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分会
今天是:    
【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210524
发布时间:2021-05-24 16:36:38    浏览量:1499次    

                                                   (2021517-523)

l  关于GB 30510-2018等四项标准整改确认的通知

l  关于规范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l  关于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的令

l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

 

关于GB 30510-2018等四项标准整改确认的通知

2021517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5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GB 30510-2018等四项标准整改确认的通知》。

 

通知称,按照GB 30510-2018《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5083-2019《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GB 38262-2019《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 18296-2019《汽车燃油箱及其安装的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要求,自202171日起,企业新生产的相关车辆产品应符合标准要求。近期,装备中心对《公告》内产品进行梳理,部分产品仍不符合标准要求(具体名单见附件,截至342批公告数据统计),请企业尽快按照标准要求安排整改工作,并及时申报。采用简化申报的产品,企业应尽快协调相关底盘生产企业进行整改确认。

 

相关汽车生产企业应关注附件《未整改车型名单(截至第342批《公告》数据)》,按要求进行整改,确保202171日前新生产的产品符合四项标准要求。

 

关于规范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1518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5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网站公布《关于规范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按照《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21]35号)的要求,现将规范《公告》产品准入相关申报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第345批《公告》起,新申请产品准入的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应在《公告》“其它”栏中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2008)填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准运介质的最大密度,不再填写具体介质品名、项别。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罐车车型,生产企业应在202171日前,通过变更扩展进行相关整改申报。

 

二、罐车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罐车的设计、制造及检验。对于罐车在运营使用环节中发生准运介质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对《公告》相关技术参数进行变更备案,保证罐车生产一致性。

 

三、相关罐车生产企业应在罐车设计文件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载明适装介质;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公告》产品准入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对罐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相关内容进行检查确认。

 

关于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的令

2021520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520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的第40号令”

 

40号令称,《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已经20213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生态环境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71日起施行。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管理部门与职责分工、与现有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的关系、信息收集途径、关于召回条件、调查与认定规范、其他说明等七个方面。

 

《规定》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机动车排放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保护召回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中关于生产者或经营者排放召回的相关时限要求也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一致,保证整体召回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协调性。《规定》明确,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排放危害具体包括三种情形),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

 

《规定》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汽车产品缺陷调查与认定程序相比,虽然基本流程一致,但部分环节增加了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联合开展的要求。

 

由于排放召回单车召回成本可能高于汽车安全召回,因此《规定》的实施短期内会给部分机动车企业,尤其是给排放技术水平较低的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和品牌压力。但从长期来看,实施排放召回是必然趋势,《规定》会促使机动车行业更为重视排放技术研发及相关的标准要求,倒逼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升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

202152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521日,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加快停车设施提质增效、强化资金用地等政策保障、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完善停车管理法治保障、加强组织领导等七个方面共二十二项具体要求。

 

《意见》确定的主要目标是:2025年,全国大中小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信息技术与停车产业深度融合,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依法治理、社会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明确,做好城市停车普查,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规划。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新建居住社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位。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结合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等改造,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商业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结合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和周边区域交通条件,区分不同时长停车需要,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临时停车等措施,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适当控制公共交通发达区域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鼓励大中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支持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建设换乘停车设施,优化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统筹推进路内停车和停车设施收费电子化建设,并按一定比例配建新能源小汽车、公交车等充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