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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230116
发布时间:2023-01-16 16:40:54    浏览量:410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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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关于开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l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67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六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l  关于提交2022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的通知

 

关于开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3111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1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网站公布“关于开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要求,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同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202311日起,企业应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网址:http://csyh.miit.gov.cn)进行相关车型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2、申报免征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文件的技术要求。

 

3、按照两部委文件要求,202212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不需再次申报《目录》。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67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六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2023111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1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发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67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六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公示称,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67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六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3112日—2023118日。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生产企业共计620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73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43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4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2092个,其中汽车产品1744个、摩托车产品343个、三轮汽车产品5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39户企业的382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08户企业321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15户企业33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6户企业28个型号。

 

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生产企业共计941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821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18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6574个,其中汽车产品6273个、摩托车产品281个、三轮汽车产品20个。本批有27户汽车生产企业的35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

 

关于提交2022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的通知

2023113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1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提交2022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积分办法》)要求,乘用车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2022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执行报告》)与《信用承诺书》,我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负责受理相关资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包括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未获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相关企业应根据《积分办法》和《关于2021-2023年度循环外技术纳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通装函〔2021339号)要求,核算本企业2022年度积分执行情况。

 

相关企业提交《执行报告》时,应当同时提交《信用承诺书》。上一年度已提交且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变动的,无需再次提交。

 

二、报送要求

 

即日起,企业可使用管理员账号或数据报送账号,登录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系统,根据填写注意事项,在线填写相关内容后下载《执行报告》与《信用承诺书》,由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后,通过平台上传彩色扫描件,无需邮寄纸质文件,报送截止时间为2023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