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日-2月7日)
l 关于《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l 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0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1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九批)的公告 l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41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四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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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1年2月1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2月1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公路治超执法行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研究起草了《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日。
2017年11月以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督促指导各地交通运输和公安交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以下简称173号文件),大力推动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不断规范治超检查和处罚,全国公路货车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力遏制,多头执法、重复罚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路治超执法形象明显改善。但在联合执法推进过程中,少数地区还存在工作权责不明晰、协作机制不健全、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影响了治超联合执法工作效果。为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推动173号文件进一步落实,破解各地在治超联合执法执行过程中积累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提高联合执法效能,拟联合印发《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了8个方面、16项具体任务,包括:一、全面落实定点联合执法。加快推进超限检测站标准化建设,优化联合执法工作模式,范联合执法工作流程,严格依法实施处理。二、强化流动联合执法。规范流动联合执法模式,加强重点部位联合执法。三、加强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执法。四、强化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加快推进重点货运源头清单管理,加快推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设备,建立完善货运源头联合倒查机制。五、加快推进联网管理。建立完善治超业务协同办理机制,加快推进联网建设。六、加快推动联动管理和信用治理。严格实施联动管理,强化信用治理。七、加强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开展“百吨王”专项治理行动,开展异地联合检查专项行动。八、强化治超执法条件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条件保障,加强监测评价,加强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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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0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1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九批)的公告 2021年2月1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2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0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1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九批)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0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1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九批)予以公告。
列入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0批)》第一部分新产品的企业有:汽车生产企业共103家、民营改装车生产企业共391家、超限车生产企业共8家、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3家。
列入附件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1批)》的车型包括:一、新发布车型:(一)符合《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94款;(二)其它新车型21款。二、变更扩展车型:(一)符合《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26款;(二)其他新能源车型共7款。
列入附件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批)》的车型共158款:
一、节能型汽车车型49款。包括:天然气重型商用车45款,汽、柴油重型商用车车型4款(其中,货车车型3款、客车车型1款)。
二、新能源汽车车型109款。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9款,纯电动商用车车型80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4款,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16款。
列入附件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九批)》的车型共158款。其中:一、纯电动汽车车型131款。包括:乘用车车型35款,客车25款,货车11款,专用车60款;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15款。包括:乘用车车型11款,货车车型1款,专用车车型3款;三、燃料电池汽车车型12款。包括:客车车型8款,专用车车型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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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41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四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2021年2月3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
2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41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四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公示称,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的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41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四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意见。
申报本批《公告》新产品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703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77户、摩托车生产企业223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3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2170个,其中汽车产品1944个、摩托车产品223个、三轮汽车产品3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75户企业的136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65户企业124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1户企业1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9户企业11个型号。
申报本批《公告》变更扩展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813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561户、摩托车生产企业236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6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共计6433个,其中汽车产品6181个、摩托车产品236个、三轮汽车产品16个。
公示时间:2021年2月4日—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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