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7日-6月2日)
l 公开征求《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 l 公开征求《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 l 关于公布第63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l 关于征求《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乘用车》等两项汽车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l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3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二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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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 2024年5月27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5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开征求《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
函告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7日。
《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符号和缩略语、结构和功能要求、试验和性能要求、车型型式的变更和扩展、试验方法、实施日期,共九章,以及附录A(规范性)动力蓄电池荷电状态检验规程;附录B(规范性)制动电子控制系统功能安全要求;附录C(规范性)制动电子控制系统功能安全试验报告要求;附录D(规范性)制动电子控制系统功能安全描述要求;附录E(规范性)车辆参数和试验数据处理要求;附录F(规范性)配备临时备用车轮/轮胎的车辆制动和跑偏试验要求,共六个附录。本文件规定了乘用车制动系统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M1类车辆。文件是对 21670—2008《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的修订。
GB 21670-2008《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是汽车制动领域的基础标准,旨在推动我国乘用车制动技术的发展及制动安全性的提升。标准制定一方面考虑了我国乘用车制动产品结构、技术水平和市场发展等因素,同时也结合了国际发展趋势,参考欧盟、日本等执行UN R13-H 的情况以及ISO 相关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标准技术要求提出了一套完整的试验方法,为加强国内企业对标准的理解以及检测机构执行的可操作性提供了指导,也成为我国乘用车整车产品在公告、3C 等准入环节的强制性检验依据标准。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在当时的历史发展阶段极大促进了车辆制动产品技术研发水平的提升。
随着车辆电动化和智能化的快速发展,乘用车制动系统的结构形式也进行了多个阶段的迭代和升级,先后经历了传统机械/液压制动、电子液压制动等发展阶段。而各种新功能和新技术在车辆上的应用,也对汽车制动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要求制动系统具备足够的制动效能,还要具备足够的响应速度、控制能力以及失效后的安全保障。为适应技术和产品发展趋势,联合国法规UN R13-H 也经历了多版修订,而GB 21670-2008 主要技术内容来源于UN R13-H,因此目前标准中的部分指标和要求已不适应和匹配最新的产业发展情况,有必要结合最新的发展趋势开展标准修订,制定符合技术现状、适应智能化、电子化发展的乘用车制动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于推动、引导和规范我国汽车制动技术发展,提高汽车制动性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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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 2024年5月27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5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开征求《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
函告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7日。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引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符号和缩略语、安全要求、试验条件、试验准备、试验方法,共八章,以及附录A(资料性附录)电池包或系统的典型结构;(规范性附录)电池包或系统绝缘电阻测试方法;(规范性附录)热扩散分析与验证报告,共三个附录,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电池)单体、电池包或系统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本文件是对GB 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的修订。
GB 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作为我国电动汽车领域首批强制性国家标准之一,自2020 年5 月发布以来,在规范产品生产、引导技术进步、支撑政府管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GB 38031—2020 从实际应用工况场景出发,加强了对电池包和系统的安全要求,并提出了热扩散安全要求,提升了企业对于电池单体热失控引发危险的重视程度,对降低产品热失控事故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快速增加,电动汽车起火事故仍时有发生。通过对近年来电动汽车安全事故的经验总结,行业对于动力电池在实际应用场景下的失效机制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基于此,有必要修订完善GB 38031《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进一步提升安全要求,筑牢动力电池安全底线,维护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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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63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2024年5月27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
5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公布第63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要求,第63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公布。
列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63批)》的达标车型共1741款。其中,客车车型75款,乘用车车型12款,载货汽车车型1093款,牵引车辆车型339款,挂车车型222款。另外,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撤销车型共295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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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乘用车》等两项汽车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2024年5月31日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5月31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汽车节能分技术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乘用车》等两项汽车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函告称,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汽车节能分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的QC/T《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乘用车》、QC/T《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道路车辆产品》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提交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10日。
《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乘用车》(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引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量化目的、量化范围、清单分析、影响评价、结果解释、产品碳足迹报告、产品碳足迹声明,共十章,以及附录A(资料性)产品碳足迹量化数据收集表;附录B(资料性)乘用车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模板;附录C(规范性)全球增温潜势;附录D(规范性)常用参数参考值,共四个附录。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产品碳足迹的术语和定义、原则、量化方法、研究报告等。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或使用的M1 类车辆,包括单一燃用汽油或柴油的乘用车、不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电动乘用车、天然气乘用车等。
汽车是我国国民经济支柱型产业,具有产业链长、带动性强的特点,有效管理汽车产品碳足迹,可最大程度发挥汽车产业在减排方面的联合带动作用,对促进我国汽车全产业链减排具有重要意义。为强化我国汽车产业绿色低碳发展顶层设计,促进汽车行业低碳、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就汽车产品碳足迹核算技术进行统一规范,对支撑我国汽车全产业链碳达峰、碳中和全局谋划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推动汽车产业开展碳足迹核算工作,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1 年筹备成立汽车碳中和标准工作组,研究构建了汽车碳排放管理标准体系,同时围绕汽车整车、动力电池等关键部件开展企业碳排放、产品碳足迹标准的研究和立项推动工作。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在乘用车碳排放领域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随着插电混汽车、纯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以及汽车轻量化的发展,汽车产品碳排放情况已发生变化,材料生产及整车生产阶段碳排放占比逐渐增加,为避免乘用车碳排放从生命周期的一个阶段转移到另一个阶段或在产品生命周期之间转移,从全生命周期角度关注碳排放尤为重要。
《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道路车辆产品》(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量化目的、量化范围、清单分析、影响评价、结果解释、产品碳足迹报告、产品碳足迹声明,共十章,以及附录A(资料性)道路车辆产品碳足迹量化数据收集表;附录B(资料性)道路车辆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模板);附录C(资料性)全球增温潜势;附录D(资料性)常用参数参考值;附录E(资料性)数据质量等级,共五个附录。本文件规定了道路车辆产品碳足迹的术语和定义、原则、量化方法、研究报告等。本文件适用于汽车、挂车、摩托车整车、零部件和材料产品碳排放的核算及报告,其他类型产品可参考执行。
《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道路车辆产品》为指南类标准,属于道路车辆产品碳足迹量化标准领域,规定了道路车辆产品碳足迹量化的术语和定义、量化原则、量化范围、量化方法、产品碳足迹报告编制方法等内容,适用于指导道路车辆产品碳足迹产品种类规则方法的编制,也可为道路车辆产品开展碳足迹量化与报告活动提供方法参考。
该标准的制定对于强化我国汽车产业绿色低碳发展顶层设计,促进汽车行业低碳、可持续发展,支撑我国汽车全产业链碳达峰、碳中和全局谋划具有重要意义。该项标准的制定可补充专项内汽车产业相关标准,完善专项计划标准体系,以加快完善汽车行业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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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3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二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批)的公告 2024年5月31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5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3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二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批)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3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二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批)予以公告。
列入附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3批)》第一部分新产品的企业有:汽车生产企业共103家、民营改装车生产企业共295家、超限车生产企业7家、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家。第二部分变更扩展产品:一、参数变更:汽车生产企业有285家,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家。二、参数扩展:汽车生产企业有702家,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家。第三部分暂停、恢复企业及产品:一、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1、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经考核符合相关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移出特别公示。第四部分撤销企业及产品:一、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1、广汽乘用车有限公司注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龙瀛路36号”生产地址(生产过渡期3个月)。2、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和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两家企业自行申请注销挂车生产资质。3、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的11款车型、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9款车型自行申请注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
列入附件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二批)》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共322款。一、节能型汽车车型45款。其中:乘用车车型1款,重型商用车车型(天然气重型商用车)44款。二、新能源汽车车型277款。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26款,纯电动商用车车型228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11款,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12款。
列入附件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批)》的达标车型共1429款。第一部分新车型共431款。其中:一、纯电动汽车车型356款。包括乘用车车型66款,客车车型45款,货车车型64款,专用车车型181款。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车型54款。包括乘用车车型31款,客车车型1款,货车车型4款,专用车车型18款。三、燃料电池汽车车型21款。包括:客车车型3款,货车车型11款,专用车车型7款。第二部分重新申报后符合新技术要求的车型共998款。其中:一、纯电动汽车车型869款。包括:乘用车车型88款,客车车型35款,货车车型404款,专用车车型342款。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车型25款。包括:乘用车车型6款,客车车型1款,货车车型3款,专用车车型15款。三、燃料电池汽车车型共104款。包括:乘用车车型5款,客车车型14款,货车车型34款,专用车车型51款。第三部分撤销车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规定,有3163款车型不符合32号公告技术要求,自2024年6月1日起,从《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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