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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220919
发布时间:2022-09-19 16:42:21    浏览量:127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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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

l  关于开展2022年“最美货车司机”推选宣传活动的通知

l  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0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8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八批)的公告

l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

202299日  来源:商务部

99日,商务部网站公布“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部署,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统筹做好辖区内二手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及时通过应用系统确认并上传备案信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完成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信息更新工作,对2022920日(含)前按要求完成备案的,商务部于2022101日前将已备案企业信息推送给公安部等部门;对后续完成备案的,商务部及时推送备案企业信息。

 

二、规范经销小客车登记签注管理。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待销售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以下简称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签注“二手车待销售”字样,便于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对异地交易登记的二手小客车,在办理机动车转入时一并签注。对未备案的销售企业或者已备案销售企业自用车辆申请登记的,仍按原规定办理,核发机动车号牌,不予签注。

 

三、便利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办理。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其营业执照及公章影像在应用系统备案的,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不超过30日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再制作发放机动车号牌;对已备案销售企业自愿申领机动车号牌的,按原规定办理。提供“交管12123APP车主查询、出示车辆抵押登记信息服务,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销售企业、交易市场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交易、开票、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四、规范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二手小客车待售期间申领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仅用于车辆检验、加油等必要短途行驶时使用,销售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按规定粘贴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严禁用于出借、租赁等其他无关用途。二手小客车在同一企业待销售期间,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3次,对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超过3次或者二手小客车超过1年未出售的,销售企业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已备案销售企业应当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对汽车限购地区,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不占用购车指标。严禁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等利用多次转让方式长期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同一二手小客车在销售企业之间交易登记超过2次的,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五、加强二手车有关经营行为监管。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地转入的二手车违规增设检测等要求。销售企业、交易市场应当认真核对交易双方和车辆的相关信息及凭证,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经营活动,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监管,对符合转让登记条件的,指导其规范便捷协助办理登记业务;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待销售二手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规定,严格临时行驶车号牌发放和使用管理。

 

关于开展2022年“最美货车司机”推选宣传活动的通知

2022913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913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2022年“最美货车司机”推选宣传活动的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组织方式、推选标准和渠道、活动安排共四个方面。

 

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和交通精神,发掘和宣传一批在战疫情、保畅通、促发展、守安全中涌现出的货车司机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氛围,提升广大货车司机的职业归属感和荣誉感,推动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2022年“最美货车司机”推选宣传活动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主办,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交通报社组成活动组委会,负责统筹活动的组织开展,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交通报社。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共同组织开展好2022年“最美货车司机”推选宣传活动。

 

推选宣传活动从20229月开始,至2023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遴选推荐阶段。20229月至10月,各相关单位根据要求开展遴选,并确定候选人,填写《2022年“最美货车司机”推荐表》,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活动组委会将组织有关媒体开展跟车采访活动,深度挖掘推荐候选人的典型事迹,通过融媒体传播,展示新时代货车司机的生活与工作状态。结合货车司机关注的话题,联合企业和社会力量,开展关心关爱货车司机活动。

 

(二)宣传评审阶段。202211月至202212月,活动组委会根据推选标准,组织专家从推荐人选中,选出1002022年“最美货车司机”,通过《工人日报》《中国交通报》《人民公安报》以及中国工会网、中国交通新闻网、中国交通频道、中国交通报官方微博微信、交通强国App等新闻媒体和平台,集中宣传展示100名“最美货车司机”的优秀事迹,并进行网络投票。活动组委会将综合专家评分、网络投票、媒体评分、诚信指数等因素,推选出2022年“十大最美货车司机”。

 

(三)联合发布阶段。20231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审定2022年“最美货车司机”名单、推选宣传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名单,组织新闻媒体对先进人物进行持续深入的采访报道,通过事迹报告会、巡回报告会等形式,在全行业广泛宣传最美货车司机先进事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特别优秀的人选,由所在省(区、市)在集中表彰时,优先作为省级“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及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劳动模范表彰对象,并作为交通运输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感动交通年度人物”及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最美职工”推荐对象。

 

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0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8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八批)的公告

2022915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9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0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8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八批)。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0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8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八批)予以公告。

 

列入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0批)》第一部分新产品的企业有:汽车生产企业共104家、民营改装车生产企业共412家、低速汽车生产企业1家。第二部分变更扩展产品:一、参数变更:汽车生产企业有394家;二、参数扩展:汽车生产企业有569家、低速汽车生产企业2家;三、参数勘误:汽车生产企业2家。第三部分暂停、恢复企业及产品:一、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1、产品经整改已符合《公告》管理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恢复生产销售的车型有39款;2、产品不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23号)规定,自91日起暂停生产的有48家企业的车型。

 

列入附件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8批)》的车型包括:一、新发布车型:(一)符合《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188款;(二)其它新能源车型48款。二、变更扩展车型:(一)符合《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141款;(二)其他新能源车型共11款。

 

列入附件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二批)》的车型共195款。包括:一、节能型汽车车型17款。其中:乘用车车型9款;重型商用车(天然气重型商用车)3款;汽、柴油重型商用车(货车车型款,轻型商用车)5款。二、新能源汽车车型178款。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6款,纯电动商用车车型144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3款,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25款。

 

列入附件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八批)》的车型共217款。其中:一、纯电动汽车车型184款。包括:乘用车车型23款,客车车型23款,货车车型29款,专用车车型109款;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8款。包括:乘用车车型6款,货车车型2款;三、燃料电池汽车车型25款。包括:客车5款、货车车型6款,专用车车型14款。四、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名单。1、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睿蓝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重庆金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更名为“赛力斯汽车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22915日  来源:公安部

915日,公安部网站公布“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将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各主管部门。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优化准入审批,提升检验机构服务能力;二、改革创新服务,提高车检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三、坚持放管结合,强化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改革取得实效。共四个方面十五项具体要求。

 

优化检验周期新措施主要调整变化。

 

近年来,随着汽车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汽车产品质量不断提升,私家车车主车辆保养意识也不断提高,社会各界普遍呼吁放宽私家车检验周期。

 

为积极回应群众期待,适应汽车产业发展、交通安全和大气污染防控形势,此次改革进一步优化调整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9座含9座以下,不含面包车)、摩托车检验周期:

 

对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将原10年内上线检验3次(第6年、第8年、第10年),调整为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并将原15年以后每半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年检验1次;

 

对摩托车,将原10年内上线检验5次(第6年至第10年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10年内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10年以后每年检验1次。

 

新措施自2022101日起正式实施,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第6年、第10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在10年内每两年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超过10年的,每年检验1次,并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需要提示的是,为便利群众网上办理业务,公安部已在全国推广应用电子检验标志,广大车主可以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申领电子检验标志,不需要再申领、粘贴纸质检验标志。

 

有两种情形不适用新措施:一是面包车实际使用中非法改装、客货混装等问题较多,由此引发的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仍需按原规定周期检验。二是免检车辆如果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对车辆安全性能影响较大,仍需按原规定周期检验。

 

需要提示的是,车主在车辆免予上线检验期间,应注意经常检查车况,定期到专业机构对车辆制动、轮胎、灯光等安全项目进行检查保养,通过全面检查,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故障隐患,及时维修,保障车辆安全性能。擅自改装机动车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事故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大路检路查的力度,一旦发现车辆违法改装的,依法查处并责令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