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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210719
发布时间:2021-07-19 17:59:46    浏览量:1871次    

                                                           (2021712-718)

l  关于《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l  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5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6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八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四批)的公告

l  十部门关于印发《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l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46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九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关于《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1712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712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规定清理”和“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根据清理工作安排,拟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件部门规章。我部起草了《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811日。

 

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决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第46号令)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二、删除第三十六条中的“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55号令)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

 

四、将第三十六条中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修改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800元”修改为“200元”。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和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5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6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八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四批)的公告

2021712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7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5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6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八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四批)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5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6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八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四批)予以公告。

 

列入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5批)》第一部分新产品的企业有:汽车生产企业共117家、民营改装车生产企业共476家、超限车生产企业共6家、低速汽车生产企业4家。上述企业的诸多新车型产品详见附件1

 

列入附件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6批)》的车型包括:一、新发布车型:(一)符合《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193款;(二)其它新能源车型38款。二、变更扩展车型:(一)符合《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68款;(二)其他新能源车型共12款。

 

列入附件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八批)》的车型共174款:

 

一、节能型汽车车型3款。即天然气重型商用车3款。

 

二、新能源汽车车型171款。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22款,纯电动商用车车型101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4款,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8款。

 

列入附件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四批)》的车型共216款。其中:一、纯电动汽车车型177款。包括:乘用车车型53款,客车55款,货车14款,专用车55款;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29款。包括:乘用车车型27款,客车车型1款,专用车车型1款;三、燃料电池汽车车型10款。包括:客车车型5款,货车车型4款,专用车车型1款。

 

十部门关于印发《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2021712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712日,工信部等十部门印发《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教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源局,各地高等院校,各中央企业,各相关单位:

 

现将《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总体要求、赋能5G应用重点领域的主要内容中与汽车行业相关的有:

 

一、总体要求

 

(三)总体目标

 

——重点领域5G应用成效凸显。垂直行业领域,大型工业企业的5G应用渗透率超过35%,电力、采矿等领域5G应用实现规模化复制推广,5G+车联网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促进农业水利等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三、赋能5G应用重点领域

 

(二)行业融合应用深化行动

 

9. 5G+工业互联网。推进5G模组与AR/VR、远程操控设备、机器视觉、AGV等工业终端的深度融合,加快利用5G改造工业内网,打造5G全连接工厂标杆,形成信息技术网络与生产控制网络融合的网络部署模式,推动“5G+工业互联网”服务于生产核心环节。围绕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产品服务等环节,聚焦“5G+工业互联网”发展重点行业,打造典型应用场景,持续开展“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支持5G在质量检测、远程运维、多机协同作业、人机交互等智能制造领域的深化应用,不断强化示范引领,推动成熟模式在更多行业和领域复制推广。打造产业生态,推广区域应用,鼓励各地建设“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不断拓展5G在原材料、装备、消费品、电子等领域的应用。

 

10. 5G+车联网。强化汽车、通信、交通等行业的协同,加强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间联系,共同建立完备的5G与车联网测试评估体系,保障应用的端到端互联互通。提炼可规模化推广、具备商业化闭环的典型应用场景,提升用户接受程度。加快提升C-V2X通信模块的车载渗透率和路侧部署。加快探索商业模式和应用场景,支持创建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推动车联网基础设施与5G网络协同规划建设,选择重点城市典型区域、合适路段以及高速公路重点路段等,加快5G+车联网部署,推广C-V2X技术在园区、机场、港区、矿山等区域的创新应用。建立跨行业、跨区域互信互认的车联网安全通信体系。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46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九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2021713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7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46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九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公示称,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的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46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九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

 

申报本批《公告》新产品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801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641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57户、三轮汽车生产企3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3050个,其中汽车产品2679个、摩托车产品357个、三轮汽车产品14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29户企业的335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02户企业263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7户企业17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20户企业55个型号。

 

申报本批《公告》变更扩展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671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571户、摩托车生产企业97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3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共计4757个,其中汽车产品4465个、摩托车产品240个、三轮汽车产品5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