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2日-10月18日)
l 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l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l 关于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终审情况的公示 l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自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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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10月10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
10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称,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的质量,我们组织编制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11月8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梯次利用企业要求、梯次产品要求、回收利用要求、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三十一条。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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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2020年10月12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
10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公布《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公示称,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组织完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工作。在标准批准发布之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1月11日。
此次《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报批稿标准是面向2025年的乘用车第五阶段燃料消耗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产业政策的重要措施,旨在持续推动传统燃油汽车节能降耗,同时服务和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确保实现新能源汽车发展目标,最终达到我国乘用车新车平均燃料消耗量水平在2025年下降至4.0 L/100km,对应二氧化碳排放约为95g/km的国家总体节能目标(基于NEDC循环)。
在乘用车第五阶段标准制定过程中,面临着中国工况导入、国六排放标准协调等情况并存的复杂局面。为此工信部组织专家进行研讨并和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基于促进整个汽车产业节能减排、保障双积分管理办法实施和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考量,在广泛征询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油耗排放标准试验工况应尽量统一的基本原则,通过对相关影响因素的分析,确定了以下主要原则和事项,包括:
1) 2025年以前轻型汽柴油车暂且采用WLTC即与排放标准相协调,以减轻企业负担;
2) 实现《规划》2025年乘用车油耗平均4.0L/100km目标不变,根据新、旧试验方法对比对总体目标进行相应换算;
3) 五阶段目标值及限值将基于WLTP重新确定,并在2021年一次性完成从NEDC 向WLTC的过渡。
此次《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报批稿是对《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14)的修订,在科学、合理、客观的分析下,通过对WLTP与NEDC下试验结果差异规律的研究,在维持严格程度不变的前提下调整限值指标,并且将评价体系从阶梯调整为斜线以与试验方法保持一致,推动试验方法切换后汽车节能标准的协调统一。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是我国汽车节能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强制性标准,是政府加强汽车产品节能管理、引导和规范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也是指导企业产品规划和研发的重要文件。在我国汽车节能标准体系中,GB 19578《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和GB 27999《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是相互支撑、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定位和作用各不相同。
从国家层面,制定面向2025年的燃料消耗量法规是国家贯彻落实《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产业政策的重要措施,是持续推动汽车行业可持续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战略举措。从企业角度,从节能技术的研发、测试、新产品的规划、设计、新技术导入到产品实现量产需要较长周期,节能标准法规的尽早提出使企业有充分时间进行产品布局,促进低能耗、低排放的汽车产品开发和生产。
总体上,第五阶段燃料消耗量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会大力推动先进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升发动机直喷增压、小型化的应用比例、促进气门技术、工作循环及压缩比等发动机部件、参数的进一步优化;推动多档变速器、无级变速器、双离合变速器等高效、智能先进变速器的普及应用;推进怠速起停、制动能量回收、48V系统以及混合动力系统等先进电气化技术、能量优化部件、方案的快速发展;继续推动车辆轻量化技术的发展进步和低滚阻轮胎的广泛使用。
据测算,节能标准法规的实施将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若以2020年为基准年份,2021-2025年第五阶段标准(按4.0L/100km估算)实施期间将累计节省汽油1141.8万吨,减少CO2排放3748.5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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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终审情况的公示 2020年10月13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
10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发布《关于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终审情况的公示》。
公示称,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开展2016-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和2017-2019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清算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20〕41号)等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清算中心开展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工作。
现将终审报告中的审核结果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意见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公示时间: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19日。
审核结果详见附件1至附件3:《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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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自查的通知 2020年10月15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
10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自查的通知》。
通知称,为了保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持续满足准入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下称《办法》)第三十二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存在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责令立即改正。”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责令立即改正。”的相关要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持续保持准入条件。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的工作部署要求,我中心将针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产品商标等内容以及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持续保持准入能力要求的情况开展企业自查工作。请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对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重点对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运行情况、安全预警情况及接入平台车辆数量进行自查。
对于存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实际情况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不一致的情况,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该按照《办法》第十七条款的要求,重新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对于存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自查准入条件不能维持的情况,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装备中心将对企业反馈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汇总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的维持情况按照《办法》的相关管理规定采取措施。我中心将根据自查结果进行监督抽查,对逾期未上报、社会反应集中以及重点区域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核实,如果在抽查过程中,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将统一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并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同时记入信用档案。
自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送范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
二、报送方式:企业自查确认后,将结果准确完整填写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自查结果表》内。
三、报送时间:2020年11月15日前,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将填写完整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自查结果表》、证明材料及纠正措施(需企业签字及加盖公章)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装备工业发展中心qysc@eid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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