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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221212
发布时间:2022-12-12 16:20:29    浏览量:2569次    

                       (20221205-1211)

l  关于乘用车企业提交2023年度积分预报告的通知

l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l  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

l  关于公布第48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关于乘用车企业提交2023年度积分预报告的通知

2022127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1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乘用车企业提交2023年度积分预报告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 第53号)有关要求,各乘用车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下一年度积分预报告。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一司委托,装备中心开展2023年度预报告的收集与审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即日起,乘用车企业应使用数据报送账号登录双积分管理系统,在线填写预报告内容,下载后由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再通过系统上传扫描后的PDF版本文件。

 

考虑疫情对行业企业影响,2023年度积分预报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21231日。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22125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125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22年第42号“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决定称,《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2292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1130日公布)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决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二、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202273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印发实施,明确取消“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下调“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为落实国务院《决定》要求,删除了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规定,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

 

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

2022126日  来源:商务部

126日,商务部网站公布“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二手车出口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有序扩大二手车出口,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经研究,决定新增14个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细化完善工作方案,建立专项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务实高效推进有关工作。建立本地区二手车出口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全流程可追溯。密切跟踪本地区出口情况,定期开展总结评估,相关情况报商务部。

 

二、严格遴选企业

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制定本地区企业准入标准,规范遴选程序,支持具有车源整合能力、海外营销渠道、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综合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建立企业考核与退出机制,实行年度考核,对于不履行质量保障责任、违法违规出口不合格或盗抢、拼装、报废车辆的,暂停或取消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资格。遴选后的企业名单及年度考核结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

 

三、保障出口产品质量与安全

二手车出口企业是产品质量责任主体,要严格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参照《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和《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9-2022),完善本地区二手车出口检测规范。出口车辆应当符合出口目标市场准入标准。出口国无准入标准的,出口车辆应当符合本地区二手车出口检测规范,并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四、提升出口质效规模

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结合本地特点,培育二手车出口相关的维修整备、检测认证、仓储物流、金融信保等配套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加快国际营销网络建设,为企业拓宽市场渠道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指导企业通过自建、资源共享或多渠道合作等方式,建立与出口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体系,保障售后配件供应,提供维修技术支持,建立投诉处理和售后服务快速响应机制,提升售后服务专业化水平。

 

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按照《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有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督导企业履行产品质量责任,维护中国产品海外形象。

 

六、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贸函〔2019335号)有关规定,在车辆交易登记、许可证申领、口岸通关、车辆注销等环节提升便利化水平,为二手车出口创造良好环境。

 

列入《第三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名单》的新增14个地区包括:辽宁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河北省(石家庄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吉林省(珲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温州市)、山东省(潍坊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关于公布第48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2022127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127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关于公布第48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178.12018)实施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8)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要求,第48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发布。

 

列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48批)》的达标车型共2166款。其中,客车达标车型46款,乘用车达标车型23款,载货汽车达标车型1444款,牵引车辆达标车型260款,挂车达标车型39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