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2日-3月28日)
l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l 关于拟撤销《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车型名单的公示 l 关于对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问题确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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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1年3月23日 来源:财政部 |
3月23日,财政部网站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公告称,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上述五个方面的政策,有些与汽车行业相关。例如,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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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撤销《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车型名单的公示 2021年3月23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
3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关于拟撤销《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车型名单的公示”。
公示称,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等文件要求,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减免车船税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免征购置税目录》)实施动态管理。经统计,第四批至第十四批《减免车船税目录》和第二十二批至第三十批《免征购置税目录》发布后,分别有4121款和2029款车型在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拟从相关《目录》撤销。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公示时间:2021年3月24日-2021年3月30日
列入附件1“拟撤销《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的共有4121款车型。
列入附件2“拟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的共有2029款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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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问题确认的通知 2021年3月26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
3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对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问题确认的通知》。(通知已发至各相关汽车生产企业)
通知称,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0〕180号)的要求,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一司上报了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现将检查结果通报贵单位。
如对检查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通知五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逾期未收到反馈材料的视为接受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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