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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201228
发布时间:2020-12-28 16:49:16    浏览量:1556次    

                                                (20201221-1227)

l  关于公布第27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l  关于发布载客车辆(M1类)落实《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的符合性情况清单(第十二批)的公告

l  关于暂停未报送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自查结果的企业合格证的通知

l  关于落实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及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升级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27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20201218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121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公布第27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178.12018)落实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8)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第27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发布。    

 

列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27批)》的达标车型共2271款。其中,客车达标车型109款;乘用车达标车型11款;载货汽车达标车型1357款;牵引车辆达标车型215款;挂车达标车型579款。

 

关于发布载客车辆(M1类)落实《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的符合性情况清单(第十二批)的公告

20201218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12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载客车辆(M1类)落实《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的符合性情况清单(第十二批)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38号),现将载客车辆(M1类)有害物质使用、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分别对照国家标准《汽车禁用物质要求》和《道路车辆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的符合性情况(第十二批)予以公告。

 

列入附件“载客车辆(M1类)落实《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的符合性情况清单(第十二批)”的共有7591款车型符合标准。其中,第一部分新产品1253款车型;第二部分变更扩展产品6338款车型。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汽车生产、使用和回收过程所产生的重金属和残留粉尘等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越来越大。执行《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规定,对载客车辆(M1类)有害物质使用和可回收利用率实施监管,以防止车辆中铅、汞、镉等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关于暂停未报送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自查结果的企业合格证的通知

20201214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12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暂停未报送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自查结果的企业合格证的通知》。

 

通知称,为保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持续满足准入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部署要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于20201115日前报送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自查结果。

 

截止1115日,有474家企业未按时报送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自查结果。经上报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同意,对未报送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自查结果的企业,暂停合格证电子信息传送,企业整改完成并报送自查结果后予以恢复。

 

关于落实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及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升级的通知

20201225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12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落实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及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升级的通知》。

 

通知称,为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我中心对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并增加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模块(以下简称“专用作业车免税申报”模块),提供免税车型申报及免税标识标注等功能,为妥善做好系统升级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作业车免税申报

202111日起,企业可访问系统的“专用作业车免税申报”模块,登录后通过专用作业车免税申报菜单进行车型申报(系统网址为https://hgz.miit.gov.cn)。我中心按照20号公告附件1《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二、免税标识标注

(一)系统升级

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网页版将于202111日自动升级,相关企业无需手动操作。

对于使用“机动车合格证管理信息系统V4.0客户端”的企业,20201225日起,可通过“系统升级”菜单进行升级,升级完成后系统设置中提供三条上传线路(HTTP线路、HTTPS线路及测试线路)、合格证表单中增加“专用作业车免税标识”参数;自202111日起应切换上传线路为“HTTPS线路”。

对于使用二次开发代理服务的企业,可通过“系统升级”菜单进行升级,升级完成后系统设置中提供三条上传线路(HTTP线路、HTTPS线路及测试线路)、本地服务描述中增加“ZYZYCMSBS”字段;自202111日起应切换上传线路为“HTTPS线路”。

对于使用“合格证管理系统V4.0 进口车专用客户端”的企业,自202111日起,登录系统后需根据系统提示完成升级或进行手动升级,升级完成后即完成上传线路切换、电子信息单表单中增加“专用作业车免税标识”参数。

(二)免税标识标注

202111日起,对于使用二次开发代理服务的企业,可在上传机动车合格证时通过对“ZYZYCMSBS”字段赋值完成标注,列入《目录》或《清单》的赋值1,其余赋值0,若企业未赋值则默认为0;其余企业在填写机动车合格证以及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可直接对免税标识字段进行标注,列入《目录》或《清单》的标注为“是”,其余标注为“否”,若企业未标注默认为“否”。

对于车型列入《目录》或《清单》后,需要重新标注免税标识的情况,使用二次开发代理服务的企业可在上传机动车合格证修改申请时对“ZYZYCMSBS”字段赋值1,其余企业在修改机动车合格证以及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单时直接将免税标识字段标注为“是”。

 

三、最后一期《免税图册》采集

税务机关对20201231日之前申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编列下发最后一期《免税图册》,企业可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首页,并点击右侧“免税图册采集”后,使用原账号登录《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申报。

 

四、其他事项

我中心将于2020123118时至2021118时进行系统升级维护,期间暂停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及相关系统服务。

企业办理业务过程中,如遇到系统使用相关问题,可查看在线帮助文档或拨打“12381”热线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