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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标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9-01-15 15:57:53    浏览量:3474次     下载

 

问题的提出

    2018年11月7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标准是对《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的修订,与乘用车生产企业密切相关。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于2005年5月30日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有13年之久。期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现行标准已不能适应发展要求。因此,有必要对该标准出台的背景情况、《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变化等进行分析。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出台背景分析

应对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

 

现行国家标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自2005年7月1日施行以来,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产销量已连续九年保持世界第一。2017年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2901.5万辆、2887.9万辆,均占全世界的30%左右。截至2017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3.10亿辆,其中汽车保有量2.17亿辆(含新能源汽车153万辆)。机动车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为4359.7万吨,其中,CO 3327.3万吨,HC 407.1万吨,NOx 574.3万吨,PM 50.9万吨。汽车等移动源已经成为首要污染源。今后几年汽车保有量仍将以每年2000多万辆的速度增加。另外,目前全国在用汽车车队排放结构明显升级,以国三及以上阶段的车辆为主,占到90%以上。

2017年纳入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统计的汽车共计20816万辆,其中汽油车占89%。汽油车CO和HC排放量较高, CO排放量超过汽车排放总量2920.3万吨的80%, HC排放量超过汽车排放总量342.2万吨的70%。因此,控制汽油车污染排放至关重要。

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对机动车污染防治提出新要求

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旨在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柴油车、汽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的大气污染,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在用车定期排放检验、监督抽测、监督管理等提出新要求。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通知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同时提出,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制定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修管理办法。因此,有必要对相关国家标准进行制修订。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主要内容和变化

标准的结构框架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的结构框架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检验项目,检验流程和要求,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数据记录、保存和报送要求,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标准实施,以及附录A双怠速法、附录B稳态工况法、附录C瞬态工况法、附录D简易瞬态工况法、附录E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附录F车载诊断系统(OBD) 检查程序、附录G检验报告、附录实时上报数据项H。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油车双怠速法、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同时规定了汽油车外观检查、OBD检查、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测的方法和判定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汽车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其他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GB18285-2005国家标准和HJ/T240-2005行业标准同时废止。同时,现有相关地方排放标准废止。

新标准增加了外观检验、 OBD检查、燃油蒸发检测等内容

新标准与现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 》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有五个方面。首先是增加了外观检验、 OBD检查、燃油蒸发检测等内容。

新标准的检验项目共4项,其中新增加3项。一、外观检验(含对污染控制装置的检查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在新生产汽车下线、进口车入境、注册登记、在用汽车检验时均进行此项检验。注册登记、在用汽车检验时,对符合免检规定的车辆,按照免检相关规定进行。二、车载诊断系统( OBD)检查。在新生产汽车下线、进口车入境、注册登记、在用汽车检验时均进行此项检验。对在用汽车检验适用于装用 OBD的车辆。三、燃油蒸发检测。仅在注册登记、在用汽车检验时进行此项检验。对于此项检验,同一省内原则上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采用本标准规定的不同方法的检测结果各地应予互认。跨地区检测的,如车辆登记地或检测地中有执行限值b的,则应符合限值b要求,测量方法允许按照检测地规定的测量方法进行。以上三项检验为新增内容。还有一项“排气污染物检测”。

新标准增加了检验项目和检验流程

新标准规范了排放检测的项目和流程,对外观检查、OBD检查、污染物排放检测的内容及报送进行相关规定。为了保证与现行在用车排放标准的有效衔接和顺利过渡,新标准保留了汽油车的现有检测方法,但以简易工况法为主,只有四轮驱动等不能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的车辆,才可以采用双怠速或自由加速法测试。监管执法人员也可采用双怠速或自由加速法,分别对在用汽油车进行监督抽测。新标准还规定了新车下线、注册登记、在用汽车环保检验的流程。同时,汽油车排放标准还同时保留稳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主要考虑有: 一是这两种方法在我国都在大规模使用。2017年,全国共有稳态工况法检测线5697条,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线5555条。二是经过大数据分析表明,稳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对高排放车辆筛选能力相当,无明显优劣之分。三是根据欧美在用车检测经验,未来主要的检测方法将逐步转向OBD功能检查,不再以尾气检测为重点。另外,对于汽油车、燃气车以及其他类型的道路行驶车辆,可利用遥感监测设备开展高排放车辆筛查,为进一步环境管理提供支持。

新标准增加检测记录项目和检测软件要求

新标准增加检测记录项目和检测软件要求,对数据记录、保存和记录的内容及时限进行了规范。

现行标准内容不够完善,缺少对检测数据和检测软件规定。现行标准侧重于各种检测方法规程,对检测数据和检测软件没有统一规范要求。现行标准中没有关于对车辆应记录项目以及记录方法做规定,也缺乏对各种检测系统应记录的项目做规范要求,导致目前我国各地环保检测中,检测信息及记录五花八门,参差不齐,有的地区甚至没有建立计算机信息记录系统。此外,各种检测方法中对检测设备的检测维护以及标定均无明确规定。因此,本次修订重点规范检测信息以及数据记录和检测设备标定维护等规定。

新标准增加了第9章数据记录、保存和报送要求。规定,应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时自动检测、记录、传输、存储及判定OBD检查(如适用)、排气污染物检测信息和过量空气系数( λ )检测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和保存外观检验信息。应将标准中要求进行的仪器检查及检定(含校准)结果自动储存在计算机系统中,便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询。检验机构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传输检验信息。等等。

新标准明确环保监督抽测内容和方法

新标准第10章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明确了环保监督抽测内容和方法。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汽车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查)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在用车排放标准设置了限值a和限值b,全国统一执行限值a,特殊地区可提前执行限值b。限值b的要求更加严格,主要是满足对机动车污染控制要求较高的地区。一是对于象北京等汽车保有量超过500万辆的特大城市,需要对机动车排放强化管控;二是机动车保有量虽然没有超过500万辆,但已经成为影响当地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源,迫切需要采取强化管控措施;三是按照法律法规设置了低排放区的城市,也可执行限值b。以上三类城市如果要执行限值b,应在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和生态环境部备案后实施。为平稳有效实施限值b,各地还需要设置足够长的过渡期。

同时,第10章还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车辆的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进行检测,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在用汽车进行监督抽查等监督抽测内容和方法作出明确规定。

新标准调整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行标准简易工况法缺少国家限值,推荐限值过于宽松,缺少强制性约束力。 GB18285-2005标准发布时,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为化油器汽车和电喷汽车共存。目前则以电喷车为主,国三以上的车辆已配备OBD系统进行监控,车辆排放水平大大降低。现行标准以当时车辆水平为原则的限值已不再适用,需要进行修订。例如,现行标准第4章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 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执行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的排放限值。即,怠速OC(%)为0.8,HC( ×10-6)为150;高怠速OC(%)为0.3, HC( ×10-6)为100。限值标准已明显不再适用。因此,新标准加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并提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值b。

新标准第8章排气污染物检测对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做出规定,包括新生产汽车下线、注册登记和在用汽车的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分别规定了双怠速法检验、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详见下表(以下四表均应同时进行过量空气系数( λ )的测定):

双怠速法检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类别

怠速

高怠速

CO%

HC(×10-6

CO%

HC(×10-61)

限值a

0.6

80

0.3

50

限值b

0.4

40

0.3

30

注:1)对以天然气为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该项目为推荐性要求。

 

 

类别 

CO(g/km)

HCNOX(g/km) 

限值a

3.5

1.5

限值b

2.8

1.2

 

 

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类别

CO(g/km)

HC(g/km)1

NOX(g/km) 

限值a

8.0

1.6

1.3

限值b

5.0

1.0

0.7

注:1)对于装用以天然气为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该项目为推荐性要求。

 

新标准实施日期的安排

由于新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增加了OBD检测等新内容,因此标准实施采取分步走方式。201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尾气排放检测方法及限值。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简易工况法进行,对于无法使用简易工况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进行。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注册登记、在用汽车OBD检查自2019年5月1日起仅检查并报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全国范围实施本标准规定的限值b的具体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安排。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向生态环境部备案后,可早于上述日期提前实施在用车排放标准。为平稳有效实施限值b,各地还需要设置足够长的过渡期。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相关地方排放检验标准废止。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研究制定,地方不得制定。 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原则上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