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5日-12月1日)
l 全国汽车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汽车行业标准《汽车用温度传感器》征求意见的函 l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令 l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初审结果的公示 l 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国六车(机)型环保信息公开汇总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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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汽车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汽车行业标准《汽车用温度传感器》征求意见的函 2019年11月27日 来源:汽车标委会 |
11月27日,全国汽车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公布“汽车行业标准《汽车用温度传感器》征求意见的函”
由仪表分标委组织制定的汽车行业标准《汽车用温度传感器》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提交公示,广泛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及专家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意见和建议回复至分标委秘书处及标准起草单位。
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1月7日。
《汽车用温度传感器》标准是对QC/T 821—2009《汽车用发动机冷却水及润滑油温度传感器》进行修订。与QC/T 821—200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适用范围明显扩大,从原来的只适用于汽车用发动机冷却水及润滑油温度传感器,更改为适用于汽车用动力总成冷却液温度传感器、机油温度传感器、发动机进气温度传感器、环境温度传感器,并在一些参数上进行了区分。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因乘用车和商用车对传感器振动的不同要求,有关参数按车型分别给出。 ——增加低温贮存、高温贮存等项目。 ——多项性能要求都有所调整和提高。 ——增加了附录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温度传感器(以下简称传感器)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总体框架包括: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外观要求、基本误差、响应时间、耐温性能、耐防护性能、耐过电压性能、耐绝缘强度性能、耐振动性能、耐机械冲击性能、耐自由跌落性能、耐盐雾腐蚀性能、耐化学试剂性能、耐静电放电性能)、试验方法(包括试验条件、外观检查、基本误差试验、响应时间试验、耐温度性能试验、耐防护性能试验、耐过电压试验、耐绝缘强度试验、耐振动试验、耐机械冲击试验、耐自由跌落试验、耐盐雾腐蚀试验、耐化学试剂试验、耐静电放电试验)、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贮存和保管。另有附录A(资料性附录)传感器试验分组及测试顺序。
本标准适用于M、N、O类汽车用温度传感器(包括动力总成冷却液温度传感器、机油温度传感器、发动机进气温度传感器、环境温度传感器)。其它车用温度传感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技术指标充分考虑和结合产品的实际现状,从行业需求出发,既考虑标准的先进性,又要避免不成熟的、验证不充分的指标在标准中出现,避免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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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令 2019年11月28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
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网站以2019年第29号令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29号令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治理的具体行动,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要求,是提升运输服务保障能力、更好服务生产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六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办法》,推动统一全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通行管理政策、对例外数量及有限数量等小件低危货物实施豁免管理,对于提升运输服务保障能力、更好服务生产生活需要具有重要作用。
《办法》共10章79条,分为总则,危险货物托运,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危险货物承运,危险货物装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加强托运、承运、装卸环节管理。一是明确托运人在危险货物信息确定、妥善包装、标志设置、托运清单及相关单证报告提供等方面的义务。二是要求承运人使用符合标准且与危险货物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运输,制作并使用危险货物运单,在运输前履行相关检查义务。三是明确装货人在充装或者装载前查验相关事项,装载作业符合相关标准,并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保存。四是要求收货人及时收货,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卸货。 (二)明确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等的特别管理要求。明确符合要求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载,未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同时,对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作出明确要求,以保障运输安全。此外,《办法》明确不是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实施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及诊断用放射性药品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三)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装备的安全管理。一是在生产环节,由工信部门公布车辆产品型号、车辆类型,生产企业按产品型号生产,车辆应取得认证证书;常压罐车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二是在检验环节,要求罐车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需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三是明确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的,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要求。 (四)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控措施。一是明确押运员、警示标志、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安全卡等人员和安全设施的配备要求,以及承运人对车辆、驾驶人的监控管理要求。二是严格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行驶速度,高速公路及其他道路分别不超过每小时80、60公里,承运人应当对车辆及驾驶人进行动态监督管理。三是统一通行限制情形和保障措施。明确公安机关可以对5类特定区域、路段、时段采取限制危化品车辆通行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布,确定绕行路线。 (五)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责任及协作要求。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三定”职责,明确了交通运输部主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监督检查的管理体制。同时,要求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和违法案件移交、接收机制,以增强执法合力,提高市场监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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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初审结果的公示 2019年11月29日 来源:工信部 |
11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关于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初审结果的公示》。
公示称,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开展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财办建〔2019〕87号)等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清算中心,开展了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初步审核工作。
现将初审结果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意见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公示时间: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5日。 |
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国六车(机)型环保信息公开汇总 (2019年11月29日) 2019年11月29日 来源:生态环境部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实施国家《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标准)》(GB18352.6-2016)与《重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试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要求,有关企业在我中心平台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机)环保信息(包括排放检验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截至2019年11月28日,国六轻型车、重型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分别如下:
轻型车:共有172家企业4130个车型(9861个信息公开编号)13151382辆车进行了轻型车国六环保信息公开,与上周汇总环比增加129个车型、518457辆车。其中,国内生产企业152家、3624个车型、12379059辆,国外生产企业20家、506个车型、772323辆;轻型汽油车企业170家、3784个车型、12732474辆,轻型混合动力车企业35家、170个车型、377474辆,轻型柴油车企业8家、117个车型、37421辆,轻型燃气车企业4家、59个车型、4013辆。
重型车:共有268家整车生产企业的5927个车型45692辆车进行了重型车国六环保信息公开,与上周汇总环比增加320个车型、6182辆车。29家发动机生产企业的448款发动机型按重六标准完成型式检验(重型柴油机381款,重型燃气机67款),其中62款机型自愿进行了环保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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