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2日-5月28日)
l 关于发布附着式轮廓标等5类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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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附着式轮廓标等5类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公告 2023年5月25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
5月25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关于发布附着式轮廓标等5类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公告》。
公告称,现发布《附着式轮廓标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5类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4月28日发布)。
5类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涉及汽车行业的规范有以下两类:一是汽车举升机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二是机动车制动液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汽车举升机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范围、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检验结果告知、异议处理、复查、附则及附录。共12个方面。本规范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的汽车举升机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涉及五个产品种类,具体如下:1)剪式举升机;2)单柱举升机;3)双柱举升机;4)四柱举升机;5)多柱举升机。
抽样方法:在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随机抽取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查的产品应具有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抽样人员不应少于2人。
抽样基数和数量:1)对于整机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3台,抽样1台;2)对于同型号、同规格的链条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根,抽样2根(长度各1m)。所抽取的样品中,其中1根样品用作检验样品,1根样品作为备用样品;3)对于同型号、同规格的钢丝绳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8根,抽样4根(长度各1m,其中2根带绳端和固定装置)。所抽取的样品中,2根样品用作检验样品,2根样品作为备用样品;4)对于抽出的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
判定原则: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的监督总体不合格。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汽车举升机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试行)》(交办科技〔2014〕117号)同时废止。
《机动车制动液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范围、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检验结果告知、异议处理、复查、附则及附录。共12个方面。本规范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的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产品种类: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包括用于机动车辆液压制动和液压离合系统的非石油基制动液。本规范涉及四个产品种类,具体如下:1)HZY3机动车辆制动液;2)HZY4机动车辆制动液;3)HZY5机动车辆制动液;4)HZY6机动车辆制动液。
抽样方法:在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随机抽取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有效期内的产品,抽查的产品应具有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抽样人员不应少于2人。
抽样基数:以同一个生产企业连续生产的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批号的制动液为一批,作为监督总体。在生产企业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0kg;在经销企业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4kg。
抽样数量:1)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制动液产品中抽取总量不小于4L的样品,平均分成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作为备用样品。2)对于抽出的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
判定原则: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的监督总体不合格。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试行)》(交办科技〔2014〕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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