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0日-1月26日)
l 关于做好《公告》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l 关于公开征求《电动汽车用电机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汽车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l 关于征求《轻型汽车前方视野辅助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推荐性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l 关于公开征求《汽车点火控制器》汽车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l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监管促进新能源车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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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公告》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2025年1月20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1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做好《公告》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有关国家标准,进一步完善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现将近期发布的标准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检验项目
1、新增产品准入检验项目:《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安全要求》,检验依据标准为:GB 44263-2024《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安全要求》。按照标准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电动汽车,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电动汽车,自2026年8月1日执行该标准。 2、将GB/T 18487.5-2024《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5部分:用于GB/T 20234.3的直流充电系统》、GB/T 27930.2-2024《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动汽车之间的数字通信协议 第2部分:用于GB/T 20234.3的通信协议》列入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检验项目的依据标准,自2024年12月31日起实施。两项标准分别规定了直流充电系统和数字通信协议,是GB/T 20234.3-202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的配套标准,三项标准共同组成电动汽车大功率直流充电技术方案。
二、标准实施及整改
1、按照GB30510-202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的要求,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7年7月1日执行该标准。 2、按照GB 17354-2024《乘用车前后端保护装置》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7年7月1日执行该标准。 3、按照GB 26134-2024《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7年7月1日执行该标准。 4、按照GB 27887-2024《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的要求,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产品(内置式除外),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对已获得型式批准的产品(内置式除外),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对于带有内置式儿童约束系统的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对于带有内置式儿童约束系统的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7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5、按照GB 14166-2024《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的要求,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M1类和N1类车型,该标准6.1.8、6.4.1.2和6.4.1.3的要求自2027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的其他要求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M2类、M3类、N2类和N3类车型,该标准6.1.8和6.4.1.2的要求自2027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的其他要求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M类和N类车型,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除6.1.8、6.4.1.2和6.4.1.3的要求之外的其他要求。 6、按照GB 14167-2024《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安装固定点》的要求,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M1类车型,该标准4.2.2中i-Size乘坐位置的安装要求自2027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的其他要求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M2类、M3类和N类车型,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M类和N类车型,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除4.2.2中i-Size乘坐位置的安装要求之外的其他要求。 7、按照GB 4599-2024《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检验的前雾灯及角灯,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近光灯和远光灯,自2027年1月1日执行该标准。已通过型式检验的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新申请型式批准及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8、按照GB 11564-2024《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反射装置,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通过型式批准的反射装置,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9、按照GB 5920-2024《汽车和挂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汽车及挂车使用的前位灯、后位灯、转向信号灯、示廓灯、驻车灯、昼间行驶灯、后牌照板照明装置、后雾灯、慢行灯、侧标志灯、光信号投射单元等光信号装置及系统,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新申请型式批准的倒车灯、制动灯,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通过型式批准的汽车及挂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10、按照GB 11566-2024《乘用车外部凸出物》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1月1日执行该标准。 11、按照GB 20182-2024《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1月1日执行该标准。 12、按照GB 20997-2024《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自2028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13、按照GB 19578-202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的要求,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1月1日执行该标准。
三、检验机构及生产企业要求
相关检验机构应尽快健全完善检验检测能力,做好标准实施准备。车辆生产企业及时组织开展标准的实施和整改工作,合理安排时间进度,按要求提供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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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电动汽车用电机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汽车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2025年1月20日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1月20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委会公布“关于公开征求《电动汽车用电机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汽车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函告称,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的《电动汽车用电机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汽车行业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提交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5年3月2日。
《电动汽车用电机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型号命名、检验规则、标志和标识,共八章,以及附录A(规范性)检验分类。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控制器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型号命名、检验规则、标志与标识等。
本文件用于功率开关器件驱动的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控制器。仅具有发电功能的车用电机控制器等参照本文件执行。
电机控制器是电动汽车中必不可少的核心关键零部件,但是,不论是IGBT 电机控制器还是碳化硅电机控制器,国内都没有成型的技术规范。通过借鉴工业变频器标准,无法规范性的根据车载运行需求进行电机控制器的设计、生产和检测,无法形成电动汽车驱动电机控制器行业规范的技术体系,而这正是行业迫切需要规范化的技术内容。另外,国家标准“GB/T18488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规定了电机控制器和电机所构成系统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对电机控制器本身并没有系统性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规定。在这样的背景下,结合我国技术现状,利用相关单位的技术优势,在车用电机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方面展开研究,立项和实施电动汽车电机控制器的相关标准,顺应了电力电子器件在电动汽车上应用的技术趋势,有利于我国电机控制器的规范化发展和产业化生产,提高产业化发展质量,降低产业化发展成本,有利于车用电机和控制器的互换性匹配和高效参数标定。
本次标准真实的反映了近年来国内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控制器技术成果和发展趋势,预期达到以下预期社会效益:一是制定了专门的电动汽车用电机控制器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是对国家标准“GB/T18488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的有益补充,促进了标准体系的完善。二是有利于我国电机控制器的规范化发展和产业化生产,提高产业化发展质量,降低产业化发展成本,有利于车用电机和控制器的互换性匹配和高效参数标定,增强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为行业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和经济效益。三是加快推动汽车能源变革进程,促进新能源汽车多元化发展,助力国家双碳目标的达成,更好地响应国家绿色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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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轻型汽车前方视野辅助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推荐性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2025年1月20日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1月20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子与电磁兼容分会公布“关于征求《轻型汽车前方视野辅助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推荐性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函告称,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汽车电子与电磁兼容分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的《轻型汽车前方视野辅助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推荐性国家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提交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5年3月21日。
《轻型汽车前方视野辅助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图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共六章,以及附录A(资料性)显示内容示例;附录B(规范性)视野辅助系统功能安全要求;附录C(规范性)试验画面式样与规格,共三个附录。本文件规定了轻型汽车前方视野辅助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安装有前方视野辅助系统的M1类和N1类汽车。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的“前方视野辅助系统”简称为“系统”。
随着汽车各项功能多样化的发展,抬头显示系统产品已逐渐在汽车上进行应用。抬头显示系统将驾驶员驾驶所需的车速、导航、车辆状态与驾驶辅助等信息通过风挡玻璃成像在驾驶员视野正前方,可有效避免驾驶员低头查看手机导航、汽车仪表、汽车中控屏等视觉终端上的显示信息,便于专心驾驶,降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然而,抬头显示系统显示的位置位于驾驶员视野前方,与我国GB 11562《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有较大关联,同时抬头显示系统显示的内容过多、亮度过亮等也可能会对驾驶员视野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抬头显示系统各项功能、性能进行规范,保障驾驶员与行人的安全,为抬头显示系统功能设计、性能要求等提供依据,促进抬头显示系统技术的发展。
在上述背景下,2023年12月28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下达《乘用车抬头显示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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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汽车点火控制器》汽车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2025年1月22日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1月22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器分会公布“关于公开征求《汽车点火控制器》汽车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函告称,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器分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的汽车行业标准《汽车点火控制器》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现提交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5年3月1日。
《汽车点火控制器》(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共七章。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点火控制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控制汽车用电感储能式点火线圈工作的点火控制器。
未来汽车技术的发展,主要围绕汽车安全性能、舒适便捷、节能减排/动力性能这三条主线进行。汽车电子的应用,是解决安全、环保、节能的重要技术手段。
汽车点火控制器作为汽车电子领域的一部分,其与发动机点火系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它的功能性与稳定性,对发动机点火系统的正常、稳定工作,提高汽油燃烧效率、提高动力性能、节能减排具有关键影响。
目前汽车点火控制器的生产企业,都按各自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无论国内还是国外,无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对点火控制器进行规范,因此急需制定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对控制器的基本性能、技术要求等进行具体的规定,填补标准空白,以规范、指导点火控制器的设计和制造,统一行业标准来衡量和评价点火控制器的性能和质量,推动汽车点火控制器行业的技术创新和标准化发展。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在充分理解道路车辆电气电子相关标准、点火线圈标准等相关标准内涵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我国汽车点火控制器产业发展需求的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有利于规范我国汽车点火控制器的产品开发、检测试验、质量评定及整车应用,解决点火控制器发展中的质量问题、效率问题、促进产业协调发展,还有利于推动汽车点火控制器行业的技术创新和标准化发展,有效形成汽车点火控制器领域的技术积累,建立和国外先进企业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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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监管促进新能源车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5年1月24日 来源:金融监管总局 |
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公布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监管促进新能源车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称,近年来,新能源车险快速发展,有力服务国家绿色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进一步深化车险综合改革,提升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新能源车险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指导意见》共分六个部分二十一条。
第一部分明确总体要求,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深化新能源车险改革,优化产品服务供给,完善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
第二部分提出合理降低新能源汽车维修使用成本,包括推动降低维修成本、引导消费者培养良好用车习惯、推进数据跨行业共享、探索建立保险车型风险分级制度等内容。
第三部分明确创新优化新能源车险供给,提出引导建立高赔付风险分担机制、稳妥优化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丰富商业车险产品、优化商业车险基准费率等举措。
第四部分要求提升新能源车险经营管理水平,包括推动经营提质增效、加强精细化管理、主动顺应智能驾驶趋势、探索风险减量服务创新和开展安全性经济性研究。
第五部分明确加强新能源车险监管,要求提升理赔服务质效、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费率回溯监管、加强行业自律、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第六部分提出加强统筹协调、压实各方责任、做好宣传引导等强化支撑保障内容。
《指导意见》的发布是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推出的一揽子政策举措。
《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把握市场规律,探索改革创新,促进新能源车险业务降本增效,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车险保障需求。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单位推动各项举措落地实施,推进新能源车险供需两侧改革,完善车险保障服务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及新能源车险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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