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4日-7月30日)
l 《基于LTE-V2X直连通信的车载信息交互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l 关于印发《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2023版)》的通知 l 关于开展2023年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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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LTE-V2X直连通信的车载信息交互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2023年7月24日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7月24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智能网联汽车分会公布《基于LTE-V2X直连通信的车载信息交互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函告称,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智能网联汽车分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的汽车推荐性国家标准《基于LTE-V2X直连通信的车载信息交互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和《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设计运行条件》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提交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年9月22日。
《基于LTE-V2X直连通信的车载信息交互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缩略语,系统描述,一般要求,定位授时要求,功能要求,通信性能要求,电磁兼容要求,试验,共十章,以及附录A(资料性)系统电磁兼容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附录B(资料性)事件触发BSM 消息发送;附录C(资料性)拥塞控制机制;附录D(规范性)参数说明;附录E(规范性)基本车辆类型及编号;附录F(资料性)车辆历史轨迹与预测路线参考设计;附录G(规范性)车辆方位区域划分;附录H(资料性)耐久性试验。共八个附录。本文件规定了基于长期演进的车用无线通信技术(LTE-V2X)支持直连通信的车载信息交互系统的一般要求、定位授时要求、功能要求、通信性能要求、电磁兼容要求以及试验方法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M类、N类汽车使用的基于LTE-V2X直连通信方式的车载信息交互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其他车辆类型可参照执行。本文件中既包含系统要求也包含整车要求。
C-V2X 相关行业已组织开展“四跨”“新四跨”“大规模测试”等活动,对基于LTE-V2X的底层通信技术进行了多次验证,国内各大车企纷纷参与这些活动,表明LTE-V2X 技术在国内已具备商业化应用的条件。但是目前尚缺少面向LTE-V2X 的应用层标准,使得LTE 技术的落地应用存在一定困难,国内各大车企及零部件供应商提出急需面向应用层的标准规范、引领其发展。本标准旨在规范LTE-V2X 技术及产品的落地应用,促进我国车联网产业发展。
《基于LTE-V2X 直连通信的车载信息交互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是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加强汽车产品管理、引导和规范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也是指导企业产品规划和研发的重要文件。本项目旨在通过确定科学、合理、客观的技术指标,规范智能网联汽车网联功能与应用相关技术及产品发展。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设计运行条件》(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符号和缩略语,一般要求,ODC基础元素集合,共六章,以及附录A(资料性) ODC定义示例。本文件规定了设计运行条件(ODC)的基础元素集合及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装备自动驾驶系统的M类、N类汽车,其它类型车辆可参照执行。
企业定义自动驾驶系统的第一步是定义其设计运行条件,即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启动、安全执行动态驾驶任务的条件。通过定义设计运行条件,明确自动驾驶系统的功能和局限性,即自动驾驶系统的启动和运行是限定在其设计运行条件内的。在既定的条件内,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安全的启动和运行,超过了该条件,自动驾驶系统就会存在风险。
本标准提出ODC基础元素集合及描述方法。在产品研发环节,可以帮助企业在开发设计中避免自动驾驶系统在功能局限下使用,确保系统能够在道路环境中安全运行。在产品准入环境,可以支撑政府在准入管理环节把控产品安全性。在产品上市之后,可以帮助消费者正确理解产品功能,提高驾驶安全性。本标准的制定有利于加强自动驾驶产品安全方面的全流程管理,全面提升自动驾驶车辆的道路行驶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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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2023版)》的通知 2023年7月26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7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2023版)》的通知”。
通知称,为充分发挥标准在车联网产业生态环境构建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适应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新趋势、新特征和新需求,加快构建新型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形成《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2023版)》。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系列文件》(工信部联科〔2018〕109号)、《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车辆智能管理)》(工信部联科〔2020〕61号)、《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交通相关)》(工信部联科〔2021〕23号)配套使用,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2023版)》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总体要求、建设思路、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共四个方面。以及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现行和在研标准清单》;附件2《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建设重点方向》。车联网产业是汽车、电子、信息通信和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深度融合的新型产业,是全球创新热点和未来发展制高点。为全面推动车联网产业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组织制定《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按照不同行业属性,划分为智能网联汽车、信息通信、电子产品与服务、车辆智能管理、智能交通相关等若干部分。其中,2017 年发布的《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对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做出了系统规划和部署。目前,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建设第一阶段目标任务已圆满完成,有效满足产业发展和管理需求,在国际标准法规协调中做出积极贡献。
为适应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新阶段的新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形成了《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2023 版)》。新版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主要针对智能网联汽车通用规范、核心技术与关键产品应用,构建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基础、技术、产品、试验标准等在内的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指导车联网产业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相关标准制修订,充分发挥标准对车联网产业关键技术、核心产品和功能应用的引领作用,与《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其他部分共同形成统一、协调的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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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2023年7月28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
7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提高新能源汽车安全水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我中心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排查
(一)动力电池系统安全排查 企业应排查不同类型动力电池系统(如三元材料、磷酸铁锂、锰酸锂等)车辆装载情况及整车动力电池使用情况,包含车辆续驶里程、电池系统总能量等电池特性及信息一致性情况,对车辆和电池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核验。信息差异明显的,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证车辆动力电池使用信息准确可靠。 (二)新能源整车质量安全排查 1.企业应对存在失效风险的关键电子控制系统进行排查,包含驾驶辅助系统或功能的运行情况、人机/车交互及功能误用类情况,摸排关键电子控制系统故障、失效等风险。企业应结合车型产品特点制定详细排查工作计划,统计排查信息,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 2.企业应对运行在极端天气(如暴雨等自然灾害)或特殊工况场景(如高温、高寒、高湿等)下的新能源汽车质量安全风险进行排查并统计相关信息,包含启动及行驶过程质量安全、电池冷却系统安全、绝缘系统安全等。企业应结合车辆实际使用情况,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二、运行监测安全排查
1、企业应排查新能源汽车产品接入本企业监测平台和新能源汽车国家监管平台情况,做到“应接尽接”。 2、企业应排查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状态。结合车型产品特点分类制定排查工作计划,对于长周期、长里程使用车辆(如货车、网约车等使用强度较高的营运车辆)及能量衰减率较高的车辆,应采取技术手段加强车辆运行监控,并及时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企业应排查特殊状态新能源车辆安全隐患情况。针对通过监测数据发现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状态异常(如电压异常、电流异常、温度异常等)及存在安全隐患(如长时间离线、大面积聚集停放、频繁发生三级报警等)的车辆,企业应结合车型产品特点制定排查工作计划,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三、售后服务安全排查
1、企业应排查产品维护保养、故障报警信息闭环处置、用户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服务情况。针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存量新能源汽车,应结合车型产品特点制定排查工作计划,落实排查措施,保障售后服务质量。 2、企业应排查售后服务过程中供应商管理、服务和协同情况。重点梳理已停止合作的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整车控制系统等零部件供应商产品配套及售后服务情况,研究制定排查方案,保证产品售后服务质量。 3、企业应汇总整理售后服务过程中用户抱怨反馈集中的问题,包含各类公开渠道及其他渠道(舆情、网络信息等)。对已确认的问题应加快研究改进措施,制定闭环处置计划并实施。
四、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1、企业应深入排查历年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情况,通过数据挖掘及关键零部件系统分析,深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研究落实问题改进及车辆安全提升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同一车型出现3起及以上起火燃烧事故的,企业应统计相关车型产品配置和技术特征信息,制定相关车型安全隐患排查计划,落实处置措施。
五、新能源安全体系建设情况自查
企业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全面自查企业安全体系建设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六、上报要求
(一)排查情况上报 各企业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填写《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统计表》(见附件),并形成书面报告,发送至邮箱:eidcjdgl@eidc.org.cn,如实向我中心报送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情况、实施情况、运营主体配合情况、存在风险及问题处理情况等内容。 (二)新能源汽车起火燃烧事故调查及上报 企业应及时将事故相关信息上报至“新能源汽车事故上报平台”,并主动开展事故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1、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在24小时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12小时内)完成事故基本信息上报。 2、企业应在5日内完成事故详细信息上报,包括车辆唯一性特征信息、车辆主要技术特征和性能指标、现场记录、失火前和失火时的描述、救援灭火过程、车辆使用维护信息、企业监测平台事故车辆事故当天以及前三个月监测数据等。 3、企业应在15日内按要求上传事故全面分析技术报告。分析报告应包括事故详细信息及处理情况介绍;事故车辆基本情况;事故车辆使用及售后服务信息;该车型动力电池、模组、pack相关技术介绍;事故车辆的勘验及分析;企业平台数据分析;事故原因及改进措施等。 如发现企业存在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提供虚假材料及不配合开展事故调查等情况的,我中心将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按照有关规定暂停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并开展约谈,同时将该企业列入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检查、一致性检查、飞行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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