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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240715
发布时间:2024-07-15 16:10:47    浏览量:3581次    

                                                                 (202478-714)

l  关于征求汽车行业标准《汽车转向盘加热装置》意见的函

l  关于征求汽车行业标准《电动汽车运行碳减排量评估方法》意见的函

l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4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的公告

l  2023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公告

l  关于开展2023年度乘用车企业“双积分”交易工作的通知

l  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关于征求汽车行业标准《汽车转向盘加热装置》意见的函

202478日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78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车身附件分技术委员会公布“关于征求汽车行业标准《汽车转向盘加热装置》意见的函”。

 

函告称,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车身附件分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的QC/T《汽车转向盘加热装置》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提交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4818日。

 

《汽车转向盘加热装置》(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共七章。本文件规定了转向盘加热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M类和N类的汽车转向盘加热装置。

 

本项目的提出将完善行业标准在汽车转向盘加热装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性能测试方面的领军地位,规范其性能测试的试验方法,为使用统一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提供平台,满足了各个生产厂商对转向盘加热装置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迫切需求。同时推动了市场上汽车转向盘加热装置质量的大幅度提升。

 

关于征求汽车行业标准《电动汽车运行碳减排量评估方法》意见的函

202478日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78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汽车节能分技术委员会公布“关于征求汽车行业标准《电动汽车运行碳减排量评估方法》意见的函”。

 

函告称,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汽车节能分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的《电动汽车运行碳减排量评估方法》汽车行业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提交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4818日。

 

《电动汽车运行碳减排量评估方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碳减排量评估内容,共四章,以及附录A(规范性)非营运乘用车基准线与项目二氧化碳排放计算方法;附录B(规范性)营运乘用车基准线与项目二氧化碳排放计算方法;附录C(规范性)轻型商用车基准线与项目二氧化碳排放计算方法;附录D(规范性)重型商用车基准线与项目二氧化碳排放计算方法;附录E(规范性)燃料电池商用车基准线与项目二氧化碳排放计算方法;附录F(规范性)监测数据和要求,共六个附录。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运行碳减排量评估的术语和定义、项目边界及排放源识别、项目活动及基准线情景确定、碳减排量计算、监测及数据质量管理、碳减排量评估报告的编制。本文件适用于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以及燃料电池汽车。本文件适用于轻型汽车和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 kg的普通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汽车和城市客车。本文件不适用于专项作业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

 

行业需要统一、科学的碳减排量评估的方法。目前,在行业中已经形成了一些自愿碳减排交易机制,例如,国际CDM 机制和国内CCER 机制,其中均有电动汽车运行碳减排量评估相关小规模方法学。但现有方法学主要面向营运车辆,未明确是否适用于保有量巨大的私人乘用车,且其中关于新能源汽车市场份额低于5%的要求与现有政策、市场发展需求不吻合。部分地方碳普惠机制也涉及到碳减排量的核算,但各地情况不一,使得企业难以应对。此外,企业内部也有相关的碳减排量核算的方法和应用,但同样面临核算方法不统一的问题。无论国际、国内,地方政府还是企业,都认可电动汽车碳减排量评估的必要性,但目前尚无科学的、统一的评估标准。

 

在我国“双碳”目标下,前期政策体系主要围绕供给侧展开,如节能标准体系、限值和双积分政策等,从汽车产量及排放准入层面引导实现产业节能减排,对后续使用环节监管和激励措施较少,通过本标准建立的计算方法合理计量电动汽车较于传统燃油汽车使用端的减碳效益,加强用户对绿色出行的理解,同时计算获得的碳减排量参与外部市场交易,企业与用户均可获得相应绿色收益,进一步形成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优势。

 

本项标准所产生的作用包括但不限于:

 

1)支撑政府产业管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提出研究建立双积分与碳交易市场衔接机制相关要求,制定电动汽车运行条件下减排量评估标准,完整量化新能源汽车生产、运行周期的减碳效益是推进政策未来顺利实施的必要基础。

 

2)指导企业参与自愿性减碳行动。向自愿性减排机构提供二氧化碳减排报告;参与碳减排量相关的认证等自愿性活动;参与自愿性碳减排交易等。

 

3)满足二氧化碳排放控制需求。参与国家级、地方级碳市场,满足碳达峰碳中和政策需求。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4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的公告

202479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7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4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4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予以公告。

 

列入附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4批)》第一部分新产品的企业有:汽车生产企业共102家、民营改装车生产企业共391家、超限车生产企4家。第二部分变更扩展产品:一、参数变更:汽车生产企业有356家,三轮汽车生产企业3家。二、参数扩展:汽车生产企业有767家,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家。第三部分暂停、恢复企业及产品:一、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1、南京英德利汽车有限公司经考核符合相关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移出特别公示。第四部分撤销企业及产品:一、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1、企业自行申请注销生产资质的有:1)广汽乘用车有限公司申请注销燃料电池轿车、燃料电池其他乘用车生产资质;2)南京英德利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注销挂车生产资质。2、产品属企业自行申请注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的有:广汽乘用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89) GAM6480FCEVB0A燃料电池多用途乘用车。

 

列入附件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共620款。一、节能型汽车车型163款。其中:乘用车车型8款,轻型商用车车型(天然气轻型商用车)19款,重型商用车(天然气重型商用车)136款。二、新能源汽车车型457款。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28款,纯电动商用车车型375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27款,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27款。

 

列入附件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的达标车型共554款。第一部分新车型共459款。其中:一、纯电动汽车车型402款。包括乘用车车型81款,客车车型41款,货车车型59款,专用车车型221款。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车型45款。包括乘用车车型24款,客车车型2款,专用车车型19款。三、燃料电池汽车车型11款。包括:客车车型3款,货车车型6款,专用车车型2款。第二部分重新申报后符合新技术要求的车型共96款。其中:一、纯电动汽车车型74款。包括:客车车型9款,货车车型16款,专用车车型49款。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车型1款(客车车型1款)。三、燃料电池汽车车型共21款。包括:货车车型7款,专用车车型14款。

 

2023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

202479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7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

 

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 第44)和《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53)要求,现将2023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予以公告。

 

2023年度,中国境内119家乘用车企业共生产/进口乘用车2250.2万辆(含新能源乘用车,不含出口乘用车,下同),行业平均整车整备质量为1644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WLTC 工况,下同)3.78/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为 4128.7万分,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为524.3万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为2128.8万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为51万分。

 

其中,95家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累计生产乘用车2178.7万辆,平均整车整备质量为1632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为 3.68/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为4106万分,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为441.5万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为2121.8万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为48.4万分。24家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进口乘用车71.6万辆,平均整车整备质量为2007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为7.34/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为22.7万分,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为82.7万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为7万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为2.6万分。

 

关于开展2023年度乘用车企业“双积分”交易工作的通知

202479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7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度乘用车企业“双积分”交易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五部门令 第44号)、《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五部门令 第53号)以及《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五部门令 第64号)(以下简称《积分办法》)的规定,现开展2023年度乘用车企业“双积分”交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平台指引

 

企业可通过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积分管理平台)开展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受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负积分抵偿报告提交以及积分池相关工作。

 

尚未开通平台交易账号的企业,请在平台首页进行注册,按要求填写法人相关注册信息和资料;注册成功后,通过“授权申请”模块提交开通交易权限所需材料,获取交易功能权限。已开通积分管理平台交易功能的企业,请直接使用交易账号登录平台。

 

二、具体时间安排

 

12023年度积分管理平台集中交易期为即日起至2024930日。

 

22023年度产生负积分的企业,请于20241031日前通过积分管理平台提交负积分抵偿报告(须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交易备案协议(须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未发生交易的企业可不提交)。

 

3、即日起开放积分池(具体实施方案详见积分管理平台),需在积分池中储存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企业,请于20241031日前通过积分管理平台提交积分池储存协议。

 

三、相关审核要求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装备中心对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受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负积分抵偿报告、积分池储存协议等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装备工业一司。企业可通过积分交易平台实时查询交易状态及审核结果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8209124

联系邮箱:mengxue@eidc.org.cn

 

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24710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7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意见称,为进一步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4810日。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申请和检验、监督管理、附则,共四章二十条。为进一步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自我检验,是指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使用取得国家认可的自有实验室对本企业生产的车辆产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自我承诺检验结果真实有效、车辆产品符合准入技术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一种产品准入检验方式。本办法适用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申请自我检验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类别企业生产准入不少于五年;

 

(二)近三年未发生重组并购及股权重大变化事项;

 

(三)生产经营良好,近两个年度相应类别车辆产品平均产能利用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三年未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