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3日-6月9日)
l 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l 关于征求《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峰值功率试验方法》等两项汽车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l 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
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2024年6月3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6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公告称,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4。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同时废止。2024年7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2年2号公告规定执行。2024年7月1日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
新《目录》自第六十五批开始。新《目录》公告后,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申请列入新《目录》。
五、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四个附件分别是: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公告》明确了2024年7月1日起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船税政策适用的技术要求。2012年起,我国开始实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减免税政策,政策的实施对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引导节能减排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可减免车船税政策通知》,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其中,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消费者缴纳车船税时可直接享受免税政策;其他新能源汽车车型和节能汽车分别需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和燃料消耗量要求,进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后方可享受减免税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及标准更新情况,政策实施后三次提升和完善相关技术要求。此次是第四次政策调整,此次调整总体注重强化税收政策对先进技术的引领作用。节能汽车方面,主要考虑行业技术水平发展、测试工况切换等因素,调整了部分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新能源汽车方面,2023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更新了2024年后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辆购置税政策适用的技术要求,为保证政策支持方向统一,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技术要求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
关于征求《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峰值功率试验方法》等两项汽车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2024年6月5日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6月5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技术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峰值功率试验方法》等两项汽车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函告称,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4/SC27)组织起草的QC/T《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峰值功率试验方法》、QC/T《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排气试验方法》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提交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4年7月15日。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峰值功率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缩略语、试验条件、试验方法,共六章,以及附录A(资料性)动力电池产气分析方法。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动力电池热失控条件下排气收集、气体成分检测及试验数据分析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电池包或系统以及使用动力电池的电动汽车整车。
能源结构调整、碳中和“双碳”目标推动着新能源行业蓬勃发展。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和动力电池能量密度的提高,安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2022 年汽车标准化工作要点》指出“启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安全相关标准修订工作,进一步提升动力蓄电池热失控报警和安全防护水平。开展动力蓄电池耐久性标准预研,推进动力蓄电池电性能、热管理系统、排气试验方法及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通用要求、管理规范等标准研究,促进动力蓄电池性能提升和绿色发展”。
热失控是动力电池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种危险情况,电池热失控过程中内部的活性材料会发生剧烈的放热反应,释放出大量的热量和有害气体,可能引发二次火灾爆炸事故和人员伤害。电池排气试验是一种用于评估电池安全性的测试方法,通过模拟电池在热失控或其他异常条件下的排气行为,从产气量、气体组分等方面了解电池在极端情况下的安全性能,是确保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安全的重要手段。目前,关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排气试验方法国内外行业均无明确的技术要求、无统一的试验方法、无系统的评价体系、无完善的标准规范。随着电动汽车安全全球技术法规(UN GTR 20)电池毒气相关研究工作的开展,建立完善的电池排气试验方法显得尤为迫切,我国需要加快制定和实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电池排气试验方法,以提高我国电动汽车产业的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电动汽车具有经济、环保、低噪音、易保养和政策优等优势,已成为未来汽车发展的重要方向。但近年来电动汽车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事故发生后动力电池的产气量、产气流速、气体成分等是评估电池乃至电动汽车安全性能的一个重要参数。国内外在动力锂电池排气安全方面虽已有相关研究,但是没有形成标准化的试验方法。
制定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排气试验方法标准,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统一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排气试验方法。本标准为电池排气试验提供统一测试方法,确保不同实验室和测试设备之间获得的数据具有可比性和一致性,从而为电池性能评估提供可靠依据。
2)填补行业空白,完善行业标准体系。电池排气试验方法标准的制定,将有力支撑我国参与联合国全球技术法规工作。
3)提升产品安全水平,建立评价准则依据。制造商通过排气试验可评估产品热失控安全性、反向指导产品材料选型及设计优化,且可为未来产品排气判定条件或评价准则建立提供依据,有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产品安全水平。
4)促进技术交流、推动技术创新。统一的排气测试方法可以促进国内外制造商、检测机构、实验室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安全绿色发展。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峰值功率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符号和缩略语、试验方法、数据记录与处理,共六章。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峰值功率试验方法。本文件规定的试验方法主要适用于0℃及以上峰值功率的测试,其他温度环境的峰值功率参照使用。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模块。
随着能源与环境问题的日益加重,新能源汽车已经成为各国未来发展的重点方向,以锂离子电池为代表的动力蓄电池由于具有能量密度高和成本低的优点,被广泛的应用于电动汽车,峰值功率作为电动汽车的重要性能指标之一,其功率状态SOP(State of Power)是电池在不同状态下可输入和输出的极限功率,代表电池对充放电功率的承受能力。
由于峰值功率是锂离子电池的隐形状态,受工况、温度、荷电状态及衰减等因素的耦合制约,无法用数学表达式对其统一描述,精确的对应关系的建立需通过大量的实验,且精度难以保证。目前行业内尚无峰值功率的相关测评标准,国外标准或不能获取真实峰值功率值,或复杂度高,不具有普适性。
因此,评估动力蓄电池在不同温度、荷电状态下、不同时间内的充放电峰值功率,设计动力总成满足车辆的加速和爬坡等高功率性能,最大限度发挥车辆制动能量回收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填补国内相关标准空白,且峰值功率作为电池全生命周期中的重要指标,合理使用电池的峰值功率条件,可以避免其出现过充过放等滥用现象,并延长电池使用寿命。通过合理的方法测量并修正电池的峰值功率具有实际应用的意义。
本文件为电池在不同工况及运行条件下的实际峰值功率进行快速、精准的检测方法,过程建立简化的理论应用模型。该方法已受到行业内的广发关注,为整车、动力电池企业等提供系统科学的试验验证参考依据,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带动动力电池检测试验技术水平的提升:在检测技术方法和技术标准制定方面的工作,将提高动力电池检测技术的研究水平;
2)提升动力电池质量水平:该方法联合行业企业共同开展动力电池产品测试评价技术研究,研究关键参数测试方法,加强动力电池测试评价能力建设,通过构建贴近实际工况的测试环境,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测试方法和可信验证数据,提升动力电池质量水平。
3)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升级:该项目将完善动力电池峰值功率测试评价标准体系,侧重于当前动力电池峰值功率评价标准体系需要强化的领域,填补行业内关于电池实际峰值功率获取方法的空白,整车应用需求制定车规级动力电池测试评价标准,推动新能源汽车加速性能的精确控制,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升级。
|
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2024年6月7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6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提高新能源汽车安全水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我中心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质量安全排查
(一)动力电池系统安全排查 企业应协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联合排查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状态异常(如电池系统碰撞、变形、过水、温度异常、电压异常、电流异常和绝缘异常等)情况,对电池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证车辆动力电池使用安全可靠。
(二)新能源整车质量安全排查 1、企业应对存在失效风险的关键电子控制系统进行排查,包含驾驶辅助系统或功能的运行情况、人机/车交互及功能误用类情况,摸排关键电子控制系统故障、失效等风险。企业应结合车型产品特点制定详细排查工作计划,统计排查信息,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 2、企业应对运行在极端天气(如暴雨等自然灾害)或特殊工况场景(如高温、高寒、高湿等)下的新能源汽车质量安全风险进行排查并统计相关信息,包含启动及行驶过程质量安全、电池冷却系统安全、绝缘系统安全等。企业应结合车辆实际使用情况,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二、运行监测安全排查
1、企业应排查新能源汽车产品接入本企业监测平台和安全运行状态信息监测情况。 2、企业应排查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状态。结合车型产品特点分类制定排查工作计划,对于长周期、长里程使用车辆(如货车、出租车、网约车等使用强度较高的营运车辆)及能量衰减率较高的车辆,应采取技术手段加强车辆运行监控,并及时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企业应排查特殊状态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情况。针对通过监测数据发现使用三年以上以及存在安全隐患(如3个月以上未行驶的高电荷闲置停放、大面积聚集停放、频繁发生三级报警等)的车辆,企业应结合车型产品特点制定排查工作计划,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三、售后服务安全排查
1、企业应排查产品维护保养、故障报警信息闭环处置、用户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服务情况。针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存量新能源汽车,应结合车型产品特点制定排查工作计划,落实排查措施,保障售后服务质量。 2、企业应排查售后服务过程中供应商管理、服务和协同情况。重点梳理已停止合作的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整车控制系统等零部件供应商产品配套及售后服务情况,研究制定排查方案,保证产品售后服务质量。 3、企业应汇总整理售后服务过程中用户抱怨反馈集中的问题,包含各类公开渠道及其他渠道(舆情、网络信息等)。对已确认的问题应加快研究改进措施,制定闭环处置计划并实施。
四、安全事故排查
1、企业应深入排查历年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情况,通过数据挖掘及关键零部件系统分析,深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研究落实问题改进及车辆安全提升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同一车型出现3起及以上起火燃烧事故的,企业应统计相关车型产品配置和技术特征信息,制定相关车型安全隐患排查计划,落实处置措施。 3、企业应对驾驶失控(超出驾驶人员预期的行驶速度突变和行驶方向突变情形)风险的车辆进行排查和管控,出现车辆使用过程中失控或事故的,企业应进行失控事故原因分析,制定相关车型安全隐患排查计划,落实处置措施。
五、新能源安全体系建设情况自查
企业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全面自查企业安全体系建设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六、上报要求
(一)排查情况上报 各企业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填写《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统计表》(见附件),并形成书面报告,发送至邮箱:eidcjdgl@eidc.org.cn,如实向我中心报送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情况、实施情况、运营主体配合情况、存在风险及问题处理情况等内容。
(二)新能源汽车起火燃烧事故调查及上报 企业应及时将事故相关信息上报至“新能源汽车事故上报平台”(https://qcdtjcxt.miit.gov.cn/smdvs/),并主动开展事故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1、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在24小时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12小时内)完成事故基本信息上报。 2、企业应在5日内完成事故详细信息上报,包括车辆唯一性特征信息、车辆主要技术特征和性能指标、现场记录、失火前和失火时的描述、救援灭火过程、车辆使用维护信息、企业监测平台事故车辆事故当天以及前三个月监测数据等。 3、企业应在15日内按要求上传事故全面分析技术报告。分析报告应包括事故详细信息及处理情况介绍;事故车辆基本情况;事故车辆使用及售后服务信息;该车型动力电池、模组、pack相关技术介绍;事故车辆的勘验及分析;企业平台数据分析;事故原因及改进措施等。 如发现企业存在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提供虚假材料及不配合开展事故调查等情况的,我中心将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视问题性质、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约谈、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暂停或撤销产品《公告》等处理处罚手段。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并与本地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加强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保证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有序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