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9日-8月25日)
l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 l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关于同时开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l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 l 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国六车(机)型环保信息公开汇总 (2019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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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 2019年8月19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
8月1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
通知称,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2016〕107号)总体部署,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一年来,在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各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行业协会的积极支持下,整车物流市场秩序逐步规范。但同时,个别地区仍存在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输现象,主要表现为半挂车辆运输车在用于装卸的渡板上超长装载乘用车(行业俗称“6+2”“7+2”,示意图见附件1),严重扰乱了整车物流市场秩序。为持续规范车辆运输车装载,巩固治理成效,维护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治理工作印发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强化源头装载监管。各乘用车制造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乘用车装车点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合规装载运输(示意图见附件2),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乘用车在途运输管理,严禁超长装载运输。
二、严格路面执法检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702号)的要求,强化路面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对车辆运输车“6+2”“7+2”超长违法运输行为的查处,一经发现,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非法改装的车辆运输车,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装载超出车厢范围的车辆运输车,责令卸载违规装载的乘用车。
三、加强违法信息共享。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车辆运输车违法信息的收集汇总,包括运载乘用车品牌、发货单位、运输企业和驾驶人等信息,定期报送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四、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的要求,将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的车辆运输车、驾驶人、整车物流企业以及指使、强令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违法运输乘用车的企业纳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按照《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要求,组织做好本区域失信名单的认定、发布、惩戒、修复和移除等工作,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上报失信当事人信息。交通运输部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失信当事人信息,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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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关于同时开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9年8月20日 来源:工信部 |
8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同时开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按照《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及《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承担《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组织申报、宣贯培训及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七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一批)申报工作的有关安排予以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材料申报。企业通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二、车型申报。1、企业登录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进行车型申报。2、同时申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可按系统使用说明,选择“同时申报”功能,实现“一次填写,多项申报”的目的,减轻企业重复填写、重复申报的负担。3、请于2019年9月2日前完成车型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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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 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 2019年8月23日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8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
公告称,为落实中美两国元首阿根廷会晤共识,2018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3个月。2019年3月3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从2019年4月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暂停加征关税措施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2019年5月9日,美国政府宣布,自2019年5月10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2000亿美元清单商品加征的关税税率由10%提高到25%。2019年8月15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约3000亿美元商品加征10%关税,分两批自2019年9月1日、12月15日起实施。美方上述措施导致中美经贸摩擦持续升级,严重违背两国元首阿根廷会晤共识和大阪会晤共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2所列116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所加征5%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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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国六车(机)型环保信息公开汇总 (2019年08月23日) 2019年8月23日 来源:生态环境部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实施国家《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标准)》(GB18352.6-2016)与《重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试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要求,有关企业在我中心平台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机)环保信息(包括排放检验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截至2019年8月22日,国六轻型车、重型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分别如下:
轻型车:共有120家企业2803个车型(6463个信息公开编号)7154338辆车进行了轻型车国六环保信息公开,与上周汇总环比增加62个车型、339457辆车。其中,国内生产企业102家、2397个车型、6630847辆,国外生产企业18家、406个车型、523491辆;轻型汽油车企业118家、2590个车型、6932120辆,轻型混合动力车企业31家、147个车型、211002辆,轻型柴油车企业3家、43个车型、10672辆,轻型燃气车企业2家、23个车型、544辆。
重型车:共有144家整车生产企业的2873个车型3671辆车进行了重型车国六环保信息公开,与上周汇总环比增加212个车型、445辆车。21家发动机生产企业的365款发动机型按重六标准完成型式检验(重型柴油机320款,重型燃气机45款),其中59款机型自愿进行了环保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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