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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230711
发布时间:2023-07-11 19:09:37    浏览量:91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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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关于《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下线检测设备技术要求》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l  关于征求汽车行业标准《乘用车列车》意见的函

l  关于公布第54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l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下线检测设备技术要求》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202373日  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73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关于《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下线检测设备技术要求》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函告称,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版)》的有关规定,《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下线检测设备技术要求》团体标准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已完成,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82日。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下线检测设备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随机技术文件,共九章。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系统下线检测设备的一般要求、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贮存、运输和随机文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下线检测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选型、验收和使用等。

 

电池动力系统是电动汽车的重要能量来源或唯一能量来源,是电动汽车三大核心技术之一,直接决定了电动汽车的性能高低。随着锂离子动力电池能量密度的不断提升以及电动汽车市场保有率不断增长,电动汽车火灾事故频发。根据相关研究分类来看,电动汽车火灾的主体通常为锂离子动力电池,火灾的发生通常与电芯模组设计、电池管理系统的设计、生产加工工艺、驾驶操作方式、初期火灾控制措施均有非常大的联系。因工业生产缺陷问题带来的锂离子动力电池热失控扩散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限制了锂离子动力电池的发展及安全应用,同时也加重了电池生产的质量成本。

 

电动汽车的蓬勃发展也推动了动力电池产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这也为动力电池检测领域带来新的机遇。目前市场上的动力电池检测设备主要有高精度电池测试仪。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系统在线检测设备可以对动力电池的电芯、模组充放电性能进行系统测试。但是,对于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系统在线检测设备尚无行业标准,使市场上出现了很多良莠不齐的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系统在线检测设备。本标准提出旨在填补这一空白,通过制定通用标准更好地规范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系统在线检测设备研发、推广与使用,使电动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能够更加完善从而推动电动汽车的发展。

 

本文件的发布,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系统下线检测设备的生产和采购提供参考依据,为蓬勃发展的电动汽车发展提供助力,使得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团体标准体系更加完善,助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

 

关于征求汽车行业标准《乘用车列车》意见的函

202375日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75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整车分会发布“关于征求汽车行业标准《乘用车列车》意见的函”。

 

函告称,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整车分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的QC/T《乘用车列车》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并已在www.catarc.org.cn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815日。

 

《乘用车列车》(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共五章,以及附录A(规范性)乘用车列车型式试验需提供的车辆信息;附录B(资料性)标准试验挂车的选取。本文件规定了可牵引中置轴挂车的乘用车(以下称乘用车)及组成的乘用车列车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乘用车列车。本文件是对 QC/T 7572006《乘用车列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修订。

 

随着国内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汽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汽车已经成为中国家庭生活、旅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同时,中国公路里程长、道路交通硬件设施不断优化和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等特点更是催生了自驾游的兴起,中国发展房车的市场条件已经成熟,乘用车列车这种出游方式正在悄然兴起,用户逐年增多。但乘用车列车的行驶特性与乘用车具有一定的差异,中置轴挂车的连接对乘用车的制动性能、通过性能、操纵稳定性以及多项关乎运行安全的指标都会产生影响,也会给驾驶员的驾驶习惯带来一定的改变。研究并提出乘用车列车运行安全和操作安全的标准对于提高我国乘用车拖挂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GB7258-2017 中特别对乘用车列车提出了相关安全要求,QC/T 757-2006作为GB 7258 的配套技术标准,已不适应现在产品和行业需要,必须进行修订。

 

本标准是旅居车辆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规范乘用车列车产品质量。

 

关于公布第54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202375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7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公布第54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178.12018)实施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8)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要求,第54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发布。同时,经申报单位申请,已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中,3个车型因停产或不符合市场需求,予以撤销。

 

列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54批)》的达标车型共2471款。其中,客车车101款,乘用车车型17款,载货汽车车型1688款,牵引车辆车型264款,挂车车型400款。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376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7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决定称,为适应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决定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2)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作出调整,重新公布。”

 

二、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于每年630日前,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评价方法,对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核算,核算结果纳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一并发布。”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的,应当在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9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见附件4),并在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120日内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

 

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使用本企业产生、结转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转,不得再次交易。”

 

六、增加一章,作为第六章“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管理”,包括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用于乘用车企业储存或者提取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全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供需情况,于每年730日前决定是否开放积分池。决定开放的,同时确定积分池储存比例或者提取比例以及相关实施方案,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经核算,全国乘用  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高于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与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扣减结转和可受让获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之和的200%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开放积分池,允许乘用车企业在积分池中储存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乘用车企业可以在积分池开放之日起120日内储存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储存的数量不超过乘用车企业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储存比例的乘积。

 

“储存在积分池中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不设结转比例要求,储存有效期5年。”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经核算,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未达到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与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扣减结转和可受让获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之和的150%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开放积分池,允许乘用车企业提取储存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提取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数量,不超过乘用车企业储存在积分池中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提取比例的乘积。

 

“提取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在年度积分交易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返还到积分池。”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指每年11日至1231日。境内生产的乘用车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发证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进口乘用车以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的海关报关单证放行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碳排放管理工作需要,适时研究建立本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度与其他碳减排体系的衔接机制。”

 

十三、将附件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修改为: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2381日起施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对《决定》解读指出,《决定》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调整新能源车型积分计算方法。综合考虑技术进步、成本下降和积分合规成本变化情况,按照积分供需平衡原则,调整《积分办法》附件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将新能源乘用车标准车型分值平均下调40%左右,并相应调整了积分计算方法和分值上限。同时,考虑到后续新能源积分比例和分值要求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改,《决定》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作出调整。

 

(二)建立积分灵活性交易机制。为应对积分供需失衡问题,稳定积分价格,新增“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管理”一章,建立积分池管理制度。当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负积分供需比超过2倍时启动积分池存储,允许企业按自愿原则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存储至积分池,该部分积分存储有效期5年。当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负积分供需比未达到1.5倍时释放积分池中的积分,允许企业提取储存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当年度未使用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将返还积分池。

 

(三)优化其他积分管理制度。一是考虑未来碳管理需要,增加企业平均碳排放水平公示要求,提出适时研究建立与其他碳减排体系的衔接机制;二是为方便企业进一步做好积分相关工作,延长企业负积分抵偿报告提交时间和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时间;三是为提高积分交易灵活性,规定企业购买的正积分可以抵偿和结转;四是为保障数据统计更为准确,调整了核算年度内车辆统计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