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7日-8月2日)
l 关于发布“载客车辆(M1 类)落实《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的符合性情况清单(第十一批)”的公告 l 关于征求《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交通相关)(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l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l 关于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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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载客车辆(M1 类)落实《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的符合性情况清单(第十一批)”的公告 2020年7月27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7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发布“载客车辆(M1 类)落实《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的符合性情况清单(第十一批)”的公告。
公告称,依据《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5 年第 38 号),现将载客车辆(M1 类)有害物质使用、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分别对照国家标准《汽车禁用物质要求》和《道路车辆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的符合性情况(第十一批)予以公告。
列入附件“载客车辆(M1类)落实《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的符合性情况清单(第十一批)”的新产品共有1446款车型;变更扩展产品共有8755款车型。上述车型均符合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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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交通相关)(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0年7月29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7月2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征求《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交通相关)(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函告称,为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加快自动驾驶和车路协同技术应用,推动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了《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交通相关)(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拟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现将《指南》送你单位,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20年8月14日前反馈我部。
《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交通相关)》是《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以下简称《建设指南》)的组成部分,聚焦车联网产业发展国家战略,围绕建设交通强国,以保障交通运输畅通、安全、舒适为目标,通过标准推动技术发展、制度落地,将推动交通运输领域车联网技术应用发展,提升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与智慧交通发展水平,与《建设指南》其他部分形成统一协调的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
《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交通相关)(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总体要求、构建方法、标准体系、组织实施等共四部分。主要针对智能交通通用规范、核心技术及关键应用,构建包括智能交通基础标准、服务标准、技术标准、产品标准等在内的标准体系,进一步明确标准制修订重点,指导车联网产业智能交通领域的相关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在车联网产业关键技术、核心产品和功能应用的引领作用,与《建设指南》其他部分共同形成统一、协调的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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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0年7月30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7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决定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三)项中的“设计开发能力”。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12个月”修改为“24个月”。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六、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予以修改(见附件)。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此次修改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
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是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同时,根据上述条款的修改,《决定》对《准入规定》的部分附件作出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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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令 2020年7月31日 来源:商务部等七部委 |
7月31日,商务部网站以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公布由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联合签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称,《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本届商务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资质认定和管理、回收拆解行为规范、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九条。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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