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7日-12月13日)
l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l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一司: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39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二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l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导航车载终端和电子不停车收费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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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2020年12月7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
12月7日,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资格安全准入。
一是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清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整治工作要点》(附件)的要求,全面清理道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车辆行驶证登记主体不一致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车辆,集中治理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维护、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和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等4类违规运营行为。
二是全面核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条进行处罚。
三是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维护、检测、使用、管理以及审验等制度落实情况。对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不得通过年度审验。
四是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对安全隐患突出、隐患整治不力、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依法吊销相关营运资质。(2021年3月底前健全相关机制)。
二、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水平
一是有序推进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在全国部署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隐患专项整治。
二是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新申请列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车型,技术支持单位要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JT/T 1285—2020,以下简称JT/T 1285标准,含标准8.1款)开展技术审查;自2021年5月1日起,对新申请的及已列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车型,技术支持单位要按照JT/T 1285标准(含标准8.1、8.2款)开展技术审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为载体,把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运营准入关。(2021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车辆安全技术标准)。
三、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
一是严格危险化学品托运、装载(充装)等环节安全管控。加快建立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装载(充装)的联合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两部门监管职责。
二是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监管。对安全隐患突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相应的资质资格。
三是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
四、构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二是畅通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系统共享渠道。
三是健全完善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1年6月30日前报部,我部将汇总各省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并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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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一司: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39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二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2020年12月8日 来源:工信部 |
12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39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二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公示称,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的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39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二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意见。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8日—2020年12月15日。
申报本批《公告》新产品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619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95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22户、三轮汽车生产企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2202个,其中汽车产品1951个、摩托车产品247个、三轮汽车产品4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02户企业的217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86户企业168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14户企业22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6户企业27个型号。
申报本批《公告》变更扩展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758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636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20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共计8371个,其中汽车产品7747个、摩托车产品603个、三轮汽车产品21个。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导航车载终端和电子不停车收费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通知 2020年12月8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
12月8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关于公布2020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导航车载终端和电子不停车收费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通知》。
通知称,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管,提升道路运输服务水平,保障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稳定运行,依据《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交科技规〔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部组织实施了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导航车载终端(以下简称北斗终端)和ETC产品(含路侧设备、车载设备和复合通行卡)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部组建了监督抽查对象信息库,随机抽取了被抽查企业,并在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库中随机选取了国家交通安全设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通州)、交科院检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具体承担监督抽查工作。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为牵头技术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检验机构随机选派抽查人员,严格按照部有关文件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二、抽查结果
(一)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导航车载终端。
在北京、上海、浙江、福建、河南、山东、广东、陕西8个省(市),共抽取了27家企业生产的30个批次的产品,抽取样品30个,最终确定合格样品19个,不合格样品8个,主要不合格项指标为定位功能、盲区补报功能、休眠功能、CAN总线数据上传、路线偏离提醒等,抽样合格率为70.4%。与往年相比,北斗终端产品质量出现较为明显的下滑(2014-2018年抽查合格率分别为82%、86%、80.6%、94.1%和97.6%)。有3家企业(深圳市思博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途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煋鸟科技有限公司)没有配合检测,按照《办法》规定视为拒绝接受监督抽查。
(二)电子不停车收费设备。
在天津、内蒙古、上海、广东、广西、贵州、陕西、宁夏8个省(区、市),共抽取了13家生产企业的39个批次的产品,包括路侧设备(RSU)4个批次、车载设备(OBU)28个批次和复合通行卡(CPC)7个批次,抽取样品总数为892个,抽样合格率为100%。
三、有关要求
北斗终端和ETC产品是行业重点监管产品,关系到交通运输系统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产品质量,积极配合部开展好监督抽查相关工作,认真对待监督抽查结果,切实提升本地区产品质量。
(一)要将本次抽查信息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督促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尽快开展整改,按照《办法》要求及时提交复查申请和整改报告,配合有关检验机构做好复查工作。监督抽查结果同步在部“信用交通”网站公布。
(二)对于此次监督抽查发现的产品质量出现明显下降的北斗终端产品,要加强相关标准宣贯和实施监督,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督促生产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强化质量管理,提升技术能力。要督促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和单位积极采信监督抽查结果,严把产品“准入关”,确保符合标准的产品进入交通运输市场。
(三)要切实落实好产品质量监管职责,密切关注本地区行业重点监管产品质量变化,创新工作方法,建立产品质量监测和监管长效机制,加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力度,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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