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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250728
发布时间:2025-07-28 16:00:39    浏览量:477次    

(2025721-727)

l  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l  关于公开征求《汽车座椅通风装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汽车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5723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723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运输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汽车整车道路货运行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全文如下: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整车物流成为产业链中的关键环节,重要性日益凸显。近期,部分地区车辆运输车违法超标装载运输乱象反弹,严重扰乱整车物流市场秩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运输车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整车物流市场秩序,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自20257月起至202512月底,联合开展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聚焦车辆运输车超标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管理、强化源头装载监管、加强路面执法检查、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坚决禁止超标装载运输违法车辆上路通行,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更新改造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坚决遏制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营现象反弹,维护整车物流市场秩序,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促进整车物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管理。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的监管,强化对新增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查验,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处理生产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企业。

 

(二)强化源头装载监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乘用车制造企业乘用车装车点的管理,督促企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合规装载运输(合规车辆运输车装载示意图见附件1)。要加强对辖区整车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整车物流企业合规装载运输。要强化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的源头监管,严禁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出厂(场)上路;对于指使、强令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超限运输乘用车的,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三)加强路面执法检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路面执法,强化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周边道路以及高速公路(含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执法检查,严查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输行为(合规车辆运输车装载超出限值的处罚要求见附件2),严禁使用临时号牌挂车运输乘用车。对非法改装的车辆运输车,依法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将违法车辆纳入高风险车辆清单,实施重点拦查教育。要在执法中加强车辆运输车违法信息的核查,核实并采集装载单位、运输企业以及运载乘用车品牌等信息。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702号)有关要求,对平头铰接列车装载超过6辆、长头铰接列车装载超过7辆、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装载超过9辆的,均认定为违法运输车辆,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发现上述违法运输车辆时,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在高速公路上查处的违法车辆,要倒查其驶入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发现与违法车辆串通对其违规放行的,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源头处罚。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处罚案卷资料(车辆装载单、处罚决定书等)逐一扫描,通过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转递至车辆运输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从业资格证、企业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所在地和车辆装载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汇总本区域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运输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违法运输信息,连同本地车辆装载单位违法信息,一并推送给本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运输车,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整车物流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运输车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整车物流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车辆装载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货运站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对不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装载场所、单位,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推动装载单位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处罚,相关处罚结果要及时通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三、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持续时间共6个月,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57月)。各地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工作专班,联合制定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治理措施,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推动专项治理行动扎实开展。

 

(二)宣传教育阶段(20258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梳理辖区内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物流场站等,集中开展宣传教育,督促企业加强自我管理,整改、淘汰非法改装的车辆运输车,合规装载、运输。

 

(三)重点整治阶段(20259-11月)。各地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和治理工作。对车辆运输车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512月)。各地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照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认真梳理专项治理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车辆运输车常态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在确保行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治理工作。要加强督导检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排查与突击行动相结合、联合检查与专门督导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推动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广泛收集群众反映的违法运输、违规执法等投诉举报事项,督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即接即查即办”。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引导行业自律,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罚企业名单,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附件:

1、合规车辆运输车装载示意图(略)

2、合规车辆运输车装载超出限值的处罚要求(略)

 

关于公开征求《汽车座椅通风装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汽车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2025725日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725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车身附件分委会公布“关于公开征求《汽车座椅通风装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汽车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函告称,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车身附件分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的《汽车座椅通风装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汽车行业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提交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595日。

 

《汽车座椅通风装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共七章。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座椅通风装置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12 V24 V电压系统的汽车座椅通风装置,其他类型座椅通风装置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的制定,依据国内的气候特点、用户的使用习惯定义了完善的座椅通风装置的试验条件,并增加了相关测试参数及试验方法,以更接近真实客观的条件进行产品验证,可以为车企对座椅通风装置及所属部件构成的总成等研发设计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撑,有利于提高产品的品质,提升产品的竞争力,促进汽车行业的技术提升。

 

目前国内外现有标准中均未有对汽车座椅通风装置的详细的要求,本标准未采用和涉及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