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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200217
发布时间:2020-02-17 20:46:15    浏览量:7466次    

(2020210-216)

l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l        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相关内容的通知

l        关于开通检测机构信息备案网上申报系统的通知

l        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28批)》的公告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0210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2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9号)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310日前通过三种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

 

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略)。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具体见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七、对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做以下修改:

(一)将GB/T 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GB/T 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修改为,GB/T 4094.2-2017《电动汽车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 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修改为,GB/T 19836-2019《电动汽车仪表》;

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改为,GB/T 18386-2017《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二)删除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新增GB/T 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

(三)新增5项标准,分别为:GB/T 3397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 34585-2017《纯电动货车 技术条件》、GB/T 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 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 技术条件》。

具体见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八、对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做以下修改:

(一)删除“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的内容;

(二)删除“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的内容;

(三)删除“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的内容。

具体见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九、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见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十、对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做以下修改:

删除对“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内容。

具体见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本决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相关内容的通知

2020211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网站发布“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相关内容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促进《公告》产品准入体系不断完善,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现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增加部分强制性标准检验要求,通知如下:

 

1、将GB 34660-2017《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列入公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并取消GB 14023-2011强制性检验项目。

根据标准实施的要求,自202011日起,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应符合GB 34660-2017《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可通过变更扩展进行整改,202111日起公告内全部适用车型应满足GB 34660-2017的要求。GB 34660-2017实施后,取消原GB 14023-2011强制性检验项目。

 

2、将GB 38262-2019《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列入公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并取消GB/T 32086-2015强制性检验项目。

 

根据标准实施的要求,自202071日起,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应符合GB 38262-2019《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的要求;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可通过变更扩展进行整改,202171日起公告内全部适用车型应满足GB 38262-2019的要求。GB 38262-2019实施后,取消原GB/T 32086-2015强制性检验项目。

 

3、将GB/T 37706-2019《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列入公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

按照《关于做好<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38号)的要求,2020210日起,新申请型式批准的安装或者选装起重尾板的车型,应在公告参数其他栏注明尾板质量,同时提供符合GB/T 37706《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2020210日前已获得型式批准的相关车型,应在202071日前完成车型整改工作。

 

4、罐式车辆在开展GB 7258-2017侧倾稳定角项目检验时,应按照GB 28373-2012NO类罐式车辆侧倾稳定性要求》进行检验,侧倾稳定角限值应符合GB 7258-2017的要求。

 

5、对于选装ETC装置的车辆,应按照GB/T 38444-2019《不停车收费系统 车载电子单元》进行相关检验检测。自 2020 7 1 日起,新申请产品准入的车型应在选装配置中增加 ETC 车载装置。

 

6、《公告》申报系统将于2020214-16日进行相关调整更新,届时将暂时关闭申报系统,请各相关企业及检验检测机构做好准备。 

  

关于开通检测机构信息备案网上申报系统的通知

2020211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开通检测机构信息备案网上申报系统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告》管理信息化水平,改进和完善检验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开发完成了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现将开通网上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系统网址:

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公告》检测机构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相关信息备案。

 

二、申请流程及要求:

1、首次申请备案的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管理系统进行注册,获取临时账号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备案完成后,装备中心将分配正式的《公告》申报用户名。

2、首次申请备案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将网上填写的“《公告》检验机构备案申请书”及“诚信自律承诺书”打印并加盖公章,邮寄至装备中心。2020210日前,已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不再打印、邮寄,仅网上填报相关信息即可。

3、已备案通过的检测机构,应使用装备中心分配的《公告》申报用户名,登录管理系统。第一批备案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对系统内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并补充完整。

4、已完成备案的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对备案材料进行更新、申报。 

 

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28批)》的公告

2020213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2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28批)》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28批)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2批)予以公告。

 

附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28批)》第一部分新产品中,列入120家汽车生产企业的车型;380家民用改装车生产企业的车型;7家超限车生产企业的车型。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28批)》第五部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2批)中列入:

 

一、新发布车型。包括:(1)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有142家生产企业的车型列入;(2)符合《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有7家生产企业的车型列入;(3)其他新能源车型。有21家生产企业的车型列入。

 

二、变更扩展车型。包括:(1)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有27家生产企业的车型列入;(2)符合《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有1家生产企业的车型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