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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190527
发布时间:2019-05-27 16:49:00    浏览量:14438次    

(2019520-526)

l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第23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的公示

l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l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l        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国六车(机)型环保信息公开汇总(20190524日)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第23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的公示

2019520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520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公布《关于第23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的公示》。

 

公示称,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交办运〔201716号)的要求,现对已通过技术审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系统平台、车载终端进行公示(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列入附件1《第23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的平台,包括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五研究所车辆监控服务云平台等共39家。

 

列入附件2《第23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及规范的车载终端》的设备型号,包括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的设备型号。

 

附件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已公告产品信息变更名单》中,“公告产品申请单位名称信息、法定代表人变更名单”1家;“公告产品信息变更(平台)名单”15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2019523日  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

5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公告称,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公告如下:

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二、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四、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七、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八、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九、本公告自20197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19522日  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

522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称,为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发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20195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投资更多参与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

会议指出,,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通过对在华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实施普惠性减税降费,吸引各类投资共同参与和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发展,有利于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更好满足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需求。

会议决定,在已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按规定的不同条件分别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即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或“五免五减半”(即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的基础上,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继续实施2011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明确的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同时,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完善下一步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向更高层次发展的支持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旨在贯彻落实5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国六车(机)型环保信息公开汇总(20190524日)

2019524日  来源:生态环境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实施国家《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标准)》(GB18352.6-2016)与《重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试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要求,有关企业在我中心平台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机)环保信息(包括排放检验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截至2019523日,国六轻型车、重型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分别如下:

 

轻型车:共有86家企业1923个车型(3732个信息公开编号)3396054辆车进行了轻型车国六环保信息公开,与上周汇总环比增加67个车型、209937辆车。其中,国内生产企业69家、1559个车型、3065643辆,国外生产企业17家、364个车型、330411辆;轻型汽油车企业86家、1815个车型、3298751辆,轻型混合动力车企业28家、108个车型、97303辆。公开车型均为国六b(除6款车型为国六a外)。

重型车:共有35家整车生产企业的463个车型177辆车进行了重型车国六环保信息公开,与上周汇总环比增加57个车型、56辆车。17家发动机生产企业的267款发动机型按重六标准完成型式检验(重型柴油机267款,重型燃气机14款),其中58款机型自愿进行了环保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