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9日-8月4日)
l 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l 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 l 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 l 公开征求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l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5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四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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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年7月29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
7月29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要求,更好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现将《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补贴范围和标准,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补贴资金管理,绩效管理与监督,附则,共五章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细则》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鼓励结合客流变化、城市公交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每辆车平均补贴6万元,其中,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各地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安排的补贴资金和下达的绩效目标,制定本地补贴标准。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本细则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公告要求。
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
《细则》关于补贴资金管理规定,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90:10比例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85:1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90:10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95:5比例分担。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根据各省份2016年底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保有量等情况,财政部向各省份预拨60%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并视情追加预拨资金。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中央与地方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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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 2024年7月30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
7月30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要求,加快报废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货车,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给予资金补贴。
《通知》的主要事项包括:补贴范围及实施期限、补贴标准、资金渠道和拨付方式、组织实施,共四个方面。
《通知》规定,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货车。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分档予以补贴。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上述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本文件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见附件)。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总体按9:1比例共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附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的内容如下: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二、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
三、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表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
表2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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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 2024年7月30日 来源:自然资源部 |
7月30日,自然资源部网站公布《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
通知称,为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测绘活动。智能网联汽车在运行、服务和测试过程中,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的空间坐标、实景影像(视频和影像等环境感知数据)、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地理信息数据(含道路拓扑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的测绘活动,应依照测绘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管理。
二、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涉测绘行为管理。智能网联汽车使用的基础地图、高级辅助驾驶地图、高精度地图、自动驾驶地图等属于导航电子地图。对智能网联汽车回传的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收集、存储、传输、处理以及地图制作等活动应由具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严格涉密、敏感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各地要依法监督测绘资质单位采取必要措施,强化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导航电子地图、实景影像、点云等实测成果,以及智能网联汽车采集、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包含涉密、敏感内容的地理信息数据(含场景库)管理,不得擅自提供涉密或敏感地理信息。未经国家认定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进行处理的数据,其秘密等级不低于处理前秘密等级。
四、从严审核把关导航电子地图。各地要依法实施地图审核,强化对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单位和车企的指导监督,确保地图通过审核后才能提供使用。地图新增地理信息内容必须进行安全审校,并及时备案。
五、落实地理信息数据存储和出境要求。各地要加强地理信息数据全流程监管,确保智能网联汽车采集、收集的用于导航相关活动以及地图制作、更新的地理信息数据,直接传输至具备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接触。地理信息数据必须存储于境内,所使用的存储设备、网络和云服务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要求。申请向境外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的,必须严格履行对外提供审批或地图审核程序,并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有关规定。
六、强化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各地要着力健全智能网联汽车地理信息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组织研发地理信息保密处理、及时预警与处置等技术,建立完善分类分级、安全风险评估等管理制度和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开展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监测和全周期跟踪,及时查处有关案件。
七、鼓励地理信息安全应用探索。有关地方要依托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应用试点”和“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等,在确保安全合规的前提下,支持车企、服务单位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地理信息数据众源采集、实时更新、在线分发、安全传输等安全合规技术路线,加快标准规范研制,组织开展高级别自动驾驶所需的地理信息服务、测试,促进地理信息新业态发展和新应用推广。
八、优化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各地要及时提供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一张网”位置服务,不断提升天地图在线服务能力,推进“实景三维中国”、地理信息要素等公共数据资源在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中的共享应用。
九、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及时修订与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地方法规、政策,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提升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地理信息安全意识。
十、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守牢安全底线,依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涉测绘地理信息行为,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健康发展。部将通过专项调研、重点督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加强检查督导,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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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24年8月1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8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开征求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意见称,为进一步加强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召回和汽车软件在线升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联合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组织编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4年9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加强组合驾驶辅助准入与召回管理、强化汽车软件在线升级协同管理、保障措施,共四个方面十项具体要求,以及《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与技术指南》;《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参照表(新增)》;《产品安全事件事故报告主要内容》共三个附件。
关于加强组合驾驶辅助准入与召回管理方面包括:完善新技术产品技术管理要求,加强组合驾驶辅助准入管理,深化组合驾驶辅助沙盒监管,健全事件事故报告与研判机制,加强智能网联汽车认证服务和管理,共五项要求。
关于强化汽车软件在线升级协同管理方面包括:加强OTA 升级活动监督管理,强化协同监管,共两项要求。
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和源头治理,筑牢前端防线,守住安全底线,加强管理协同,把汽车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和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加强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和召回监管,进一步规范汽车生产企业OTA 升级行为,提升智能网联汽车安全水平,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新技术规范应用,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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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5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四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批)的公告 2024年8月1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8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5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四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批)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5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四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批)予以公告。
列入附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5批)》第一部分新产品的企业有:汽车生产企业共89家、民营改装车生产企业共368家、超限车生产企4家、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家。第二部分变更扩展产品:一、参数变更:汽车生产企业有263家。二、参数扩展:汽车生产企业有639家,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家。第三部分暂停、恢复企业及产品:一、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1、湖南中联重科车桥有限公司经考核符合相关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移出特别公示。2、1.江苏恒诚专用车有限公司BHC5030ZZZCA6 自装卸式垃圾车产品经整改已符合《公告》管理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恢复生产销售。第四部分撤销企业及产品:一、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1、注销北京中大燕京汽车有限公司、安徽丰源车业有限公司企业汽车生产资质。2、湖南中联重科车桥有限公司自行申请注销客车生产资质;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自行申请注销“河北省保定市建国路860号”生产地址乘用车生产资质。
3、产品属企业自行申请注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的有:安徽丰源车业有限公司的10款车型。
列入附件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四批)》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共349款。一、节能型汽车车型159款。其中:乘用车车型2款,轻型商用车车型(天然气轻型商用车)99款,重型商用车(天然气重型商用车)58款。二、新能源汽车车型190款。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20款,纯电动商用车车型159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7款,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4款。
列入附件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批)》的达标车型共421款。第一部分新车型共380款。其中:一、纯电动汽车车型326款。包括乘用车车型50款,客车车型24款,货车车型53款,专用车车型199款。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车型40款。包括乘用车车型19款,客车车型3款,专用车车型18款。三、燃料电池汽车车型14款。包括:客车车型2款,货车车型5款,专用车车型7款。第二部分重新申报后符合新技术要求的车型共41款。其中:一、纯电动汽车车型26款。包括:乘用车车型1款,客车车型2款,货车车型5款,专用车车型18款。二、燃料电池汽车车型共15款。包括:客车车型4款,货车车型2款,专用车车型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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