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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211011
发布时间:2021-10-11 18:38:02    浏览量:20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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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关于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的通知

l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36批)公示

l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8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9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七批)的公告

 

关于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的通知

2021928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9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关于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的通知》。

 

通知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切实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工作,保障用户权益,维护网络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的统筹管理和组织推进。各地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属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推进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

 

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加强车联网卡采购、使用、销售等基础管理,做好所生产、销售车辆所载车联网卡的实名登记。

 

四、车辆销售前,电信企业向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企业销售车联网卡,应登记购卡单位信息和责任人信息。

 

车辆销售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参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车联网卡实名登记,认真核验和登记车辆所有者(含单位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车辆销售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将用户登记信息、车联网卡号码或识别码等基础信息及时传送至电信企业。

 

五、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在车辆销售合同中,明确告知车辆所有者在办理车辆过户时,应同步办理车联网卡实名过户手续,并提示相关法律责任风险。

 

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应建立完善企业内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车联网卡登记信息保护,确保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以及违规使用。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电信企业应加强车联网卡基础资源管理,统一分配相对集中的物联网专用号段和互联网IP地址用于发展车联网业务。电信企业应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为符合实名登记要求的车联网卡开通用户所需的语音、短信、流量功能。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组织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被检查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实提供检查材料,主动配合检查工作。

 

九、对用户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通知电信企业关闭除紧急呼叫、应急救援等影响生命安全以外的车联网卡功能。对违反实名登记要求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22930日前组织完成已售出车辆所载车联网卡实名补登记工作。

 

十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应将本企业负责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的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于2021930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属地通信管理局以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如有变更,请及时更新报送。

 

十二、从事汽车销售业务的汽车进口商,等同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所购买并装载于进口车辆的车联网卡落实实名登记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36批)公示

2021930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9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36批)公示》

 

公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0942016)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178.12018)落实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18)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对通过技术审查的《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36批)》车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列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36批:公示)》的达标车型共2875款。其中,客车达标车型89款;乘用车达标车型(多用途乘用车)4款;载货汽车达标车型1910款;牵引车辆达标车型242款;挂车达标车型630款。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8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9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七批)的公告

2021930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9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8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9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七批)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8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9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七批)予以公告。

 

列入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8批)》第一部分新产品的企业有:汽车生产企业共116家、民营改装车生产企业共529家、低速汽车生产企业2家。

 

列入附件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9批)》的车型包括:一、新发布车型:(一)符合《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197款;(二)其它新能源车型45款。二、变更扩展车型:(一)符合《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85款;(二)其他新能源车型共18款。

 

列入附件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一批)》的车型共258款:

 

一、节能型汽车车型8款。即天然气重型商用车8款。

 

二、新能源汽车车型250款。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6款,纯电动商用车车型196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9款,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39款。

 

列入附件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七批)》的车型共281款。其中:一、纯电动汽车车型236款。包括:乘用车车型48款,客车48款,货车23款,专用车117款;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13款。包括:乘用车车型5款,客车车型4款,货车车型1款,专用车车型3款;三、燃料电池汽车车型32款。包括:乘用车车型1款,客车车型6款,货车车型3款,专用车车型2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