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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250106
发布时间:2025-01-06 15:51:20    浏览量:1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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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九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三批)的公告

l  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

l  关于征求《道路车辆 温室气体管理通用要求 第1部分:术语和定义》等2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l  公开征求对《关于2026202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九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三批)的公告

20241230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12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九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三批)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0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九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三批)予以公告。

 

列入附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0批)》第一部分新产品的企业有:汽车生产企业共89家、民营改装车生产企业共382家、超限车生产企9家、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家。第二部分变更扩展产品:一、变更扩展产品:汽车生产企业有222家。二、参数扩展:汽车生产企业有651家,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家。第三部分撤销企业及产品:一、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1、经考核符合相关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移出特别公示的企业有:陕西骏成达挂车有限公司、厦门金龙礼宾车有限公司、四川银河汽车集团挂车有限责任公司。2、产品经整改已符合《公告》管理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恢复生产销售的有:东风商用车新疆有限公司(《目录》序号:115)的23款半挂牵引汽车。第四部分撤销企业及产品。一、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1、企业自行申请注销企业准入许可的企业1家,2、自行申请注销产品类别的企业8家,3、自行申请注销生产地址的企业3家,4、产品属企业自行申请注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的企业有: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目录》序号:121)的7款车型、领途汽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134)的3款车型、四川银河汽车集团挂车有限责任公司(《目录》序号:二十二)44)的8款车型。

 

列入附件《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九批)》的车型共461款。一、节能型汽车车型26款。其中:天天然气重型商用车25款,汽柴油重型商用车货车1款。二、新能源汽车车型435款。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40款,纯电动商用车车型346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25款,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24款。

 

列入附件《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二批)》的达标车型共456款。第一部分新车型共453款。其中:一、纯电动汽车车型367款。包括乘用车车型76款,客车车型24款,货车车型47款,专用车车型220款。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车型72款。包括乘用车车型41款,货车车型5款,专用车车型26款。三、燃料电池汽车车型14款。包括:货车车型11款,专用车车型3款。第二部分重新申报后符合新技术要求的车型共3款,包括纯电动乘用车车型1款、纯电动客车车型1款,纯电动专用车车型1款。

 

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

20241231日  来源:财政部

1231日,财政部网站公布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

 

通知称,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国管节能〔2021195号)等有关要求,为加强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管理,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现就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应当加强公务用车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充分了解新能源汽车的功能、性能等情况,结合实际使用需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预算单位)年度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新能源汽车可以满足实际使用需要的,年度公务用车采购总量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其中,对于路线相对固定、使用场景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原则上100%采购新能源汽车。采购车辆租赁服务的,应当优先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指导和督促所属预算单位落实好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做好新能源汽车使用有关保障工作。

 

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关于征求《道路车辆 温室气体管理通用要求 第1部分:术语和定义》等2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20241231日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1231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汽车节能分技术委员会公布“关于征求《道路车辆 温室气体管理通用要求 第1部分:术语和定义》等2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函告称,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汽车节能分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的《道路车辆  温室气体管理通用要求  1部分:术语和定义》《道路车辆  温室气体管理通用要求  2部分:产品碳足迹标识》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提交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531日。

 

《道路车辆  温室气体管理通用要求  1部分:术语和定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基础通用、组织层面、产品层面,共五章。本文件规定了道路车辆温室气体管理基础通用层面、组织层面、产品层面术语和定义。本文件适用于道路车辆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相关企业及其项目、产品,包括原材料生产企业、零部件生产企业、整车生产企业、车用能源企业、服务企业、回收拆解企业、再制造企业、梯次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企业、废弃物处置企业等。

 

在全球气候治理的宏观背景下,温室气体管理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议题。随着《巴黎协定》的签署与生效,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及企业纷纷制定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计划,以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及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国际权威机构已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温室气体管理的国际标准,如ISO 14064 系列标准、ISO14065 标准等,为各国开展温室气体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框架和科学依据。这些国际标准不仅涵盖了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报告、核查等关键环节,还明确了温室气体管理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为国际间的温室气体管理合作与交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在温室气体管理术语和定义方面,尽管国际标准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体系,但针对道路车辆这一特定领域,仍缺乏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的术语和定义标准。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不同企业和机构在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及管理方面存在术语使用不一致、理解偏差等问题,增加了管理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同时,由于道路车辆温室气体管理涉及多个环节和领域,如原材料生产、零部件制造、整车生产、使用、回收拆解、再制造和再生利用等,因此需要一套统一、规范、科学的术语和定义来指导和规范相关工作。

 

在此背景下,结合我国汽车产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编制《道路车辆温室气体管理通用要求第1 部分: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一方面,该标准的编制可以弥补国内在温室气体管理术语和定义方面的空白,提升我国汽车产业温室气体管理的整体水平。通过明确术语和定义,有助于各方在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方面达成共识,减少误解和偏差,提升管理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该标准的编制也可以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合作,争取国际碳市场规则制定权提供有力支撑。通过与国际标准接轨,有助于提升我国汽车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此外,该标准的编制还将有助于推动汽车产业向低碳、环保、可持续的方向发展。通过明确温室气体管理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可以引导企业采用更加环保的生产方式和技术手段,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提高能效和资源利用效率。同时,该标准的实施还可以促进汽车产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新格局。

 

综上所述,该标准编制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提升我国汽车产业温室气体管理水平、推动汽车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该标准的编制将有助于规范温室气体管理行为、提升管理效率和质量、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为我国实现2030 年前碳达峰、2060 年前碳中和的目标贡献力量。

 

《道路车辆  温室气体管理通用要求  2部分:产品碳足迹标识》(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缩略语、标识内容、标识数据、标识要求,共七章,以及附录A(规范性)

 

产品碳足迹量化标识样式要求;附录B(规范性)产品碳足迹等级标识样式要求;附录C(规范性)碳中和标识样式要求,共三个附录。本文件规定了道路车辆产品碳足迹标识的内容、格式与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使用的道路车辆产品。

 

汽车行业作为全球经济的重要支柱,具有生产链长、供应链复杂、能源消耗大等显著特点。因此,汽车行业不仅是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来源,而且由于其碳排放管理贯穿从原材料的开采、零部件的制造、整车的装配到最终的使用和报废处理的整个产业链条,各环节的碳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难度和复杂性。因此,即便汽车企业想要开展碳足迹碳标识工作,也面临着诸多痛点问题。

 

在此背景下,编制《道路车辆温室气体管理通用要求第2 部分:产品碳足迹标识》国家标准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一方面,该标准的编制可以填补国内在道路车辆产品碳足迹标识标准研究方面的空白,提升我国汽车产业温室气体管理的整体水平。通过明确标识内容、方式、样式等,有助于各方在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方面达成共识,减少误解和偏差,提升管理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该标准的编制也可以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合作,争取国际碳市场规则制定权提供有力支撑。通过与国际标准接轨,有助于提升我国汽车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公开征求对《关于2026202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2515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关于2026202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意见称,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原质检总局)令 第44号)、《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53号)、《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64号)等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起草了《关于2026202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525日。

 

《关于2026202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20262027 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作如下要求:

 

一、2026 年度、2027 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48%58%

 

二、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 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 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

 

三、乘用车企业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低油耗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其数量的0.1 倍计算。

 

四、20262027 年度的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确定。

 

五、20262027 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中,对标准配置循环外技术且具有循环外节能效果的车型,继续给予其燃料消耗量减免一定额度。新的循环外技术/装置积分核算规定发布前,按《关于20242025 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