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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240219
发布时间:2024-02-19 17:02:44    浏览量:597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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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汽车推荐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术语》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的函

l  关于公布第60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l  关于征求全国智能运输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体系意见的函

l  关于进一步做好二手车出口工作的通知

l  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贸易合作健康发展的意见

 

汽车推荐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术语》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的函

202425日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5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公布“汽车推荐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术语》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的函”。

 

函告称,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4/SC27)组织起草的GB/T 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提交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445日。

 

《电动汽车术语》(征求意见稿)是对GB/T 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国家标准的第一次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3.1.1 电动汽车electric vehicle;EV“下述汽车总称为电动汽车”修改为:“下述汽车总称为电动汽车,按照动力型式电动汽车可分为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按照快速换电功能,将换电模式的电动汽车定义为换电电动汽车”。

 

二、增加“换电电动汽车”术语

3.1.1.4 换电电动汽车Battery Swap Electric Vehicle可通过专用装置或人工辅助快速更换动力蓄电池实现电能补充的电动汽车。换电电动汽车分为车电分离的换电电动汽车和车电一体的换电电动汽车。

注:一个完整的换电过程所需时间一般不超过5min

3.1.1.4.1 车电分离的换电电动汽车Battery Swap EV without traction Battery不随车装备可快速更换动力蓄电池的换电电动汽车。

3.1.1.4.2 车电一体的换电电动汽车Battery Swap EV with traction Battery随车装备可快速更换动力蓄电池的换电电动汽车。

 

GB/T 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规定了电动汽车相关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电动汽车整车、驱动电机系统、可充电储能系统及充电机。自标准发布实施以来,为规范电动汽车领域相关标准内容,明确标准约束对象等起到了重要作用,有效支撑等了电动汽车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随着电动汽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相关标准化步伐的不断加快,电动汽车标准化体系对术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新技术带来新术语的出现,近期,换电电动汽车快速发展,车电分离模式已成为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新模式,而GB/T 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中并未体现换电电动汽车的术语和定义,不利于新模式的推广应用。因此启动该标准修改单计划,对现阶段标准进行部分调整,以适应产业的发展需求。

 

本标准为术语类通用基础标准,不涉及试验验证内容。

 

关于公布第60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202426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公布第60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要求,第60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发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60批)》的达标车型共1635款。其中,客车车型55款,乘用车车型17款,载货汽车车型1157款,牵引车辆车型223款,挂车车型183款。

 

另外,撤销山东盛润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SKW9400GPGL36普通液体运输半挂车达标车型。

 

关于征求全国智能运输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体系意见的函

202427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7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全国智能运输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体系意见的函》。

 

函告称,根据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安排,为完善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体系,强化标准体系相互衔接,支撑部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目标落实,现对全国智能运输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体系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220日。

 

《智能运输系统标准体系(2024年)》(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情况、标准体系结构图、标准体系明细表、标准体系统计表、其它,共五部分。按照《标准体系构建原则和要求》(GB/T 130162018)的要求,根据智能运输系统标准化活动的基本要素、业务流程和标准化对象,按照标准的类型划分为五个板块:100基础标准、200服务标准、300技术标准、400产品标准、900相关标准。

 

智能运输系统标准体系收录的标准包括全国智能运输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的现行有效、在编和拟编的国家标准145项、行业标准95项,以及与智能运输系统相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22项。按照国家标准《标准体系构建原则和要求》(GB/T 130162018),根据标准体系的内在特征和智能运输系统的具体特点,确定标准体系的结构包括术语、分类编码和数据字典等基础标准,智慧出行、智慧物流、交通运行等管理与服务标准,感知监测、通信传输、协同管控等技术标准,智能载运装备、设施智能化设备及系统等产品标准,以及相关标准。

 

按照《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关于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总体部署,以服务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聚焦智慧物流、智慧出行,以及设施设备数字化智能化、自动驾驶与车路协同等需求,研究构建智能运输系统标准体系。通过加快智能运输系统重点标准的制修订,推广智能化、数字化交通装备及成套技术,推进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网联化,推动新一代智能交通管理,提高交通运输智慧发展水平,提升交通系统运行效率、安全和出行体验,更好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

 

关于进一步做好二手车出口工作的通知

202427日  来源:商务部

27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二手车出口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印发《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以来,二手车出口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为外贸稳规模优结构,以及国内汽车消费升级发挥了促进作用。为进一步推动二手车出口发展,经研究,商务部等5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并发布2024年第6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要建立专项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职责,确保相关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推动二手车出口业务健康持续发展。各地要按照公告要求,切实做好二手车出口有关工作,要以保障出口质量信誉和规范出口秩序为重点,避免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条件和程序的有关规定,做好出口许可证发放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二手车出口相关登记管理等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做好相关出口二手车辆维修数据档案的查询服务工作,海关做好二手车出口相关通关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出口车辆的,停止受理企业二手车出口业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保障质量安全

出口车辆应符合《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 8-2022)或《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 9-2022),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出口目标国有准入标准的,出口企业应同时声明符合当地标准。鼓励二手车出口企业使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查询车辆维修记录。二手车出口企业是质量追溯责任主体,应严格履行产品检测、如实明示车辆信息等义务,严禁出口盗抢、走私、非法拼装、报废等违规车辆。

 

三、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鼓励各地建设集展示交易、维修整备、检测认证、报关出口、仓储物流、金融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二手车出口基地,提升集聚效能。鼓励有条件的二手车出口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实现出口二手车转让登记、注销登记一站式办理。指导企业通过自建、资源共享或多渠道合作等方式,建设海外维修服务体系,增设海外售后服务网点,多渠道保障备品备件供应。支持汽车生产企业进一步健全国际营销网络,充分发挥品牌、渠道等优势,切实提升自产汽车在海外的售后维修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重点市场建立公共的展示交易中心及海外仓。充分利用各类贸易促进平台,支持企业拓宽海外市场渠道。鼓励创新二手车出口营销模式,积极探索建设二手车出口电商平台、拍卖平台等。

 

四、强化监管和服务

各地要及时跟踪本地区出口情况,加强对二手车出口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到全流程可追溯,有效防控各类风险。建立本地二手车出口信用评价体系,引导企业守法合规、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出口秩序。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口二手车转让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可以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作为其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结合本地实际,优化监管流程,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将加强监管,对二手车出口工作进行检查。

 

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贸易合作健康发展的意见

202427日  来源:商务部

27日,商务部网站公布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贸易合作健康发展的意见》。

 

意见称,新能源汽车贸易合作健康发展,有助于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对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新能源汽车贸易合作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服务加快建设贸易强国。

 

二、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水平

(一)鼓励海外研发合作。鼓励新能源汽车及其供应链企业高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依法依规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积极与国外研究机构、产业集群等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融入全球新能源汽车创新网络,提升我国新能源汽车设计、研发及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创新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海外合规经营能力。鼓励行业组织、智库机构等开展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海外合规培训。及时跟踪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领域相关市场准入、环境保护、数据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法规,编发国别贸易指南。指导相关机构、行业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的绿色低碳标准研究,组织开展碳足迹管理等专题培训,增强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意识和应对风险能力。(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因地制宜加强与海外相关企业合作。引导新能源汽车及其供应链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在相关国家进行技术合作,构建各方共建共享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鼓励行业组织加强对海外市场研究,根据市场规模、贸易潜力、消费结构、产业互补、国别风险等因素,指导新能源汽车及其供应链企业优化国际合作。(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海外维修等售后能力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自建海外营销售后服务网点和维修备件中心,积极运用数字技术开展远程诊断、技术支持等服务。引导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强与动力电池等配套企业的海外维修合作,开展维修技术人员培训,提高维修专业化水平。鼓励企业技术人员到一线提供维修服务,提升售后服务质量。(商务部牵头,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培养国际化人才。支持行业组织、高校、智库机构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国际化课题研究,组织举办专题培训,提升企业职工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教育部、商务部,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国际物流体系

(六)优化运输管理。优化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等出口相关环节程序,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关于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运输的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制定出台乘用车集装箱载运技术标准。在严格保障运输安全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动力电池铁路运输的技术方案。指导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物流企业按照水路运输危险货物有关法规做好出口运输申报的相关工作,定期对相关企业开展培训,提升申报效率。(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运输保障与服务。引导航运企业合理提升滚装运输船队规模,鼓励充分利用集装箱、纸浆船等创新灵活的运输方式。鼓励航运企业、新能源汽车企业共同整合在海外市场的仓储、物流资源,加强相关设施共享,多措并举缓解出口车辆在“最后一公里”滞压问题。支持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港口提升滚装专业化泊位通过能力,鼓励航运企业增加新能源汽车滚装船班次和开辟新航线,加快打通新能源汽车多港出海大通道。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加大对我口岸运输情况监测,保障新能源汽车出口安全、顺畅、高效。支持行业组织与海外市场相关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开展国际物流服务标准化合作。(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金融支持

(八)优化信贷支持方式。引导银行机构结合展业实际,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设计金融服务方案,综合运用好金融产品。鼓励银行机构开展面向新能源汽车产业上下游的境内外供应链金融服务。(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合理设置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等行业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容忍度。鼓励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拓展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承保,持续优化创新产品和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保险机构积极向银行、相关企业提供资信调查和国别风险研究服务。(财政部、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企业汇率避险意识与能力。鼓励银行机构优化外汇产品,主动靠前服务,更好满足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企业汇率避险需求。有关地方、行业组织面向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方面的培训、咨询等公共服务,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便利人民币跨境结算。鼓励银行机构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相关企业纳入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简化业务办理流程。鼓励银行机构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新能源汽车企业提供涵盖人民币融资、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贸易促进活动

(十二)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商务活动。鼓励会展企业赴境外举办新能源汽车相关领域的展会,有关地方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和自办展会的支持力度,贸促机构、行业组织加强协调和服务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行业组织在重点海外市场举办品牌推介,支持企业打造全球知名品牌。各地方、贸促机构和行业组织支持新能源汽车及其供应链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境内国际性展会平台,塑造中国制造形象,拓展国际合作空间。(财政部、商务部、中国贸促会,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公共平台支撑。指导相关行业组织、智库机构建设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政策法规研究、行业自律等工作。发挥各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作用,在共性技术研发、供应链协同、物流、金融、国内外法规标准宣介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并为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完成相关检测认证等提供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良好贸易环境

(十四)推动标准国际化和合格评定互认。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领域国际标准制定。推动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动力电池等领域国内外标准协调对接。开展灵活务实的多双边合格评定互认合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充分发挥自由贸易协定效能。高质量实施已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支持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企业充分利用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安排。(商务部牵头负责)

(十六)完善进出口管理政策。规范出口秩序,为新能源汽车出口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树立中国品牌良好形象。(商务部牵头,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十七)充分发挥多双边机制作用。用好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等平台及审议监督机制,为我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产品创造公开、透明、可预期国际贸易环境,切实维护相关产业全球供应链稳定畅通运转。加大政府间沟通力度。(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积极妥善应对国外贸易限制措施。引导行业组织和企业积极与国外业界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外贸易限制措施。(商务部牵头,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