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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250512
发布时间:2025-05-12 16:25:10    浏览量: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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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关于征求《电动汽车车载动力电池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推荐性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l  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

 

关于征求《电动汽车车载动力电池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推荐性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202559日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59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公布“关于征求《电动汽车车载动力电池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推荐性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函告称,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的《电动汽车车载动力电池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推荐性国家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提交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578日。

 

《电动汽车车载动力电池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SOCE 精度验证试验、虚拟里程精度验证试验、在用车符合性,共七章,以及附录A(规范性)电动汽车车载动力电池老化衰减方法;附录B(规范性)OBD 接口传输数据清单;附录C(规范性)车辆系族定义;附录D(规范性)试验过程中的参数;附录E(资料性)车辆调查清单,共五个附录。本文件规定了纯电动汽车、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车载动力电池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N1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 kgM1M2类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 500 kgM1类车辆可参照执行。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随着能源结构转型和“双碳”战略的深入推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呈现爆发式增长,正在进入产业高质量发展阶段。截至2024 年底,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3140 万辆,占汽车总量的8.90%。动力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其耐久性直接影响整车经济性、动力性、安全性、环保性和驾驶体验,也关系到动力电池下游产业梯次利用和回收的发展,成为行业和政策关注重点。

 

国家先后出台政策和规划,加强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但缺乏统一的动力电池耐久性测试评价方法。国务院《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明确提出,强化长寿命的动力电池技术攻关,实现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可追溯。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企业建立电池溯源信息系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生产厂家在汽车三包凭证上规定动力电池的衰减限值。现行国标只有基于单体电芯的基础循环寿命测试标准(GB/T 31484-2015 电动汽车用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行业对车载电池耐久性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尚未统一。

 

目前联合国正在制定基于整车的车载动力电池耐久性全球技术法规(GTR22),我国作为98 协约国,有义务转化并加快制定相关标准。欧七和美国ZEV 标准也规定了电动车电池耐久性的最低性能指标,以此监控车辆在全生命周期的电池衰减情况。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世界第一,在市场和技术上具有重要地位,亟需制定电动汽车动力电池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进一步推动技术发展,全面提高我国汽车产品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建议自标准发布6 个月后实施。

 

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

202556日  来源:生态环境部

56日,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59日公开)。

 

意见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近年来,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获得感显著增强。当前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大气质量影响凸显,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进和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守法者利益,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方针。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治理,包容审慎、宽严相济,协同监管、数智治理,围绕机动车特别是货车排放领域问题,落实车辆生产、所有、使用、服务等各方责任,发挥科技赋能和部门协同优势,提高管理精准性和高效性,推动合规达标和污染减排,助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严格落实机动车合规达标排放要求

 

(一)试行货车差异化定期排放检验制度

对于总质量3.5吨以上柴油货车,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排放数据,在年度检验周期内车载终端运行传输正常且稳定达标,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免于本检验周期上线排放检验。对于经依法查实违法排放且被行政处罚的车辆,停止执行上述政策。(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二)开展现场检查强化车辆排放监管

将货车抽查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依托现有货运通道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重要交通卡口等,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开展路检路查。针对重点用车单位、运输公司、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等车辆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添加尿素、不正常运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擅自篡改OBD、冒黑烟等“三不两改一黑”问题。

对于发现问题的车辆,由生态环境部门指导提醒并督促及时维修治理,逾期未改正或屡查屡犯的,列入重点管理清单。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将车辆环境违法行为告知相关运输公司、重点用车单位,督促其加强车辆管理。(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高排放车辆遥感筛查溯源

利用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技术手段,筛查货车违法排放问题线索。针对筛查发现的排放异常偏高车辆,提醒通知车辆所有人及时维修治理。对于逾期未维修治理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年度排放定期检验中重点查验相关问题情况,并溯源车辆相关运输公司(或个人)、相关排放检验机构。加强对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设备维护,规范车辆超标排放违法行为证据采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三、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治理

 

(一)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

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准入管理,统一采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人员技术能力、设备性能指标和软件防篡改等要求,明确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环节环保专家现场审查要求。

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充分运用远程监控、大数据分析、信访投诉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建立严重违法机构退出机制,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认定标准,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检验资格。对于一般性、管理类、不规范检测等问题,以教育整改为主,加强帮扶指导,及时提醒预警,督促其自查自纠。

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检测能力验证及比对,指导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活动,对于符合检测条件的车辆全面采用工况法检测。鼓励地方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制度,实施检验设备“明管明线”管理。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研究开发全省统一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软件。(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联动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要求,全面构建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制度,有效推进超标排放车辆维护修理,减少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机动车排放源头管理

 

(一)完善机动车OBD系统功能

指导机动车生产企业完善OBD防刷写和防篡改、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或拆除报警提示等功能。鼓励生产企业为OBD被刷写和破坏拆除污染控制装置的车辆提供维修恢复服务,采取措施防止车辆OBD等核心控制数据泄露,避免用于非法刷写。(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

强化机动车生产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督促生产企业依法报送排放零部件故障维修、技术服务通报等信息。鼓励生产企业根据车辆质保、维修、远程监控等信息加强货车排放缺陷分析。对存在超标排放、控制系统防篡改功能缺失、污染控制装置拆除破坏后提示报警功能缺失等设计、生产缺陷的车辆,由生产企业主动召回。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系统,综合利用报送信息、定期检验、遥感监测、路检路查、黑烟抓拍、远程在线等数据,分析统计存在集中超标或违法问题的车型信息,筛查缺陷车型线索,推动生产企业实施排放召回。(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老旧机动车报废更新

落实《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要求,推进符合条件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营运货车和燃油乘用车的报废更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数据共享和协同联动

 

(一)实现各部门各层级数据共享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机动车检验与维护、监管处罚等数据信息。推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享货车OBD数据信息。优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平台功能,加快跨行政区排放检验结果互联互通,实现排放检验关键过程数据三级联网。完善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实现机动车行政检查和处罚记录信息全国互联互认。(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多部门协同联动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案件移交、源头追溯等工作机制。依法追究生产、销售、使用作弊器,以及破坏、篡改OBD或污染控制装置的相关方责任。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加强跨区域合作和行刑双向衔接,健全联合挂牌督办和制发典型案例等制度,完善证据转换等双向衔接机制。(生态环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数智化监管能力水平

 

(一)数字赋能精准筛选问题线索

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货车排放监管系统,建立AI分析模型,精准识别机构弄虚作假、货车弄虚作假和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溯源超标车辆相关生产企业和机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专业队伍和装备能力建设

加强机动车和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管理、执法、技术支撑等部门协同配合,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科学配置OBD诊断仪、尾气检测仪、工业内窥镜等专业设备。加快机动车氮氧化物快速检测设备和遥感监测技术方法研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一)完善机动车监管法律规范

推动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认定情形标准与规则,明确破坏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使用作弊装置等违法行为责任。研究修订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细化有关机构犯罪情形认定。统一违法犯罪案件定性、案件管辖、证据规格等法律适用。相关部门积极为刑事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支持。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提出专业支持需求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政策标准体系

细化明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技术要求。加快修订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加严车辆数据管理和污染控制装置性能要求。研究制订在用车OBD检测方法,加强OBD读取设备性能和篡改识别功能。(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