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政策信息跟踪
编制:全国乘联会政策研究室
各位乘联会朋友:
《月度政策跟踪》是全国乘联会政策研究室各位同仁的共同的劳动成果。虽然目前仍存在政策研究的超前度差、深度不足等问题。但我们希望首先给大家一个较完整的乘用车行业政策变化的全景图,而且希望成为一个半成品的资源,让大家在此基础上升华,更好的实现企业与个人的协同发展。
希望有志之士加入政策研究的阵营,共同提高!
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改善建议!
全国乘联会政策研究室
声明:
各项政策文件均选自官方网站或公开媒体,仅供参考。相关评论均属点评人个人观点,虽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全国乘联会政策研究室力争做的更好。
目 录
1、近期政策环境变化回顾
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的公告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的令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商务部
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务院
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行业管理】
关于部分进口捷豹汽车缺陷的警示通告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汽车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云度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纯电动乘用车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产品管理】
关于发布《载客车辆(M1 类)车型的国家标准《汽车禁用物质要求》符合性情况名单(第四批)》的公告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核查涉嫌违规汽车产品有关情况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关于调整《公告》申报系统及审查程序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关于做好甲醇汽车试点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购置政策】
【保有使用】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关于征求《机动车驾驶培训网络远程理论教学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关于公布第18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的公告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地方政策】
【政策动态】
【乘联会工作】
一、常规工作
1、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分析
2、2017年1月汽车市场分析报告
二、专项资料
1、2016年政策文件汇总(新能源车部分)
2、17年1月乘用车新车型分析
3、17年1月新能源乘用车销0.54万、普混0.98万
三、综合数据资料
1、工信部油耗数据库-乘联会政策室
2、乘联会汽车召回数据库
3 、乘联会综合数据库
4、2017年1月乘联会产销数据-研究版
【政策综述】
1、近期政策环境变化回顾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17年1月,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36.9万辆和252.0万辆,产量比上年同期下降3.9%,销量比上年同期增长0.2%。受购置税优惠政策退坡、春节有效工作日减少等因素影响,当月汽车产销环比明显下降;与上年同期相比,产量略降,销量微增。从主要产品产销表现来看,乘用车环比和同比均呈下降;商用车产销环比明显下降,销量同比保持较快增长。2017年1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为6889辆和5682辆,比上年同期分别下降69.1%和74.4%。其中纯电动汽车产销分别完成5857辆和4978辆,比上年同期分别下降63.8%和67.8%;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032辆和704辆,比上年同期分别下降83.2%和89.5%。
2017年1月下旬至2017年2月下旬,与汽车产业发展相关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有:(1)2017年1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的公告。《目录》2016年版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5大领域8个产业(相关服务业单独列出)、40个重点方向下的174个子方向,近4000项细分产品和服务。其中,第5个产业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充电、换电及加氢设施,生产测试设备”三个重点方向。新能源汽车产品包括新能源汽车整车、电机及其控制系统、新能源汽车电附件、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发动机、机电耦合系统及能量回收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及核心零部件。对此,汽车生产企业应予重点关注。(2)2017年2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7年第33号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包括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二十二个省(区、市)的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其中,除山西省、海南省、西藏自治区外,其他十九省市均有汽车产业目录。此次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调整特点之一是,强化基础设施和产业配套。因此,在部分省份新增了城市公共停车设施、汽车充电设施、公路货运场站设施建设等条目,促进交通物流网络发展。新增了半导体照明材料、汽车零部件、智能终端产品及关键零部件等条目,增强汽车、电子等产业配套能力。对此,汽车生产企业应予关注。
2017年1月下旬至2017年2月下旬,新出台的国家汽车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2017年1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上报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汽车建设项目核准的请示》核准批复:一、同意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天津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未来科技城南区。三、项目建设规模为达产后形成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产能。四、项目总投资426688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62391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58357万元,建设期利息5940万元。同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报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云度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纯电动乘用车产业化项目核准申请材料的请示》核准批复:一、同意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云度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纯电动乘用车项目。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西村荔涵大道729号。三、项目建设规模为达产后形成6.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产能。四、项目总投资188552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53861万元,建设期利息2942万元,流动资金31749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102467万元,银行贷款86085万元。上述两个项目建成后将新增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能力11.5万辆。对此,汽车生产企业应予关注。(2)2017年2月10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印发“关于调整《公告》申报系统及审查程序的通知”。 按照工信部“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及技术规范的通知”(工信部装〔2015〕492号)的要求,计划将于2017年2月13日进行申报系统及审查程序系统升级,现将具体升级情况进行介绍,请企业做好准备工作。《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此次升级,主要调整的功能。包括调整流程,取消产品检测方案审查环节;优化流程,提高审查效率;提高服务,方便企业;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二、调整后的产品准入时间节点。按照工信部要求,一般情况下,申报《公告》的产品,截至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进行产品的“公示”,并同时开展“公示”产品的技术审查工作(已完成技术审查的产品不再重复审查)。未列入当批“公示”的产品,转到下一批《公告》进行审查;每月25日前,中机中心结束当批“公示”产品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向工信部进行汇报。三、申报产品受理的条件。产品“受理”的条件是指产品的申报资料齐全并具备审查条件。对此,汽车生产企业应予关注。
2、未来政策预期及努力方向
2017年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区域产业政策。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将确实能够发挥地区优势但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于2000年首次发布,本次是第4次修订,涵盖范围包括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海南共22个省(区、市)。目前,从事《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主要可以享受三方面政策:一是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实行免征关税政策;二是对于集约用地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三是对于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于2017年3月20日施行,符合新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推动东西双向开放,扩大沿边开发开放,推动形成全方位的区域开放新格局。近期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扩大中西部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
因此,下一步,汽车生产企业应抓住国家积极引导外资更多投向中西部地区的重要机遇,积极寻求新的更好更快发展。
【宏观经济】
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的公告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的公告
公告2017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社会资源投向,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了《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现予公布。
本目录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5大领域8个产业(相关服务业单独列出)、40个重点方向下的174个子方向,近4000项细分产品和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月25日
关于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的令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关于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的令
令2017年第33号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2013年5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年第346号)的规定,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商务部
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务院
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270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有关要求,现将重新审核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利收费标准
(一)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按《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附件1)规定执行。
对经济困难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专利收费减缴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按《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附件2)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时,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按双方约定执行。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时,按下列标准收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
(一)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费每件2000元。
(二)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每件2000元。
(三)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著录事项变更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每件每次100元。
(四)在受理延长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文件补正期限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延长期限请求费每件每次300元。
(五)在受理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每件1000元。
(六)在受理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每件300元。
(七)在受理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每件300元。
三、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组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考务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向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照发改价格[2015]1217号文件有关规定及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从严核定。
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要求,严格执行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部分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8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调整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58号)同时废止。
【行业管理】
关于部分进口捷豹汽车缺陷的警示通告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汽车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云度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纯电动乘用车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产品管理】
关于发布《载客车辆(M1 类)车型的国家标准《汽车禁用物质要求》符合性情况名单(第四批)》的公告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发布《载客车辆(M1 类)车型的国家标准《汽车禁用物质要求》符合性情况名单(第四批)》的公告
公告2017年第4号
按照《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38号)规定,现将载客车辆(M1类)车型的国家标准《汽车禁用物质要求》符合性情况名单(第四批)予以公告。
关于核查涉嫌违规汽车产品有关情况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关于调整《公告》申报系统及审查程序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关于做好甲醇汽车试点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关于做好甲醇汽车试点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7〕26号
按照《关于开展甲醇汽车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2号)相关要求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备案的《甲醇汽车试点实施方案》时间进度安排,决定对完成试点运营的试点城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为保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城市做好试点验收准备工作
各试点城市在试点运营工作结束后,应按要求抓紧完成各项相关检测工作,对试点采集技术数据进行全面汇总整理和分析,尽快做好验收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参与甲醇汽车试点工作的甲醇汽车制造与运营、燃料供应与加注、数据采集等单位,分别完成本单位试点工作总结报告(编写大纲见附件1)。试点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完成试点总体工作总结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2)。上海、长治、西安、宝鸡、榆林等已完成试点运营工作的城市,请于2017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正式提出验收申请。其他试点城市请在完成试点运营工作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正式验收申请。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预验收
甲醇汽车试点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试点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的正式验收申请后,抓紧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现场验收,对试点总体工作进行审议和评定,形成预验收意见,完成预验收。在完成预验收后1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正式验收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收到试点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的验收申请后,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组织专家组对试点工作进行现场验收,并召开试点工作验收会,对试点总体工作进行审议和评定,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完成试点验收。甲醇汽车试点工作全部总结报告和配套支撑性说明材料(纸质文档和电子版),由甲醇汽车试点办公室统一保存备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1月20日
【购置政策】
【保有使用】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我部起草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jtbtfc@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9日。
交通运输部
2017年2月10日
关于征求《机动车驾驶培训网络远程理论教学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关于征求《机动车驾驶培训网络远程理论教学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交运便字〔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进一步提升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我司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起草了《机动车驾驶培训网络远程理论教学技术规范》,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及编制说明(附件2),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你单位认真组织研究,广泛征求辖区内驾培机构、基层管理部门和网络远程教学服务商意见于3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填入“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附件3)(含电子版)反馈我司。
联系人:
部运输服务司 吕亚军 010-65292753;
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曾 诚 010-62079182;
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孟兴凯010-62079317,18500372237。
传真:(010)62079741,电子邮箱:xk.meng@rioh.cn。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2017年2月14日
关于公布第18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的公告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关于公布第18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的公告
公告2017第1号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5〕18号)的要求,第18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的系统平台、车载终端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7年1月9日
【地方政策】
附件: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附件:四川省“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附件:广东省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
【政策动态】
附件:2017年1月汽车工业经济运行情况
附件: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二零一六年第四季度)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7A版的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的通知
附件:关于扩大通关作业无纸化适用范围的公告
附件:关于请报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关信息的通知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
附件: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
公告
附件:关于支持铅蓄电池回收试点委员会建设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