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4日-3月30日)
l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74批)公示 l 关于征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汽车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l 2025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县备案审查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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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74批)公示 2025年3月25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
3月25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公布《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74批)公示》。
公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现对通过技术审查的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见附件1),以及部分不满足现行标准要求予以撤销的车型(见附件2)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列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74批公示)》的公示达标车型共4849款。其中,客车公示车型116款,乘用车公示车型12款,载货汽车公示车型3406款,牵引车辆公示车型308款,挂车公示车型1007款。另外,道路运输车辆公示撤销车型共221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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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汽车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2025年3月25日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3月25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整车分会公布“关于征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汽车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函告称,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整车分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的汽车行业标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已经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已在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官方网站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5年5月5日。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流程、核算边界与范围、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质量管理和文件存档、报告内容和格式,共九章,以及附录A(资料性)其他间接排放(范围3)-类别描述及其边界;附录B(资料性)化石燃料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和GWP 值;附录C(资料性)过程排放相关参数值;附录D(资料性)运输工具温室气体排放因子;附录E(资料性)废弃物不同处理方式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方法;附录F(资料性)交通工具温室气体排放因子;附录G(资料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共七个附录。本文件规定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报告内容和格式等。本文件适用于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为主营业务的生产企业。
汽车是我国国民经济支柱型产业,具有产业链长、带动性强的特点。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作为汽车全生命周期的终点,同样受到关注。《“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将“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列为重点工程与行动,提出加强汽车生产、销售、维修、报废等信息的互联互通。车企通过尽职调查和负责任供应链管理等方式开展整个产业链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核查,并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温室气体核算结果,以此为供应链上的碳减排指标设定提供依据,推动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对支撑我国汽车全产业链碳达峰、碳中和全局谋划具有重要意义。此外,随着汽车产业的迅速发展,报废机动车回收量将大幅增长,造成整个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较大,同时由于整车企业对于汽车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的需求,急需建立一套统一规范的核算方法。
为了推动汽车产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3 年筹备成立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组,围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过程排放、燃烧物排放等环节开展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研究和立项推动工作。
2023年11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第三批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外文版项目计划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3〕291 号),《道路车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及报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汽车行业标准正式下达立项计划。
2025年3月15日,起草组广泛吸纳行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标准文本,形成《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的制定能够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准确掌握每个环节的温室气体排放、摸清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家底”,从而加强温室气体排放途径的管控,助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同时也助力主管部门准确摸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温室气体排放基本情况,为相关政策制订提供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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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县备案审查结果公示 2025年3月27日 来源:财政部 |
3月27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联合公布《2025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县备案审查结果公示》。
公示称,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2025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3号),近日,三部门组织专家对有关省上报的试点县实施方案进行了备案审查,2025年拟支持75个试点县(名单附后,排名不分先后)。现将上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4月2日。
附件: 2025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县备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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