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3日-11月19日)
l 我国在15个城市启动首批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 l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77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六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l 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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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15个城市启动首批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 2023年11月7日 来源:新华社 |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严赋憬、张辛欣)工业和信息化部14日发布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8部门已印发《关于启动第一批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的通知》,确定北京、深圳、重庆、成都、郑州、宁波、厦门、济南、石家庄、唐山、柳州、海口、长春、银川、鄂尔多斯共15个城市为此次试点城市。
通知提出,鼓励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新能源汽车全面市场化拓展和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知明确车辆电动化水平大幅提高、充换电服务体系保障有力、新技术新模式创新应用3个主要目标,以及提升车辆电动化水平、促进新技术创新应用、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全政策和管理制度4方面重点任务。
根据通知预期目标,新能源汽车推广将聚焦公务用车、城市公交车、环卫车、出租车、邮政快递车、城市物流配送车、机场用车、特定场景重型货车等领域,推广数量预计超过60万辆;充换电基础设施方面,将建成超过70万台充电桩和0.78万座换电站;新技术新模式发展将取得积极成效,智能有序充电、大功率充电、换电等加快应用,V2G、光储充放等车网融合技术示范效果良好,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有提升且示范规模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碳交易、绿色电力交易实现新突破,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率逐步提升并实现上车应用。
今年初,工信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综合考虑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新能源汽车产业基础、推广应用情况等因素,将试点区域分为三类,各区域试点城市车辆推广目标也有所不同。
对照来看,北京、深圳、重庆、成都、郑州属于第一类,目标为推广数量(标准车折算,下同)力争达到 10 万辆;宁波、厦门、济南、石家庄、唐山属于第二类,推广数量力争达到 6 万辆;柳州、海口、长春、银川、鄂尔多斯则属于第三类,推广数量力争达到 2 万辆。
随着此次试点开启,将给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带来新的发展机会,也有望打开一个巨大的增长蓝海。有测算显示,仅新能源汽车推广一项,就有望带来千亿级市场空间,这还不包括充电桩和换电站的投资增量。对城市而言,需求侧被激活,有望为供给侧带来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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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77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六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2023年11月15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11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77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六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公示称,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77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六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664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524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36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4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2076个,其中汽车产品1738个、摩托车产品331个、三轮汽车产品7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82户企业的458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36户企业368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24户企业48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22户企业42个型号。
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895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740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53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9651个,其中汽车产品9109个、摩托车产品521个、三轮汽车产品21个。本批有9户汽车生产企业的13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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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3年11月17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落实《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性能和安全运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决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车辆用于运输经营的需满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营资质和运营管理要求。本通知中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以下简称自动驾驶功能)。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加快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
(一)试点申报 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参考实施指南(附件1),制定申报方案(模板参考附件2),经车辆拟运行城市(含直辖市下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申报,车辆拟运行城市应具备政策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等条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网络安全保卫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通信管理局,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于2023年12月2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光盘一份)。在此次集中申报结束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与产业发展、试点实施和联合体申报情况,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充报送申报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方案进行初审,择优确定进入试点的联合体。
(二)试点实施 1.产品准入试点 (1)测试与安全评估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细化完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确认后,在省级主管部门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监督下,开展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实施、结果等进行评估。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监测要求将车辆接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试点管理系统。 (2)产品准入许可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后,方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产品准入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有关规定,经受理、审查和公示后,作出是否准入的决定。决定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按规定将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其准入有效期、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予以公告。 2.上路通行试点 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试点使用主体应当按规定为车辆购买保险,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监测车辆运行状态,加强车辆运行安全保障。在车辆注册登记前,申请试点使用主体变更的,应当按照要求补充提交材料。使用车辆从事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相应业务类别的运营资质并满足运营管理要求。 3.应急处置 试点实施过程中,对于交通事故、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或者因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失效等引发的突发事件,试点使用主体、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应按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并将处置过程和结果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
(三)试点暂停与退出 试点期间,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涉嫌安全隐患,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或使用主体有未履行安全责任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无线电安全保护义务等情形,应当暂停试点并整改。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保障试点实施等情形,应当退出试点。
(四)评估调整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及时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评估,优化调整产品准入许可、通行范围和经营范围,并根据产业和技术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相关内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加强工作协同和数据共享,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省级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严格做好申报审核,督促指导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落实主体责任。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建立组织机制、落实政策保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心筛选和组织具有基础和特色的申报方案,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测管理,妥善应对安全风险和突发事件。
(二)强化责任落实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承担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严禁擅自变更自动驾驶功能,严格履行软件升级管理和备案承诺要求。试点使用主体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保证车辆运行安全。
(三)营造良好环境 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从政策、规划、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运营资质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加快能力提升,鼓励城市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测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一体化集约化协同化建设。行业组织和机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快提升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能力,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四)做好总结推广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定期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凝聚各方共识,逐步完善智能网联汽车准入、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管理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对经过试点实证的自动驾驶和“车能路云”融合的先进技术和产品、可行方案、创新机制,梳理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支持进一步推广应用。
另外,《通知》还制定了《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作为准入试点安全框架。《实施指南》旨在为试点工作提供系统指导,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能力建设和产品安全验证提供安全框架。在产品准入试点中,汽车生产企业需基于指南要求,详细制定并完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在多方监督下进行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和交通规则符合性。获得准入许可后,通过产品安全相关事件监测和报告机制,对产品进行动态安全评估,及时优化调整准入许可范围、完善管理和技术要求。结合未来产品研发成果、试点实证经验,形成最佳实践,促进汽车产业持续创新发展的同时,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