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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220104
发布时间:2022-01-04 15:24:16    浏览量:18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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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关于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令

l  关于发布《机动车登记规定》的令

l  关于发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令

l  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关于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令

20211227日  来源:公安部

1227日,公安部网站公布“关于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令”。

 

公安部令第162号称,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2112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4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共7111条。此次修订共涉及93条,其中修改80条、新增13条。

 

2004年,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此后进行了4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便捷高效服务的新需求。

 

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主要突出“四个聚焦”:一是聚焦推出更多服务措施。固化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异地分科目考试、推行电子驾驶证等改革措施,保障改革与法治协同。新推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逾期未换证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优化考试内容和项目等便民措施,更好地服务群众企业。二是聚焦强化重点驾驶人管理。严格申请条件,对毒驾、再次酒驾、危险驾驶构成犯罪等人员,禁止增驾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保障公共安全。针对运输行业反映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短缺问题,放宽驾驶职业教育领证年龄,改进申请和考试制度,引导鼓励驾驶职业培训教育发展。三是聚焦改进驾驶证申领使用制度。改进实习期管理制度,明确初次取得汽车类或者摩托车类驾驶证的12个月内为实习期,增驾每种车型不再单设实习期,解决群众反映实习期限制过多的难题。完善准驾车型种类,增加“轻型牵引挂车”车型,满足群众驾驶小型旅居挂车出行需求。改革境外驾驶证换领制度,对申请换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需取得境外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二年以上,并参加全科目考试。四是聚焦健全驾驶考试监管机制。坚持放管并重,结合驾驶人考试业务延伸下放,进一步加强对县级车管所、社会考场的监督管理,严格违法违规考试责任追究,以强有力的监管促规范、促公正。

 

关于发布《机动车登记规定》的令

20211227日  来源:公安部

1227日,公安部网站公布“关于发布《机动车登记规定》的令”。

 

公安部令第164号称,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202112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5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共793条。此次修订共涉及78条,其中修改53条、新增25条。

 

2004年,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发布了《机动车登记规定》。此后进行了2次修订。

 

修订《机动车登记规定》主要突出“三个深化”:一是深化简政便民利企。在固化车辆检验“全国通检”、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检验标志电子化等改革措施基础上,新推出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等便民措施。二是深化重点车辆监管。严格“两客一危”重点车辆登记审查,对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核查运输资质,加强部门协同,严格规范管理。严格违规车辆嫌疑调查,对发现车辆涉嫌非法生产、拼装、改装、被盗抢骗等嫌疑的,启动调查程序,严格追究违法违规责任。三是深化业务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对车辆管理所、登记服务站办理车辆登记查验、牌证发放等工作监督管理,对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为不符合标准车辆上牌的,严格责任追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高速发展,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有量持续高位增长。截至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93亿辆(汽车突破3亿辆),每年新登记机动车3000多万辆,新领证驾驶人2000多万人,总量和增量均位居世界第一。面对道路交通大发展的形势和挑战,全国公安交管部门紧紧围绕预防事故保安全、便民利企促发展、规范执法护稳定,有力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积极服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此次修订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便捷高效服务的新需求。

 

关于发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令

20211227日  来源:公安部

1227日,公安部网站公布“关于发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令”。

 

公安部令第163号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已经202112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41日起施行。

 

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共737条,包括记分分值、记分执行、满分处理、记分减免、法律责任等内容。

 

2004年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违法记分制度,同年公安部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附件形式明确了记分行为和记分分值。记分制度实施以来对遏制严重交通违法、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发挥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教育引导作用,此次单独制定新的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记分制度的作用,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促进提升驾驶人安全文明意识。

 

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主要围绕优化记分管理制度,调整记分项目和分值,在保持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一些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同时,增加了减免记分规定,促进记分管理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程序正当、严格监督,明确对弄虚作假、买分卖分等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突出“四个坚持”:一是坚持宽严相济,系统调整记分分值。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记12分的前提下,根据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的程度,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修改后记分行为共50项,其中7项记12分,7项记9分,11项记6分,15项记3分,10项记1分。二是坚持教育引领,增加减免记分规定。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另外,对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三是坚持重点管理,严格满分教育制度。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考虑到其守法自觉性低、安全意识差,进一步强化教育管理,延长学习时间,增加考试科目,督促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记满12分的,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严格满分学习教育,提高考试难度,加强重点管理。四是坚持严格执法,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在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学法减分、满分学习教育中,坚持公开透明、程序正当、严格监督,做到记分要严格、减分要规范、教育要有效果,切实发挥好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制度的教育引导作用。同时,严查严处弄虚作假、买分卖分、替学代学、考试舞弊等行为,对发现违法违规的,严格依法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20211231日  来源:财政部

1231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就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持技术指标体系稳定,坚持平缓补贴退坡力度

 

为创造稳定政策环境,2022年保持现行购置补贴技术指标体系框架及门槛要求不变。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要求,2022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

 

二、明确政策终止日期,做好政策收尾工作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要求,为保持新能源汽车产业良好发展势头,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销售趋势以及企业平稳过渡等因素,2022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20221231日终止,20221231日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同时,继续加大审核力度,做好以前年度推广车辆的清算收尾工作。

 

三、加强产品安全监管引导,确保质量和信息安全

 

健全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压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强化产品质量保障能力,满足国家关于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等管理要求。提升企业监测平台效能,提高售后服务能力,做好事故应急响应处置。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起火及重大事故信息,加快建立车辆事故报告制度,对于隐瞒事故信息、不配合调查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涉事车型补贴资格。

 

本通知从202211日起实施。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