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6日-3月12日)
l 关于发布《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的公告 l 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认证工作的公告 l 关于《电动汽车高压配电盒技术条件及测试方法》等三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l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51批)公示 l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69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八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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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的公告 2023年3月6日 来源:自然资源部 |
3月6日,自然资源部网站公布“关于发布《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的公告”。
公告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及11部门联合印发的《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发改产业〔2020〕20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规范的顶层设计,推动地理信息在自动驾驶产业的安全应用,我部组织编制了《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以下简称《指南(2023版)》)。请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行业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指南(2023版)》明确,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准确把握发展智能汽车产业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关系,从国家层面建立统一、完整、规范的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坚持“立足国情,需求牵引”“统筹发展,共同推进”“聚焦重点,急用先行”“开放融合,深化合作”的基本原则,更好推动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技术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为我国智能汽车基础地图安全合规应用,以及智能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规范指导与基础支撑。
《指南(2023版)》主要从基础通用、生产更新、应用服务、质量检测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对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化提出原则性指导意见,推动智能汽车基础地图及地理信息与汽车、信息通信、电子、交通运输、信息安全、密码等行业领域协同发展,逐步形成适应我国技术和产业发展需要的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
《指南(2023版)》确定的建设目标是,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规定》和《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根据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数据现状、产业应用需要及未来发展趋势,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分阶段适时开展相关标准制定工作:
到2025年,初步构建能够支撑汽车驾驶自动化应用的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先行制定急用先行的10项以上智能汽车基础地图重点标准,涵盖基础通用、数据采集、动态更新、数据分发、交换格式,以及多种智能端侧相关数据安全保护等技术要求和规范,解决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深度应用的迫切需求。
到203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制定20项以上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涵盖数据生产、应用服务、质量检测和地图审查等技术要求和规范,引导和推动我国智能汽车基础地图安全合规应用,为我国智能汽车、智慧交通、安全出行及新型智慧城市等智能汽车基础地图相关行业领域技术发展及产业落地提供标准支撑。
目前,面对辅助驾驶使用场景从高速延展至路况更为复杂的城市,自动驾驶将从L2级进化至L3甚至L4级,作为底层支撑的地图体系该如何建立变得尤为重要。基础地图体系对于目前的智能汽车来说,更多来自对高精地图的依赖。高精地图与自动驾驶紧密相关,自动驾驶汽车必须有高精地图辅助。高精地图是车辆高阶自动驾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精准程度能够直接影响自动驾驶级别和自动驾驶安全性。高精度地图作为自动驾驶车辆除复杂传感器之外最核心的技术之一,已成为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产业的重要基础技术。特别在L3以上级别的自动驾驶系统中,高精度地图成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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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认证工作的公告 2023年3月6日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
3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认证工作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节〔2021〕114号),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自愿性认证(以下简称梯次利用产品认证)工作,健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市场体系,促进动力电池梯次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梯次利用产品认证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行业发展和认证工作需要,共同确定并发布。梯次利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由认监委发布。开展梯次产品认证要以正式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为依据,并在实施规则中明确。
二、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建梯次利用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为梯次利用产品认证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及技术支持。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建立获证梯次利用产品采信应用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获证梯次利用产品的企业申请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快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在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中使用获证梯次利用产品。支持保险机构发展适合梯次利用产品的财产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为其应用推广提供风险保障。鼓励开发银行统筹用好抵押补充贷款资金、绿色信贷、绿色融资服务等,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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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汽车高压配电盒技术条件及测试方法》等三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2023年3月8日 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
3月8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公布“关于《电动汽车高压配电盒技术条件及测试方法》等三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函告称,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版)》的有关规定,《电动汽车高压配电盒技术条件及测试方法》团体标准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已完成,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27日。
《电动汽车高压配电盒技术条件及测试方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引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技术条件、测试方法、测试规则共六章,以及附录A(资料性附录)(包括附表A1: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附表A2:高压回路接触电阻与电压降)。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用高压配电盒产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测试规则。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用高压配电盒。本文件不适用于电动汽车电池包内高压配电盒。
近年来,我国电动汽车行业快速发展,电动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其中纯电动车占据主导地位。在电动汽车相关技术快速发展的带动下,电动汽车的渗透率有望进一步提升。随着电动汽车行业的迅速发展,高压配电盒产品的市场也逐渐扩大。
高压配电盒作为电动汽车整车高压配电单元和高压回路保护单元,行业内针对该产品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技术标准。目前整车厂及零部件厂商都有各自高压配电盒产品推出,由于缺少统一的设计准则及相关规范,各个厂家生产的配电盒结构形态各异,性能和技术参数要求也不完全相同,由于验收规范不同,使该产品通用性较差,从而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该类产品的开发和验证成本。鉴于以上情况,本文件的制定有利于规范统一现有的高压配电盒产品开发中的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也为高压配电盒行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汽车用铝电线束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储存和保管共七章,以及附录A(规范性附录)(包括表A.1 铝电线束相对运动区域随机振动测试;表A.2 铝电线束相对运动区域随机振动测试);附录B(规范性附录)铜铝端子压接剖面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用铝电线束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存储和保管。本文件适用于标称电压12 V DC到1000 V DC的汽车用铝电线束。
《汽车高压电线束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储存和保管共七章。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高压(B级电压)电线束总成的一般技术要求、电气性能、环境性能、机械性能、电磁屏蔽效能、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储运和保管。(注:高压电线束总成中非B级电压部分可参考使用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电动汽车传导充电连接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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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51批)公示 2023年3月9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
3月9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公布《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51批)公示》。
公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178.1-2018)实施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8)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要求,现对通过技术审查的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见附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列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51批公示)》的达标车型共3103款。其中,客车达标车型120款,乘用车达标车型16款,载货汽车达标车型1929款,牵引车辆达标车型257款,挂车达标车型78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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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69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八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2023年3月9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
3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69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八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公示称,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69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八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公示时间:2023年3月9日-2023年3月15日。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生产企业共计531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08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22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1664个,其中汽车产品1428个、摩托车产品234个、三轮汽车产品2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20户企业的291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95户企业247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12户企业27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3户企业17个型号。
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生产企业共计718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594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23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6091个,其中汽车产品5780个、摩托车产品298个、三轮汽车产品13个。本批有131户汽车生产企业的261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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