费市场活力、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经研究,我们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首批名单附后)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甄选出口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制定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二手车车源整合能力、海外市场渠道、售后服务保障能力、信用记录等情况,严格甄选出口企业,同时建立考核与退出机制,实行年度考核,通过甄选的企业名单及年度考核结果报商务部备案。

 

经备案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许可证备注栏应填写车辆识别代号(VIN)。

 

二、严格履行二手车交易登记和注销手续。二手车出口企业在国内收购车辆后,应当依法办理二手车交易登记手续。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凭证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出口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确保出口产品质量与安全。出口车辆应当符合出口目标国市场准入标准。出口目标国无准入标准的,出口车辆应当符合二手车出口地区相关标准。有关地区要制定完善二手车出口检测规范,明确检测项目和合格标准,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以及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出口。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严禁不合格或被盗抢车辆、拼装车辆出口。二手车出口企业是质量追溯责任主体,严格履行出口产品检测、如实明示车辆信息等义务。

 

四、做好境外售后服务保障。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二手车出口企业制定合理的市场规划,建立与出口品牌、数量相应的境外维修备件供应体系。通过自建售后服务网络、与境外优质经销商和售后渠道合作、对境外售后维修人员培训等方式,切实保障出口车辆备品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着力培育以质量、品牌和服务为核心的二手车国际竞争力;负责督导出口企业建立质量问题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海外质量和售后服务重大问题。

 

五、强化监管。有关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调专项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按照“谁主管、谁监督、谁负责”原则,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控各类风险。对未按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二手车,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办理完成注销前,不予发放新的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对出口被盗抢、拼装、报废等违规车辆的,取消企业二手车出口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优化服务。商务、公安和海关主管部门建立车辆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信息管理,做到“一车一档”,逐步实现收车、交易、转移登记、整备、检测、出口、注销、售后服务等环节全流程可追溯。引导二手车出口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出口秩序。强化服务意识,在出口许可证申领、口岸通关、车辆注销等环节为企业提供便利。

 

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密切跟踪二手车出口业务进展,针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方案,持续优化监管和服务模式,加强统计分析和效果评估,有关情况定期上报。

 

首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为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台州)、山东(济宁)、广东、四川(成都)、陕西(西安)、青岛、厦门等10个省市。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201957日  来源:国务院

57日,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总体要求,二、深化货运领域“放管服”改革,三、推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四、加快车辆装备升级改造,五、改善货运市场从业环境,六、提升货运市场治理能力。共六个方面十四项具体意见。其中与汽车行业直接相关的有以下几点:一是持续推进货运领域简政放权。进一步推动普通货车跨省异地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排放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有关要求严格落实。2019年实现普通货运车辆年度审验网上办理。二是便利货运车辆通行。进一步完善城市交通运输部门配送运力需求管理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通行管控的联动机制,优化车辆通行管控,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给予通行便利,除特殊区域外,对纯电动轻型货车原则上不得限行。三是积极稳妥淘汰老旧柴油货车。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专项治理。鼓励各地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对提前淘汰中重型柴油货车、高耗低效非标准汽车列车及罐车等老旧柴油货车的,给予适当补助。研究对重点区域提前淘汰老旧柴油货车给予支持。四是推广应用先进货运车型。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鼓励发展符合国家标准的中置轴汽车列车、厢式半挂车。积极推进货运车型标准化,加快推动城市建成区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鼓励物流园区、产业园、配送中心等地集中规划建设专用充电设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19批)》的公告

201959日  来源:工信部

5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19批)》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19批)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9年第4批)予以公告。

 

申报本批《公告》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692户,新产品共计3773个。

 

经企业准入条件考核,本批公告共批准新设立专用汽车生产企业25户。经装备中心最终技术审核,共有674户生产企业(其中:汽车生产企业554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19户、低速汽车生产企业1户)的3649个产品(其中:汽车产品2965个、摩托车产品682个、三轮汽车产品2个)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依据同一型号判定原则归纳后,通过技术审查的产品共计2598个(其中:汽车产品2237个、摩托车产品359个、三轮汽车产品2个)。

 

同时,本批公告中发布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9年第4批)》,共包括74户企业的238个车型,其中纯电动产品共68户企业221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7户企业12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4户企业5个型号。

 

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国六车(机)型环保信息公开汇总 (20190510日)

2019510日  来源:生态环境部

510日,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网站发布“国六车(机)型环保信息公开汇总 (20190510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实施国家《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标准)》(GB18352.6-2016)与《重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试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要求,有关企业在我中心平台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机)环保信息(包括排放检验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截至201959日,国六轻型车、重型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分别如下:

 

轻型车:共有80家企业1819个车型(3523个信息公开编号)2930585辆车进行了轻型车国六环保信息公开,与上周汇总环比增加143个车型、340326辆车。其中,国内生产企业63家、1459个车型、2614027辆,国外生产企业17家、360个车型、316558辆;轻型汽油车企业80家、1714个车型、2846757辆,轻型混合动力车企业28家、105个车型、83828辆。公开车型均为国六b(除1款进口车型为国六a外)。

 

重型车:共有27家整车生产企业的293个车型进行了重型车国六环保信息公开。16家发动机生产企业的247款发动机型按重六标准完成型式检验(重型柴油机239款,重型燃气机8款),其中55款机型自愿进行了环保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